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 AQ/T 3034-2022
4.1 安全領導力
4.1.1 企業安全領導力主要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各層級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能力,核心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能力。要素應用示例見附錄A。
4.1.2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領導企業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發展理念,建立包括安全愿景目標、安全發展戰略、安全使命精神等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核心價值觀,構建符合企業安全生產特點的優秀安全文化。
4.1.3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領導企業制定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4.1.4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具備基本的安全素質和素養,包括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安全管理知識和技能。
4.1.5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為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實施提供相應的人力資源,選擇精通工藝、設備、管理的復合型人才擔任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建立懂安全的專業技術管理團隊。
4.1.6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領導企業建立基于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為核心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屬地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專業安全管理職責,為體系的有效運行提供必需的財力保障。
4.1.7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深入基層,宣傳安全生產理念、了解基層安全生產狀況、傾聽員工建議,以個人良好的安全行為帶動企業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圍。通過率先垂范,展示領導的示范力、行動力和影響力;通過制定和落實個人月度安全行動計劃,帶動全員參與安全管理,確保安全領導力貫穿到基層員工。
4.1.8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重視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風險的管控,及時消除重大隱患,加大風險管控措施投入,完善監管機制,落實管理責任。
4.1.9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重視安全生產事故事件管理,在分析所有生產安全事故事件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重點查清管理上的缺陷和不足。
4.1.10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定期組織開展化工過程安全管理要素考核、化工過程安全管理體系評審、安全生產績效考核、外部安全審計等活動,實現安全管理量化評估考核。
4.1.11 企業應按照主要負責人的領導力要求建立工作機制,明確企業其他負責人和各層級負責人的工作要求,不斷提高安全領導力。
4.1.12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獎勵安全績效突出的員工,優先任命和提拔安全領導力突出的員工。
4.2 安全生產責任制
4.2.1 安全生產責任是企業安全管理的核心,建立和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是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的基礎性工作。
4.2.2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4.2.3 企業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企業主體責任的要求,結合每個崗位的崗位職責,明確所有層級、各類崗位(含勞務派遣人員、實習學生等)的安全生產責任,做到“一崗一責”。
4.2.4 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責任內容、范圍、考核標準應簡明扼要、清晰明確、便于操作、實時更新。
4.2.5 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經主要負責人審定、批準后,以正式文件方式發布實施。
4.2.6 企業應組織開展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教育培訓,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年度培訓計劃。
4.2.7 企業應每年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適用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審,必要時進行修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修訂:
a) 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b)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c) 企業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的;
d) 企業發生安全事故或事件后,暴露出的安全責任方面存在問題的;
e) 企業認為需要修訂的其他情況。
4.2.8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制度,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4.3 安全生產合規性管理
4.3.1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合規性管理制度,明確合規性管理的主管部門,確定合規性管理程序和要求。
4.3.2 企業應組織各部門對法規標準清單中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法定要求進行獲取、識別、公布及執行。
4.3. 3 企業應建立定期獲取和識別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法定要求的渠道和程序,并進行適用性評估,及時更新法規標準清單,并將新要求轉化為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規程。識別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a)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b)相關部委部門規章;
