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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體育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發布時間:2023-03-27 14:49人氣:

        成都市體育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踐行成都市體育工作“謀賽”“營城”“興業”“惠民”發展理念,通過建立依法、迅速、科學、有效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規范成都市體育系統(行業、領域)【以下簡稱體育系統】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的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響,為加快建設體育場館全國領先、體育賽事國際知名、體育產業高度發達、體育資源輻射全球、體育健身蔚然成風的世界賽事名城提供有力保障。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成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體育局(以下簡稱市體育局)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成都市體育系統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本預案指導成都市體育系統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4事件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成都市體育系統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結合成都市體育系統的具體特點,突發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涉及體育系統的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涉及體育系統的火災、溺水、擁擠踩踏、建筑坍塌、公共設施嚴重損壞等安全事故,因線路老化、私拉亂接、違章動火等導致的火災事故,因場館設施損毀導致有毒有害氣體或危險化學品泄露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環境污染等安全事故,在體育系統各級主辦或承辦的大型體育賽事和群眾體育活動等集體活動期間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在公共體育場館和游泳、攀巖、滑雪、潛水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航空體育場所、水上運動場所、冰雪運動場所、汽摩運動場所、健身房等各類經營性體育健身場所以及拳(武)館、俱樂部等各類型體育服務機構內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以及訓練、教學、比賽中的人員傷亡事故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涉及體育系統的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藥品安全、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體育系統的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治安刑事案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成都市體育系統主要突發事件類型分級詳見附件。


        1.5應急預案體系

        成都市體育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總體應急預案??傮w應急預案是全市體育系統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規范性、指導性文件,是專項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含體育社會組織,下同)、重大賽事活動應急預案的制訂依據。


        (2)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市體育局有關處室或所屬事業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和實際,為應對某一類型或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應急預案,由主要責任處室或單位牽頭制定。


        (3)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是各單位結合工作實際為應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制定的應急預案、工作計劃、保障方案和操作規程。


        (4)重大賽事活動應急預案。重大賽事活動應急預案是由體育系統各級主辦或承辦的大型體育賽事和群眾性體育活動的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相關處室、有關單位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保障相關規定負責制訂。


        1.6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首要任務,力爭實現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有效控制危機,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體育局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應急管理體制。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實行領導負責制,充分發揮各級應急機構的作用。各級各單位主動協調,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積極做好事件處置、指導和善后工作。


        (3)依法運行,強化管理。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按照有關程序,依法建立體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強化對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提高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全過程的綜合預測、分析和處置能力。


        (4)預防為主,夯實基礎。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筑牢基層應急管理工作基礎,注重做好安全應急教育及培訓工作,不斷增強公眾應急知識和自救互救技能。強化應急預案對日常預防工作的指導作用,建立健全風險隱患排查、矛盾糾紛調節化解機制,加強信息采集和安全形勢研判,實現從注重事后處置到注重事前預防轉變。


        (5)快速反應,積極應對。健全體育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快速反應機制,形成“上下銜接、協調互動、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網絡,暢通信息渠道,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體系。


        (6)公開透明,正確引導。及時、準確、客觀發布信息,有效組織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事態發展及處置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組織體系

        2.1 組織機構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成都市體育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簡稱“局應急領導小組”),統籌全局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組長由市體育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各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局機關各處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局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局應急辦”),由局機關各處負責同志組成,局應急辦設在市體育局綜合處,負責日常工作。局應急辦設置應急值班員,成員由局機關各處同志組成,主要負責突發事件信息接收、傳達和上報工作。


        2.2 局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2.2.1 負責體育系統應急管理工作的整體規劃、工作部署和督促檢查,研究決定應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項,協調解決應急管理工作重大問題,健全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2.2.2 組織、領導、指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運行及應急響應行動,下達應急處置任務;


        2.2.3 研究、解決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的重大問題;


        2.2.4 確定局機關各處室應急職責及具體分工;


        2.2.5 做好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應急處置的協調、監督工作;


        2.2.6 與新聞宣傳部門溝通,擬定信息發布、輿論導向等方面的材料,確定對外新聞發布的口徑、時間及方式;


        2.2.7 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并提出相關處置建議;


        2.2.8 研究決定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2.3局應急辦職責

        2.3.1負責搜集、分析和報告突發事件的信息,研判事件發展趨勢,為局應急領導小組決策提供依據;


