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規范和指導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促進應急預案的完整性、規范性、可操作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9 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 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4 號)、《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 號)及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推進實際情況,特制定《成都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本指南)。
本指南正文主要內容分為三個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為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編制依據;第四章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的工作程序;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內容的概述與要求。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市范圍內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
(一)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業,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 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
(四) 尾礦庫企業,包括濕式堆存工業廢渣庫、電廠灰渣庫企業;
(五) 納入《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試行)》的企業;
(六) 其他應當納入適用范圍的企業等。
上述企業的已建、在建、新建、改建、擴建等項目,凡可能涉及環境風險或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均適用本指南。其中,自來水廠還應結合《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
制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 2018 年 第 1 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
核與輻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備案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或四川省、成都市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二、術語和定義
2.1 突發環境事件
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
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2.2 環境風險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2.3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企業為了在應對各類事故、自然災害時,采取緊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廠界外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
2.4 突發環境事件綜合應急預案
從企業層面上總體闡述企業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是應對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綜合性文件(以下簡稱綜合應急預案)。
2.5 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針對企業具體的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環境風險單元和應急保障而制定的應急方案,具備明確的救援程序和具體的應急救援措施
(以下簡稱專項應急預案)。
2.6 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預案
針對危險性較大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具有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的特點(以下簡稱現場處置預案)。
2.7 環境應急預案評審
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組織專家和可能受影響的居民代表、單位代表,對環境應急預案及其相關文件進行評議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查看核實,以發現環境應急預案中存在的缺陷,為企業審議、批準環境應急預案提供依據而進行的活動。
三、編制依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2015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9 號,20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
(三)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17 號,2011 年 5 月 1 日施行);
(四)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 號);
(五)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 號,2014 年 4 月 3 日施行);
(六)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 號,2015 年 1 月 9 日施行);
(七)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2 號,2015 年 3 月 1 日施行);
(八)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4 號,2015 年 6 月 5 日施行);
(九)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6 年 第 74 號);
(十) 《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8〕8 號);
(十一)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 941-2018);
(十二) 《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 2018 年 第 1 號);
(十三) 《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9〕17號);
(十四)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的通知》(川環辦發〔2015〕76 號);
(十五)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應急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川環發〔2016〕122 號);
(十六)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關于印發《2018 年全省環境應急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川環辦發〔2018〕47 號);
(十七)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行業名錄(試行)》的通知(川環辦函〔2019〕504號);
(十八) 《四川省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川辦發〔2022〕26 號);
(十九) 《成都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0 年修訂)》。
全文下載:成都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