c)國家、行業、地方標準;
d)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發布的政策性文件等;
e)上級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
4.3.4 企業應及時將法規標準中的新規定、新要求對員工進行培訓。
4.3.5 企業應將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法定要求應用到企業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4.3.6 企業應成立合規性審核小組,對執行中的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行為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合規性審核,當企業發生事故、重大安全事件以及法律法規等發生重大調整時應及時組織開展合規性審核。對審核中提出的不符合項,應及時組織各部門整改,并跟蹤整改情況。
4.3.7 企業應將收集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法定要求、相關審核及整改情況記錄及時歸檔。
4.4 安全生產信息管理
4.4.1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對裝置規劃、設計、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及時收集獲取,明確收集獲取的時間間隔、途徑、識別、應用等管理程序,保證安全生產信息及時、準確、完整。
4.4.2 安全生產信息包括化學品危險性信息、工藝技術信息、設備設施信息和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a)相關化學品(包括廢棄物)信息;
b)規劃及工藝技術信息;
c)工程建設及安裝調試有關信息;
d)設備設施信息;
e)自控及安全儀表信息;
f)相關公用工程系統信息;
g)同行業事故事件信息;
h)同行業企業良好安全管理實踐;
i)企業需要收集的其他相關安全生產信息。
4.4.3 企業安全生產信息的來源可包括:
a)制造商或供應商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b)項目工藝技術提供商、設計單位或工程項目承包商提供的工藝信息和詳細設計信息等;
c)設備供應商提供的設備設施信息;
d)相關承包商提供的設備和管道完工試驗報告、單機和系統調試報告、監理報告、特種設備及附件檢驗檢測報告、消防驗收報告、安全驗收報告、安全評價報告、職業衛生評價報告、設備檢驗檢測報告等資料;
e)同行業、同類企業或同類化工過程的事故調查報告等資料。
4.4.4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目錄清單,并及時收集新的信息,對安全生產信息的獲取、識別、使用、更新、歸檔等進行管理。
4.4.5 企業應根據所獲取的化學品信息,建立化學品與化學品相容性矩陣、化學品與材質相容性矩陣。
4.4.6 企業應保證相關人員(包括承包商人員)及時獲取最新的安全生產信息,使其與崗位控制風險需求相匹配。
4.4.7 企業合規性管理所需的法規、標準和安全生產信息的獲取、識別、更新和歸檔可合并管理。
4.5 安全教育、培訓和能力建設
4.5.1 企業應對員工實施相關法律和風險教育,增強員工安全意識、法律意識、風險意識;通過強化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履職能力。
4.5.2 企業應確定培訓需求,編制培訓計劃,對培訓資源建設與管理、課程設置、培訓活動及人員管理、培訓效果評估進行規范管理。
4.5.3 企業應制定崗位能力要求標準和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通過招聘符合崗位任職基本條件的人員,以及開展教育、培訓,確保上崗員工符合崗位能力要求:
a)建立崗位能力標準?;趰徫宦氊熅幹茘徫徽f明書,從教育程度、專業知識和技能(含上崗資格)、工作經驗和綜合素質等方面,明確崗位人員應具備的任職資格;
b)確定培訓課程體系。依據各個崗位所需的能力要求,將崗位能力標準轉化為培訓要求,并依據培訓要求和培訓載體,確定各個崗位的具體培訓內容。
4.5.4 企業應對新入職員工開展廠級、車間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并根據崗位技能要求標準,開展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4.5.5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培訓內容制訂全員持續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a)各級領導層以提升守法合規意識、風險意識、安全領導和管理能力、安全生產基礎知識為重點;
b)專業技術人員以增強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尤其是風險評估與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和事故事件調查分析能力為重點;
c)操作人員以提升安全操作、隱患排查、初期應急處置和自救互救能力為重點。
4.5.6 企業應根據生產運營的不同階段和風險特點,開展針對性培訓:
a)新建裝置試車前,企業應對全體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參加裝置試車工作;
b)當安全生產信息變更或風險變化時,企業應及時更新培訓內容,對相關人員(包括承包商人員)進行培訓;
c)企業應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設施的崗位操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能培訓;
d)同行業或本企業發生事故事件后,企業應及時組織教育培訓,分享事故經驗教訓。
4.5.7 企業應定期對在崗人員工作能力、工作績效等進行崗位履職能力評估,對不能勝任的崗位履職者開展再培訓,培訓考核不合格者及時調整崗位。
4.5.8 企業應會同勞務派遣單位,開展勞務派遣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管理工作。
4.5.9 企業應定期對教育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并作為改進和優化的依據。
4.5.10 企業可通過導師帶徒、在職教育、線上線下教育、實訓基地培訓等方式,拓展培訓渠道,提升培訓效果。
4.5.11 企業應建立教育培訓檔案,保存員工的教育培訓記錄。
4.6 風險管理
4.6.1 企業應制定風險管理制度,明確風險管理的職責、范圍、方法及風險管控要求等,將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融入風險管理工作,通過危害辨識、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及風險監控,保證風險處于受控狀態。
4.6.2 企業應在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要求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風險分級管理標準,對辨識出的所有危害進行風險評估和分級。
4.6.3 企業的風險管理應貫穿于裝置的工藝開發、規劃設計、首次開車、生產運行、檢維修、裝置廢棄等全生命周期各個階段以及作業過程、實施變更時,針對危害特點選擇適用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方法,開展風險管理活動。
4.6.4 危害辨識應涵蓋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工藝技術的本質安全性;