        2.3.2負責綜合協調體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辦理和督促落實上級應急決定事項,協調調度機關各處、所屬事業單位及區(市)縣體育部門等應急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日常指導、檢查、監督;


        2.3.3 組織編制、修訂市體育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開展宣傳教育,落實綜合保障等工作;


        2.3.4 負責處理局應急領導小組日常事務及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2.4 機關各處室職責

        2.4.1 綜合處:負責市體育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負責應急工作公文處理,協調和參與處置網絡安全、輿情、信訪相關的突發事件;研究市體育局突發事件涉及的相關政策、法規、規章,對處置突發事件提出政策性意見和建議;參與監督檢查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會同新聞宣傳部門對事件信息進行發布;必要的應急物資籌備。


        2.4.2 社會體育處: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和制定群眾體育活動、全民健身設施器材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協調和參與該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與市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防止邪教組織滲透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參與處置各類群體性事件。


        2.4.3 青少年體育處(競技體育處):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和制定青少年體育及競技體育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協調和參與該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4.4 體育競賽處: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和制定體育賽事活動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協調和參與該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4.5 體育產業處(行政審批處、賽事名城建設處):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和制定游泳、攀巖、潛水、滑雪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以及航空體育、水上運動、汽摩運動等體育市場經營活動(場所)、體育彩票發行管理等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協調和參與該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4.6 計劃財務處: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和制定公共體育場館等體育基礎設施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協調和參與該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體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經費保障工作。


        2.4.7 人事處:協調和參與因人事制度改革、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引發的人員沖突、群體上訪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4.8 機關黨委(機關紀委):負責對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在處置突發事件中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參與追究、處理相關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的工作。


        2.5區(市)縣體育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職責

        按“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原則,各區(市)縣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區(市)縣體育部門】在區(市)縣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照市體育局應急組織體系和職責,結合實際,構建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體系,明確相應工作職責,檢查督促屬地體育企事業單位完善應急處置體系。


        各企事業單位應當在上級體育部門領導下,建立由主要領導負責,相關負責同志參加的應急處置工作機構,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職責和義務,建立健全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完善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救援人員和裝備,組織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按規定及時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組織本單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時間開展應急救援初期處置和善后工作。


        3運行機制

        市體育局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整合體育系統資源,建立健全快速響應體系,充分發揮機關各處室、各區(市)縣體育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提高應急響應、處置能力。


        3.1 風險防控

        3.1.1 在局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局機關各處室、各區(市)縣體育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完善應急管理工作責任制,制定應急管理工作方案,細化并落實工作措施;加強應急工作的督查和管理,確保責任和措施落實到位。

        3.1.2 加強應急響應機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實踐中不斷演練和完善應急預案。加強場館管理,人員培訓,開展經常性的演練活動,提高人員理論素質和實踐技能,不斷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快速響應和應急處置能力。

        3.1.3 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方面的儲備工作,確保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的應急設施、設備和必要的經費。

        3.1.4 加強日常隱患排查和安全檢查,及時對存在災害隱患的區域進行排查,對發現的風險隱患進行登記、評估和整改,及時化解和控制風險。

        3.1.5 各級各類體育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應急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常態化開展應急專題教育培訓,培養學生面臨突發事件時緊急避險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救互救能力。

        3.2 監測與預警

        局應急辦、區(市)縣體育部門、企事業單位等應急組織機構,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注意收集本部門、本單位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信息,對突發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1局應急辦、區(市)縣體育部門、企事業單位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各種預測預警信息并及時上報,同時配備值班人員和監測人員,加強應急值守。

        局應急辦應當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進行常規數據監測、風險評估、分析與分級,依托全局系統應急指揮網絡,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測預警系統。


        3.2.2局應急辦、區(市)縣體育部門、企事業單位在確認可能引發某類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后,根據各自制定的應急預案或專項預案及時開展先期處置,迅速通知上級體育部門及相關部門、單位積極采取行動,防止事件的發生或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3.2.3 預測將有較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時,局應急辦、機關各相關處室應密切關注事態的發展趨勢,根據事件的發展狀況和嚴重程度,快速將動態信息報告局應急領導小組。信息報告應及時、準確、規范。根據事態嚴重程度,局應急辦應適時建議局應急領導小組采取應急行動。