b)廠區選址和平面布局不合理導致的危害;
c)企業潛在的風險對內部員工安全的影響;
d)工藝系統可能存在的危害;
e)操作過程可能存在的危害;
f)設備設施失效可能存在的危害;
g)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危害;
h)變更所引入的危害;
i)建構筑物潛在的危害;
j)自然災害對企業帶來的危害;
k)企業潛在的風險對廠外相關方的影響;
l)外部環境對企業安全的影響。
4.6.5 企業應選用合適的風險評估方法對所辨識出的危害實施風險評估,確定殘余風險是否可以達到政府、企業的相關風險可接受標準要求。
4.6.6 企業應依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建立風險管控清單,包括可接受風險的管控措施清單和不可接受風險的管控措施清單。
4.6.7 企業應針對不可接受風險的管控清單,逐項提出相應的管控要求和削減措施,并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和完成時間,跟蹤落實情況,確保風險削減措施按要求完成。
4.6.8 企業應制定隱患排查制度,通過定期隱患排查的方式實施風險監控。
4.6.9 企業應依據可接受風險管控措施清單(參見“A.7.4 可接受風險的管控措施清單”),明確每項風險管控措施的責任人、檢查頻次、檢查具體內容和發現問題后的處置要求等,將已有的風險管控措施的檢查和驗證納入日常檢查內容,確保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企業應通過隱患排查工作及時、全面辨識新的危害并納入風險管理程序。
4.6.10 企業應建立高后果風險清單,實施高后果風險的殘余風險管理。
4.6.11 企業應隨時關注外部環境和國家法規的變化情況,及時對高后果風險的殘余風險進行評估,確保其風險可接受。
4.6.12企業應針對不同類型的風險編制風險管理報告或建立管理檔案,并歸檔保存。
4.6.13 風險管理報告或檔案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分析的分析依據、分析范圍、分析時間、參加人員、分析方法、分析內容、分析結論、不可接受風險削減措施的落實和跟蹤情況等。
4.7 裝置安全規劃與設計
4.7.21 安全規劃
4.7.1.1 在建設項目前期論證或可行性研究階段,設計單位應開展危害辨識,分析擬建項目存在的工藝危害,當地自然地理條件、自然災害和周邊設施對擬建項目的影響,以及擬建項目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對周邊安全的影響。
4.7.1.2 在工廠選址、平面布局、設備布置時,應符合有關設計標準的要求,并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進行定量風險評估(QRA),開展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計算,滿足個人與社會可容許風險標準。項目規劃單位應提供項目的危害辨識報告和定量風險評估報告。
4.7.1.3 新建化工項目應進入合規設立的化工園區。
4.7.2 安全設計
4.7.2.1 企業應委托具備國家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承擔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大型建設項目,其設計單位資質應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設計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行業、專業資質甲級。
4.7.2.2 涉及精細化工的建設項目,設計前應按國家相關要求進行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4.7.2.3 在建設項目基礎設計階段應開展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建設項目的工藝包設計文件應包括工藝危險性分析報告,設計單位應提供裝置的主要風險清單。
4.7.2.4 新建化工裝置應設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并滿足相關設計標準要求。
4.7.2.5 企業應根據工藝過程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結果、儀表安全完整性等級(SIL)評估結果,確定安全儀表系統的裝備。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大、中型新建項目應按照GB/T 21109和GB 50770等相關標準開展安全儀表系統設計。對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應設置獨立安全儀表系統。
4.7.2.6 化工裝置供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GB 50052的要求,爆炸性危險環境的電氣儀表設備的設計應符合GB 50058的要求。
4.7.2.7 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置應滿足GB/T 50493的要求,報警值、報警點位的設置應符合可能泄漏的介質要求。若氣體檢測報警器需接入SIS系統,應符合GB/T 21109、GB/T 50770的相關要求。
4.7.2.8 火災自動報警設施的設置應滿足GB 50116的要求,依據裝置類型、裝置規模、火災類別、火災場所,有針對性地設置滅火設施。
4.7.2.9 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內;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宜布置在裝置區內,確需布置的,應按照GB 50779進行抗爆設計。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和倉庫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
4.7.2.10 建設項目安全設計文件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復后,如有重大安全設計方案變更,應履行必要的變更手續。
4.8 裝置首次開車安全
4.8.1 生產準備
4.8.1.1 企業應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后,及時組織開展生產準備工作,主要包括:
a)組織準備。建立建設項目試生產階段的組織管理機構,明確試生產階段的負責人、部門和有關人員及其工作職責、工作標準,建立健全試生產階段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界定建設單位、總承包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方的安全管理范圍與職責;
b)人員準備。企業應根據裝置定編和崗位需求配備人員,在生產人員進入現場配合試車前,完成對所有參加試車人員的培訓;
c)技術準備。主要包括審查單機試車方案、編制聯動試車和化工投料試車方案及其它試車方案;編制管道儀表流程圖、物料平衡圖、操作規程、應急處置預案等生產技術資料;
d)物資準備。企業應落實試生產階段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劑(催化劑、溶劑、添加劑)、化學藥品、標準樣氣、備品備件、潤滑油(脂)等;安全、職業衛生、消防、氣防、救護、通訊等器材,應配備到崗位或個人;
e)外部條件。落實安全、消防、環保、職業衛生、抗震、防雷、特種設備登記和檢測檢驗等各項措施,以及消防、醫療救護等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及公共服務設施。企業應調查裝置周邊環境的安全條件,確保試生產階段周邊環境的安全;周邊環境可能對裝置試車安全產生嚴重影響的,企業應報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整改消除。
4.8.1.2 企業生產管理部門應配合工程管理和施工單位做好工程建設質量管控,深度參與設備設施的調試工作。
4.8.2 吹掃、清洗、氣密安全
進行吹掃、清洗、氣密試驗時,應編制清洗、吹掃、氣密方案,落實責任人員,按照方案組織實施,落實安全措施:
a)吹掃清洗前,應確認吹掃清洗流程、介質及壓力,并在排放口設置警戒區;
b)選擇水、空氣、蒸汽對系統進行清洗、吹掃;使用介質、流量、流速、壓力等參數及檢驗方法,應符合設計和規范的要求;不宜選擇氮氣作為吹掃介質,若必須使用氮氣時,應明確防止氮氣窒息的措施;
c)蒸汽吹掃時,應落實防止人員燙傷的防護措施;
d)化學清洗時,應落實防止化學品傷害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清洗廢液應經處理后安全排放;
e)氣密試驗前應用盲板將氣密試驗系統與其他系統隔離,明確系統氣密的最高壓力等級,嚴禁超壓;需對氣密性試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時,應先泄壓,再進行處理。
4.8.3 單機試車安全
4.8.3.1 企業應成立單機試車小組,檢查單機試車方案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主要包括:
a)單機安裝工作全部完成;
b)轉動設備保護正確安裝;
c)動力系統檢查確認具備使用條件;
d)劃定試車區域,無關人員禁止進入。
4.8.3.2 單機試車時應按照點動試車、無負荷試車、帶負荷試車的順序進行。
4.8.4 中間交接
4.8.4.1 企業應組織有經驗的專業和操作人員開展“三查四定”工作,落實整改措施,重點檢查安全措施的缺項、設計缺陷等。
4.8.4.2 “三查四定”結束后進行中間交接,安全綜合協調責任主體由施工單位轉交至建設單位。
4.8.5 聯動試車安全
聯動試車時應符合:
a)單機試車全部完成;
b)安全衛生、消防設施和氣防器材、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電視監控、防護設施狀態完好;
c)儀表系統調校完畢,準確可靠;儀表報警和聯鎖值整定完畢;
d)宜選擇水、空氣作為聯動試車介質;引入燃料或窒息性氣體后,應設置警示區域,并指定專人重點巡檢;
e)確認流程正確,與其相連的非聯動試車系統已完全隔離;
f)進行試車方案現場交底,參與人員應熟悉操作與異常處理方法,以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4.8.6 開車前安全審查
4.8.6.1 新建項目建成投料前,應進行開車前安全審查。開車前安全審查前期準備工作,包括:
a)明確審查的范圍;
b)編制開車前安全審查表,并經相應負責人批準;
c)組建開車前安全審查小組,明確職責。小組應由項目經理、工藝、設備、電氣、儀表、操作、安全、消防等專業人員,設計、技術專利商、施工、工程監理等承包商及其他必要的人員,及同類裝置有開車經驗的專家組成;
d)確定審查日程安排。
4.8.6.2 審查小組應根據安全審查清單完成開車前的安全審查,包括:
a)項目“三查四定”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b)安裝的設備、管道、儀表及其他輔助設備設施符合設計安裝要求情況;特種設備和強檢設備已按要求辦理登記使用并在檢驗有效期內;安全設施經過檢驗、標定并達到使用條件;
c)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d)系統吹掃沖洗、氣密試驗、單機試車、聯動試車完成情況;
e)相關試車資料、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等準備情況;
f)現場確認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和應急準備等是否具備投料條件;
g)發生的變更符合變更管理要求;
h)員工培訓考核情況;
i)安全、環保、職業衛生措施落實情況等。
4.8.6.3 現場審查完成后,審查小組應編制開車前安全審查報告,明確整改項、整改時間和整改責任人,并在開車前完成整改。
4.8.7 投料試車安全
4.8.7.1 經開車前安全審查,確認裝置具備投料試車條件后,方可開始投料試車。
4.8.7.2 試車過程中企業負責人和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現場指揮,及時協調處置發現的問題。
4.8.7.3 投料應嚴格按照試車方案進行,并做好各項記錄。
4.8.7.4 引入易燃易爆介質前,應指定有經驗的專業人員再次確認流程正確。
4.8.7.5 試車過程中出現異常狀況時要及時終止試車進程,問題整改后方可恢復試車。
4.8.7.6 試車中,企業應控制現場人數,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4.8.7.7 試車現場準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人員,做好試車的安全監護。
4.9 安全操作
4.9.1 操作規程
4.9.1.1 企業應制定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明確操作規程編制、審查、批準、分發、使用、控制、修訂及廢止的程序和職責。
4.9.1.2 企業應按照供應商提供的安全技術規程和收集的安全生產信息、風險分析結果以及同類裝置操作經驗編制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參與操作規程的編制、修訂和審核工作。
4.9.1.3 操作規程內容應至少包括:開車、正常操作、臨時操作、異常處置、正常停車和緊急停車的操作步驟與安全要求;工藝參數的正??刂品秶皥缶?、聯鎖值設置,偏離正常工況的后果及預防措施和步驟;操作過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職業健康注意事項等。企業可根據操作規程中確定的重要控制指標,編制工藝卡片。
4.9.1.4 企業應每年對操作規程進行適用性和有效性審核,至少每3年對操作規程進行1次全面修訂。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事件或行業內同類工藝裝置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對操作規程進行審查;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等發生變更或風險分析提出修訂要求時,應及時組織對操作規程中的相應內容進行修訂。
4.9.1.5 企業應確保每個操作崗位存放有效的紙質版操作規程和工藝卡片,便于操作人員隨時查用。
4.9.1.6 企業應定期開展操作規程培訓,并對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4.9.2 正常操作
4.9.2.1 正常運行期間,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工藝卡片要求。
4.9.2.2 企業裝備的安全儀表系統應正常投用,摘除聯鎖應嚴格執行許可程序。
4.9.2.3 各專業人員、崗位操作人員應按要求對生產裝置進行巡檢,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裝置應1小時巡檢一次;涉及有毒氣體的崗位巡檢時,應配備便攜式有毒氣體檢測儀。
4.9.2.4 物料加料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先后順序和數量進行操作。涉及易燃易爆物料的加料過程應有可靠的靜電導除設施,涉及毒性物料加料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4.9.2.5 企業應制定并有效執行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內容至少包括:異常工況、現場作業、需接續的工作以及其他需特別提醒事項。