        3.3 預警行動

        3.3.1 確定預警級別

        對可能發生或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在監測或接收到涉及體育系統突發事件的風險信息后,局應急辦應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信息的級別及發布范圍。必要時,可與市級有關部門共同研判,并聯合發布預警信息。


        按照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3.3.2 發布預警信息

        經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局應急辦立即向局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報告,經審批后按有關規定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報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部門通報。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構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充分發揮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通過廣播、手機、通信與信息網絡、警報器、喇叭等方式進行。局機關各處、區(市)縣體育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收到預警信息后,按照各自的應對流程做好預警信息的傳達貫徹和應對工作。


        3.3.3 采取預警措施

        (1)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加強與相關單位和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必要時向社會公告已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3)通知應急隊伍或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加強對重點單位、重點場館和重要部位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5)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轉移重要財產;


        (6)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公共和經營性體育場館(場所)等,控制或者暫停舉辦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體育賽事、競技訓練和全民健身等活動。


        3.3.4 解除預警措施

        當收到風險預警解除信息,經局應急辦組織評估并報局應急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局應急辦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3.5 預警預測支持系統

        加強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體育系統突發事件的預警指數和等級標準。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建立完善市體育局應急指揮綜合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對各類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市體育局、區(市)縣體育部門和各企事業單位要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能力,及時預測不同等級突發事件出現的可能性,提出預防或采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做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及時預警。


        3.4 應急處置

        3.4.1信息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通過電話或其他快速通訊方式向上級及屬地體育部門報告;區(市)縣體育部門接到事件發生的信息后,應立即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上報局應急辦,嚴格執行“事發后20分鐘內口頭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的規定,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如事發單位為市體育局所屬事業單位,應在作好先期應急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局應急辦報告。


        局應急辦接到報告后,應立即上報應急領導小組,并立即響應,迅速通知分管處室核實突發事件情況。需向上級報告的,應執行“事發后20分鐘內口頭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的規定,迅速向市委、市政府、省體育局報送,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部門和單位,跟蹤反饋落實情況。應急處置過程中要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涉及到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及已經采取的措施等。


        3.4.2 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立即判明情況、采取措施,根據職責和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及時向屬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上級體育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及處置情況;


        (2)根據突發事件類型,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積極采取營救、疏散、撤離、封鎖等方式進行處置,同時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配合屬地相關部門做好秩序維護、人員安置、心理疏導、后勤保障等協助處置工作;


        (4)事發單位應主動向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單位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3.4.3 應急響應

        根據突發事件初判類別和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市體育局響應級別,立即采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


        (1)一級響應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發生時,成立由局應急領導小組主要領導任組長,局應急領導小組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的工作組,成員由局機關各相關處室工作人員組成。搭建前后方應急處置平臺,組長帶領相關成員趕赴現場,融入上級指揮部,指導當地體育部門在指揮部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明確一名副組長牽頭,負責信息值守的同志在后方集中辦公,加強值班值守,做好信息匯總,協調督促落實前方決策部署,并將處置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體育局報告,同時通報市級相關部門。


        (2)二級響應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發生時,成立由局應急領導小組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突發事件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的工作組,成員由局機關各相關處室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立即趕赴突發事件現場,在市專項指揮部領導下,參與災害的處置工作,并通報市級有關部門。必要時局應急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趕赴現場,協調有關單位配合開展工作。


        (3)三級響應


        一般突發事件(IV級)發生后,屬地體育部門負責參與處置,并將處置情況及時報局應急辦。市體育局視情成立由突發事件相關處室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的工作組,成員由工作組組長確定。工作組隨時掌握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必要時趕赴現場,指導事發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4.4組織協調

        突發事件發生后,局應急領導小組視情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協助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有效控制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


        區(市)縣體育部門應主動與事發單位聯系,指導事發單位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收集事件信息,配合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協調各方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體育局報告。


        3.4.5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發生后,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協調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衛星和無人機遙感、北斗導航、雷達測量、地面勘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電力、通信、供水等基礎設施和建筑損毀情況,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迅速協調應急救援隊伍開展營救、安置受災和被困人員,救治傷病員,心理援助等救援工作;


        ③迅速協調交通運輸、公安、經信、水務等有關部門開展道路搶險、交通管制、水電氣搶修等工作;


        ④迅速協調環境監測部門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⑤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撫慰受災人員,協助處理遇難人員善后事宜;