4.9.3 裝置開停車安全管理
4.9.3.1 裝置停車包括正常停車、臨時停車和緊急停車,開車包括檢修后的開車以及緊急停車后的開車。
4.9.3.2 企業應制定開停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內容、職責、工作程序。
4.9.3.3 企業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在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基礎上制定開停車方案,經審批后實施。對臨時、緊急停車后恢復開車時可能的潛在風險應重點分析。
4.9.3.4 企業應根據不同類型的開停車方案編制相應開停車安全條件確認表,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安全條件確認表(參見附錄A)逐項確認,確保安全措施有效落實。
4.9.3.5 企業應對變更或維修的設備、管道、儀表及其他輔助設施進行重點檢查,確保具備安全使用條件。
4.9.3.6 企業應嚴格執行開停車方案,建立重要環節責任人簽字確認機制。引進物料時應指定有經驗的人員進行流程確認,實時監測物料流量、溫度、壓力、液位等參數變化情況;嚴格按方案控制進退物料的順序和速率,現場要安排專人不間斷巡檢,監控泄漏等異?,F象。
4.9.3.7 停車檢修設備、管線倒空時,應有序排放;設備、管線倒空置換干凈后進行能量隔離。
4.9.3.8 開停車過程中應嚴格控制現場人員數量,無關人員應及時清退離場。
4.9.4 異常工況處置
4.9.4.1 企業應優化報警設置,對裝置的工藝報警、可燃有毒氣體報警進行分級、分類管理。
4.9.4.2 操作人員應及時響應、處置報警信息,異常報警要有報警原因分析及處置記錄。
4.9.4.3 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操作經驗不斷完善各類異常工況處置程序,對員工開展異常工況的處置能力培訓和考核,確保有關崗位人員能夠及時恰當處置異常工況。
4.9.4.4 企業應設定報警管理的關鍵指標,借助報警管理系統定期統計分析報警率,優化報警設置,減少報警數量。
4.9.4.5 企業應對異常工況下的應急處理進行充分授權,確保在出現異常工況時,有關崗位人員能夠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置,危及人身安全時,及時組織人員緊急撤離。
4.10 設備完好性管理
4.10.1 建立設備完好性管理制度
企業應建立設備完好性管理制度,明確設備完好性管理的范圍、職責和工作程序、標準,規范設備管理和技術改進措施,確保設備全生命周期安全運行。
4.10.2 本質安全設計
企業應要求設計單位做好本質安全設計,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合理選擇設備和管道的材質、設備規格,關鍵設備應留有足夠的安全裕量,為裝置長周期運行提供基礎保障。
4.10.3 采購質量控制
4.10.3.1 企業應明確采購和驗收標準。選擇合格的供應商,對于關鍵設備或有特殊質量要求的設備,宜派代表現場監督制造質量;設備入庫驗收時,應確保其符合采購計劃和設計要求;特殊設備材料入庫后儲存條件應滿足要求。
4.10.3.2 企業應依據設計標準和制造商提供的安裝指南正確安裝設備,并進行初始檢查、檢驗和測試,形成報告并保存。設備安裝、檢查、檢驗和測試過程及人員資質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4.10.4 運行維護
4.10.4.1 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操作規程,按照操作規程要求正確操作設備。
4.10.4.2 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巡回檢查管理制度,明確操作、專業技術、管理等人員定期檢查要求,及時發現設備異常狀況,進行分析、處理。
4.10.4.3 企業應明確設備潤滑、盤車、定期切換等設備日常維護要求,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4.10.4.4 企業應對設備設施實施臺賬管理,對所有設備設施進行編號,建立設備和備品備件臺賬、技術檔案。
4.10.5 檢驗和測試
4.10.5.1 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及設備設施安全運行的要求,制定設備檢驗和測試計劃,定期對設備設施進行檢驗和測試。
4.10.5.2 企業應依據裝置運行情況和風險分析結果,加強對高風險設備設施、易失效部位的檢驗測試,確定檢測部位、檢測方法和頻次,并嚴格執行。
4.10.5.3 大型機組和關鍵設備應設置在線監測系統,對設備運行狀態參數進行實時監控、預警,及時對設備運行異常進行分析、處理。
4.10.5.4 企業應對腐蝕嚴重設備和管道設置在線腐蝕監測系統和采用離線檢測措施,定期分析監測結果,對重點部位應加大檢測檢查頻次,定期評估防腐效果和核算設備剩余使用壽命。
4.10.6 預防性維修
4.10.6.1 企業應建立設備預防性維修管理程序,根據管理程序制定預防性維修計劃,并按計劃實施。
4.10.6.2 企業應及時對設備設施檢驗檢測和故障數據進行數據分析、研究,根據分析研究結果調整設備設施預防性維修方案。
4.10.6.3 企業應對檢查、測試和設備預防性維修效果定期評估,動態更新設備檢查、測試與預防性維修計劃,不斷提高設備預防性維修水平。
4.10.7 缺陷管理
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缺陷的辨識、分析、報告、處理的閉環管理機制并持續改進,包括:
a)制定缺陷辨識標準,并根據標準對缺陷進行辨識,明確缺陷等級;
b)依據缺陷等級,建立缺陷響應程序,及時對缺陷進行處理;
c)建立缺陷修復驗收準則,對缺陷修復情況進行評估,確認缺陷已消除。
4.10.8 泄漏管理
4.10.8.1 企業應制定泄漏管理制度,明確泄漏管理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責任落實到人,保證資金投入;不斷完善泄漏檢測、報告、處理、消除的閉環管理制度,建立設備泄漏管理臺賬。
4.10.8.2 企業應全面辨識可能發生泄漏的部位,評估泄漏風險,建立靜動密封點臺賬,重點關注毒性物料(硫化氫、光氣、氯氣等)、液化烴法蘭密封、高溫油泵密封、可燃氣體的壓力管線、裝卸等泄漏風險,并明確具體防范措施。
4.10.8.3 企業應從源頭采取措施防止泄漏,包括:
a)選用先進的工藝路線降低操作壓力、溫度等工藝條件,減少泄漏的可能性;
b)按照標準進行設備、備件選型,采用合適的設備材質和密封型式,減少設備密封、管道連接等易泄漏點;
c)屬于重點監控范圍的工藝以及重點部位應按照國家或行業中的最新標準要求執行,根據物料特性選用符合要求的優質墊片、金屬軟管等配件;合理選擇動設備的密封配件和密封介質;
d)涉及腐蝕性介質的設備設施應采取適當的防腐蝕措施,加強檢測。
4.10.8.4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的裝置(設施),應在現場安裝相關氣體監測報警系統,重點部位應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定期標定各類泄漏檢測報警儀表,確保儀表準確、有效。
4.10.8.5 企業應通過采用泄漏檢測和修復(LDAR)技術等措施,不斷查找泄漏源,對無組織排放實施控制。
4.10.8.6 企業應根據物料危險性和潛在泄漏量對設備泄漏風險進行分級管理,對泄漏后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的設備,如液化烴儲罐等,采取技術措施第一時間切斷泄漏源,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10.8.7 在高風險的泄漏部位,配備必要的現場應急處置設施和物資。
4.10.9 數據庫管理
4.10.9.1 企業應建立設備設施完好性數據庫,與設備全生命周期相關的文件、檔案、信息、數據應納入數據庫統一管理,涉及設備的基礎數據、運行參數、檢驗測試數據、維修數據、失效數據等。
4.10.9.2 企業應及時對數據庫中的各項數據進行分析、研究,并根據分析研究結果指導設備的檢驗測試、預防性維修、缺陷管理等各項工作。
4.10.9.3 企業應根據設備全生命周期管理情況,及時更新設備數據庫。
4.11 安全儀表管理
4.11.1 原則要求
安全儀表(安全自動化)主要包括安全控制、安全報警和安全聯鎖,安全儀表管理要求包括:
a)企業應基于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確定安全儀表范圍和儀表設備;
b)安全儀表相關技術資料應準確完整;
c)企業應制定安全儀表相關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
d)企業應指定專門的責任人員負責相關技術和管理活動,相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
e)安全儀表應遵循設備完好性管理一般程序;
f)基于相關標準和良好實踐,設計、安裝、調試、確認、操作、維護安全儀表。
4.11.2 安全儀表系統
4.11.2.1 企業應通過風險評估,確定必要的安全儀表功能及其風險降低要求;應根據功能性和完整性要求,編制安全要求技術文件。
4.11.2.2 企業應按照安全要求技術文件設計與實現安全儀表功能,通過儀表設備合理選擇、結構約束(冗余容錯)、檢驗測試周期以及診斷技術等手段,確保實現風險降低要求。應合理確定安全儀表功能(或子系統)檢驗測試周期,需要在線測試時,應設計在線測試手段與相關措施。
4.11.2.3 企業應制定完善的安裝調試與聯合確認計劃并保證有效實施,詳細記錄調試(單臺儀表調試與回路調試)、確認的經過和結果,并建立管理檔案;投運前應依據安全要求技術文件,組織審查和聯合確認,確保具備既定的功能和滿足完整性要求,具備安全投用條件。
4.11.2.4 企業應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良好工程實踐以及制造商的建議、維護經驗制定維護計劃和規程。設備設施運行期間應保證安全儀表系統能夠可靠執行所有安全儀表功能,實現功能安全。應:
a)依據計劃和規程定期檢查、測試和維護;
b)在允許的恢復時限內及時處置設備故障和缺陷,運行期間應使用制定好的補償措施管控風險;
c)按照符合安全完整性要求的檢驗測試周期,對安全儀表功能進行定期全面檢驗、測試,并詳細記錄測試經過和結果;
d)加強安全儀表系統相關設備故障管理(包括設備失效、聯鎖動作、誤動作情況等)和分析處理,逐步建立相關設備失效數據庫;
e)規范安全儀表系統相關設備選用,建立安全儀表設備準入和評審制度,并根據應用和設備失效情況不斷修訂完善;
f)制定安全儀表變更審批制度并嚴格執行;
g)定期開展安全儀表系統評估或審核,確保達到應有的安全性能。
4.11.3 其它安全儀表管理
4.11.3.1 企業應制定過程報警管理制度和策略并嚴格執行,安全報警功能可參照安全儀表功能進行管理和維護。
4.11.3.2 企業應加強基本過程控制系統的維護和管理,安全控制回路可參照安全儀表功能進行管理和維護,并保證自動控制的投用率。
4.11.3.3 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設計和設置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檢測保護系統,并按照標準規范和行業實踐定期進行檢驗、測試。
4.12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
4.12.1 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落實重大危險源管理責任,明確相關人員安全職責,建立管理人員的履職記錄。
4.12.2 企業應依據GB18218及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估、分級、建檔、監控,并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4.12.3 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在設計階段采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假設(What-if)、安全檢查表等方法開展風險分析,提高本質安全度;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在役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全面風險分析。
4.12.4 涉及毒性氣體、劇毒液體、易燃氣體、甲類易燃液體的重大危險源,應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涉及爆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應采用事故后果法確定其影響范圍。
4.12.5 企業應完善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建立在線監控預警系統,包括:
a)涉及危險化學品儲存的重大危險源應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安全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應設置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重大危險源場所,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b)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以及重大危險源中涉及毒性氣體、劇毒液體、易燃氣體和甲類易燃液體的儲存設施應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涉及毒性氣體的設施,應設置泄漏氣體緊急處置裝置;
c)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4.12.6 企業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和維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有關數據應接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4.12.7 具有火災爆炸風險的重大危險源罐區內動火應按特級動火管理;儲存火災爆炸性危險化學品的罐區內進行流程切換、儲罐脫水及液化烴充裝等高風險操作,應制訂操作程序確認表,對操作安全條件逐項確認,并配備監護人員。
4.12.8 企業應在重大危險源周邊明顯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危害后果、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等信息告知相關人員和周邊單位。
4.12.9 企業應通過風險分析或情景構建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定期進行演練。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重大危險源的現場處置方案,每三個月至少演練一次。
4.13 作業許可
4.13.1 企業應建立作業許可管理制度,明確作業許可范圍、作業許可管理流程、作業風險管控措施、作業許可類別分級和審批權限、執行及相關人員培訓與資質要求等內容。
4.13.2 企業應對生產或施工作業區域內作業程序(規程)未涵蓋到的非常規作業進行許可管理,作業許可范圍包括但不限于:
a)GB 30871中規定的特殊作業;
b)裝置區所有施工和維修作業;
c)聯鎖系統投用或切除;
d)設備、管線打開;
e)企業認為需要通過許可管理的其他作業。