        ⑥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必要措施。


        (2)事故災難發生后,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掌握事故傷亡變化情況,涉險和下落不明人員情況,危險物品數量、種類、位置及存儲方式及重要物品分布信息,分析研判事故影響范圍情況,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迅速協調應急救援隊伍開展營救、安置被困人員,救治傷病員,心理援助等救援工作;


        ③迅速協調應急、消防等部門開展搶險救援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并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協調公安等部門開展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④迅速協調環境監測部門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人員聚集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⑥做好事故波及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助處理遇難人員善后事宜;


        ⑦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難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發生后,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協調衛生應急隊伍到現場進行調查,掌握傷病員情況,分析研判傳染性及擴散趨勢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緊急協調儲備的醫療物資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③協助衛生部門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知識、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醫療救治、傳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觸者隔離和醫學觀察、環境生物樣品采集檢驗和消毒、殺蟲、滅鼠等緊急處理措施;


        ④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根據相關應急預案成立的專項指揮機構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立即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活動;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③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④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4.6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1)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當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時,市體育局負責統籌體育系統內信息發布工作,并第一時間會同新聞宣傳部門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當發生一般突發事件時,信息發布由事發地區(市)縣體育部門負責,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必要時由市體育局協調。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的虛假信息。


        3.4.7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或專項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F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5善后處置與調查評估

        3.5.1 善后處置

        應急工作宣告結束后,市體育局要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協調指導屬地體育部門及事發單位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人員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


        3.5.2 調查與評估

        對于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市體育局配合協助國家、省有關部門和市政府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市政府作出報告。對于較大突發事件,市體育局會同事發地區(市)縣政府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市政府作出報告。對于一般突發事件,事發地區(市)縣體育部門將調查評估情況向市體育局報告,根據工作需要市體育局可對一般突發事件開展提級調查。法律法規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應急保障

        市體育局、區(市)縣體育部門要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結合實際建立應急預案及保障行動方案,加強應急狀態下的工作機制建設,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等工作,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夠快速反應、有效救援。


        4.1基礎保障

        市體育局、區(市)縣體育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完善應急保障資金預算統籌和使用管理制度,配齊配好應急裝備,逐步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和裝備器材儲備,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備的資金和物資保障;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職工參加保險。


        4.2醫療衛生保障

        市體育局、區(市)縣體育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主動與醫療衛生部門建立聯系,結合實際,組織制定醫療衛生保障方案,落實醫療衛生具體措施,在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快速、高效、有序地進行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理,保障人員生命安全。


        4.3安全保障

        市體育局、區(市)縣體育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主動與屬地公安部門建立聯系,結合實際,組織制定安全保障方案,落實安全防護具體措施,在發生突發事件時,能及時加強對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


        4.4科技保障

        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CIM等信息技術,推進市體育局監測預警網絡、應急通信網絡、大數據支撐體系、智慧場館以及應急指揮平臺等建設,提高監測預警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救援實戰能力和組織動員能力。


        5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與備案

        (1)應急預案編制應包括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以確保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2)各級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和專家的意見,并進行評審或論證。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


        (3)不同層級的應急預案內容應各有側重,對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部門(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4)各區(市)縣體育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市體育局備案。


        (5)企事業單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體育部門進行備案,并抄送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其他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報本級體育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和所在地政府。


        (6)針對重大賽事、體育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應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路線和撤離組織等內容,報送上級體育部門備案,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5.2預案演練

        市體育局、區(市)縣體育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多種方式的應急演練。通過應急演練,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程序,識別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不斷改進、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體育部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由本級體育部門牽頭組織,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每次演練完畢須進行總結,并根據演練情況適時修訂應急預案。各企事業單位應結合實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3宣傳與培訓

        市體育局、區(市)縣體育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適時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宣傳教育計劃,采取措施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干部職工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體育局、區(市)縣體育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


        5.4監督與檢查

        市體育局機關黨委、紀委定期對本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將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納入日常工作考核中。


        5.5責任與獎懲

        市體育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參加體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在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體育局、區(市)縣體育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按要求,定期檢查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資源的落實情況,并制定相應的獎懲制度。


        5.6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6附則

        6.1術語及定義

        本預案所指體育系統(行業、領域)包括但不限于體育賽事活動、體育健身休閑、體育社會培訓、體育場館經營、體育中介服務以及其他體育市場經營活動。


        6.2預案解釋與實施

        本預案由市體育局制定并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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