4.13.3 企業作業許可應執行一事一審批;作業環境、條件和作業內容發生重要變化時,應重新進行作業許可審批。
4.13.4 作業許可審批前,應開展作業人員能力評估、作業風險分析、作業設備設施完好性及適用性確認、現場作業環境檢查、風險預防措施落實情況核查,并明確應急處置措施。
4.13.5 作業許可審批人、監護人、作業人均需經過相關培訓,熟悉作業許可管理制度、作業風險及管控措施、審批步驟和工作要求。
4.13.6 動火、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特殊作業,應執行GB 30871中作業許可相關規定。
4.13.7 應定期對作業許可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作業許可管理制度進行審核,及時分析整改發現的問題,持續提升作業許可管理水平。
4.14 承包商安全管理
4.14.1 企業應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制定承包商準入標準,嚴格承包商資質審查;將承包商在本企業發生的事故納入企業事故管理。
4.14.2 企業應與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或合同附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義務與要求,對承包商的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4.14.3 企業應對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憑合格證或人員身份入廠,保存承包商人員安全教育記錄;對承包商項目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技術負責人)進行專項安全培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經培訓的承包商人員進入廠區。
4.14.4 企業應對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尤其是其中的風險辨識結果、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核;對施工器具安全適用性進行審查。
4.14.5 企業應為承包商提供安全的作業條件。
4.14.6 作業前,企業應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告知承包商作業周邊潛在的火災、爆炸及有毒物質泄漏等的風險及可能的作業風險,以及應急響應措施和要求等。
4.14.7 企業應對承包商作業進行全程安全監管,對特級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全程視頻監控;應建立對承包商的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承包商在本企業作業中的事故事件記錄。
4.14.8 企業應與承包商建立溝通機制,定期進行溝通,內容主要包括作業變更信息(環境、作業范圍、安全管理要求)、作業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事故事件等。
4.14.9 企業應鼓勵承包商優化施工工藝和方法、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上報隱患和事件。
4.14.10 企業應定期評估承包商安全業績,及時淘汰業績差的承包商,優化承包商資源。
4.15 變更管理
4.15.1 變更管理制度
企業應建立變更管理制度,變更管理制度至少包含需納入變更管理的范圍、變更分類分級、管理職責和程序、變更風險辨識及控制等內容。
4.15.2 變更分類
4.15.2.1 企業應根據變更的內容、期限和影響對變更進行分類分級管理。
4.15.2.2 按專業可將變更分為總圖變更、工藝技術變更、設備設施變更、儀表系統變更、公用工程變更、管理程序和制度變更、企業組織架構變更、生產組織方式變更、重要崗位的人員和職責變更、供應商變更、外部條件變更等。
4.15.2.3 按變更期限,可將變更區分為永久性變更、臨時性變更;按照變更流程,可將變更區分為常規變更和緊急變更;按照變更帶來的風險大小,可將變更區分為一般變更和重要變更。
4.15.2.4 同類替換可不執行變更管理程序。
4.15.3 變更管理程序
4.15.3.1 變更管理程序包括變更申請、變更風險評估及制定管控措施、變更審批、變更實施和相關方培訓(告知)、變更驗收、資料歸檔、變更關閉。
4.15.3.2 企業可根據變更的期限和風險大小,制定變更的分級標準,明確不同等級變更對應的審批程序。
4.15.3.3 一般變更由需求單位提出申請,并實施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驗收;重要變更在需求單位實施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由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需求單位的風險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審批。
4.15.3.4 企業應明確臨時變更期限的要求,超過時限的臨時變更,需要重新申請。臨時變更需在預定時間到期前辦理變更恢復手續。未經審查和批準,臨時變更不應超過原批準范圍和期限。
4.15.3.5 企業應盡可能減少和避免緊急變更。如需緊急變更,現場負責人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后,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后實施。緊急變更實施后,變更負責人應及時組織對變更風險的控制措施進行檢查確認。企業應當做好相關記錄,并盡快按臨時變更流程補辦變更手續,一般不得超過48小時。
4.15.4 變更申請
4.15.4.1 企業應對需求單位提出的變更進行必要性評估,確認變更的必要性。
4.15.4.2 變更需求單位應提交變更申請表,寫明申請變更的原因、目的、變更類別、潛在風險及控制措施、預計實施時間、變更內容及實施方案、變更涉及的相關方、變更后預期達到的效果、需更新的文件資料等。
4.15.5 變更風險評估
4.15.5.1 應采用合適的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方法開展變更風險評估、制定管控措施。
4.15.5.2 參與變更風險評估的人員應包含變更涉及的所有專業人員,評估人員應具備相應的風險評估能力和工作經驗。必要時邀請外部專家參與風險評估工作。
4.15.6 變更審批
4.15.6.1 變更申請表及風險評估材料應按照管理制度要求,上報相應部門及負責人審批。
4.15.6.2 審批人應審查變更流程與管理制度的符合性、變更的風險評估的準確性以及措施的有效性。
4.15.6.3 應嚴格依據批準后的變更方案實施變更,對變更方案作出的任何改變應重新執行變更程序。
4.15.7 變更的實施
4.15.7.1 變更應嚴格按照變更審批確定的內容和范圍實施,實施過程中應嚴格落實風險控制措施。
4.15.7.2 應確保變更涉及的所有相關資料以及操作規程都得到適當的審查、修改、更新和歸檔。
4.15.7.3 應對變更可能受影響的本企業人員、承包商、供應商、外來人員進行相應的培訓和告知,培訓內容應包括變更目的、作用、變更內容及操作方法、變更中可能的風險和影響、風險的管控措施、同類事故案例等。
4.15.8 變更的驗收、關閉
4.15.8.1 企業應在變更投用具備驗收條件時及時完成驗收工作,驗收包括對變更與預期效果符合性的評估。
4.15.8.2 企業應建立變更管理檔案,檔案至少應包括變更申請審批表、風險評估記錄、變更實施的相關資料、變更關閉確認記錄、其他與變更相關的文件資料等。
4.16 應急準備與響應
4.16.1 應急準備
4.16.1.1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及風險特點,建立應急準備與響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單位、人員的職責、指揮和運行機制。
4.16.1.2 企業應根據事故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對事故應急響應進行分級,明確各級響應的基本原則。
4.16.1.3 企業應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辨識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異常情況,結合運行經驗和事故教訓,按規定要求編制針對性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基層崗位應在現場處置方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特點,編制簡明的應急處置卡,明確報告、處置、救援和避險等事故初期應急處置要求。
4.16.1.4 企業應與當地應急體系形成聯動機制。企業的預案應與地方政府、相關聯單位的預案相互銜接,并向當地政府備案。建立發生事故時通知周邊企業、單位、社區的信息通道。
4.16.1.5 企業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應急裝備和物資,建立應急資源臺帳,定期進行檢查、測試和維護保養,保證完好狀態。
4.16.1.6 企業應做好惡劣天氣等外部條件變化的早期預警及應急準備工作。
4.16.2 應急培訓與演練
4.16.2.1 企業應對員工進行應急法規、應急預案、應急技能、事故案例培訓,應急預案涉及承包商時,應對承包商實施培訓。
4.16.2.2 企業應按規定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應急演練結束后應及時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并持續完善應急預案。
4.16.2.3 企業應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的評審和修訂,發生重大變更或事故后應及時評審修訂應急預案。
4.16.3 應急響應
4.16.3.1 生產裝置發生突發事件時,崗位人員在立即報告的同時,積極開展早期處置工作。
4.16.3.2 企業應做好應急值守工作,接到崗位報警后,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并及時上報信息、組織處置。
4.16.3.3 企業應急值守人員應根據預案組織現場應急指揮和處置工作,應急處置人員應及時到達各自崗位,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4.16.3.4 需要外部增援時,應安排專人進行外部銜接,向外部救援人員提供事故信息、技術資料和處置方法。
4.16.3.5 應急處置過程中應防止發生次生事故,應授權崗位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實施裝置停車和撤離。
4.16.3.6 應急處置結束后,企業應組織人員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消除現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4.17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4.17.1 總體要求
4.17.1.1 企業應制定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管理范圍為政府未組織調查的事故和企業發生的安全事件。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應包括管理職責、管理程序、工作流程、分類分級標準、調查要求、措施跟蹤等內容。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事故,企業應認真配合事故調查、積極實施整改措施、配合做好相關責任人的處理。
4.17.1.2 企業應組織對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進行培訓,使員工明確安全事故事件上報及調查的相關要求。
4.17.2 事故事件的分類與分級
4.17.2.1 安全事故事件按專業可分為工藝事故事件、設備事故事件、電氣事故事件、儀表事故事件、公用工程系統事故事件及其他事故事件按后果類型可分為人身傷害事故事件、泄漏事故事件、火災事故事件、爆炸事故事件、中毒事故事件。
4.17.2.2 企業應制定不同類別事故事件的分級標準和相應的管理程序。
4.17.3 事故事件上報
4.17.3.1 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不應遲報、謊報和瞞報。
4.17.3.2 企業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員工與相關方及時上報安全事件,避免漏報。
4.17.4 事故事件調查
4.17.4.1 企業應對上報的安全事故事件(包括政府委托企業調查的安全事故)及時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組由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和有調查及分析事故事件經驗的人員組成,事件涉及承包商時應包括承包商員工。必要時邀請外部專家參與調查以保證事故事件調查的客觀公正性。
4.17.4.2 調查組應借助相關工具方法,在查清事故事件直接原因的基礎上,深入剖析事故發生的管理原因及深層次原因,提出事故事件防范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
4.17.4.3 調查組應在事故事件管理原因調查的基礎上,從安全文化角度剖析事故事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不斷改進企業的安全文化。
4.17.4.4 事故事件調查完成后,調查組應編制事故事件調查報告,企業應及時對事故事件調查報告進行審查、批準。
4.17.4.5 企業應保留事故事件調查記錄,將事故事件調查結果登記備案并在企業內部公布。事故事件調查報告至少保存5年。
4.17.5 整改落實
4.17.5.1 企業應明確事故事件防范措施落實的責任人、完成時限,并跟蹤評估整改效果。
4.17.5.2 企業應及時公布事故事件調查結果,組織內部相關單位和人員分析、交流和培訓,認真吸取事故事件經驗教訓。
4.17.5.3 企業應重視外部安全事故事件信息的收集工作,認真吸取同行業、同類企業、同類裝置的事故事件教訓,防范發生類似事故事件。
4.17.5.4 企業應建立事故事件數據庫,每半年對發生的安全事故事件進行統計分析,找出發生的規律,制定系統性的防范措施,發現管理體系存在缺陷和不足時,及時對管理體系進行修正和完善。
4.18 本質更安全
4.18.1 企業應制定本質更安全的發展戰略,建立本質更安全的管理制度,并通過培訓確保企業所有人員了解本質更安全的相關制度。
4.18.2 企業應定期評估本質安全程度。通過本質安全審核等工作定期對企業的本質安全水平進行評估。
4.18.3 企業應借助于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升,按照最小化、替代、緩和、簡化的策略不斷提升裝置的本質安全化水平。
4.18.4 企業應按最小化原則盡可能降低企業危險物料存在量:
通過工藝優化減少危險有害物料的在線量;
通過提升生產運行管理,降低危險物料的中間庫存;
c)通過優化供應商管理,降低危險原輔材料的庫存;
d)通過加強銷售管理,降低產品庫存。
4.18.5 企業應按替代原則,采用相對安全的材料或工藝替代比較危險的材料或工藝。
4.18.6 企業通過工藝改進,技術提升和新催化劑的應用,盡可能緩和生產工藝條件。
4.18.7 企業應按照簡化的策略,盡可能簡化工藝流程及操作方法,降低人為失誤的機會。
4.18.8 企業應通過全流程自動化、機械化,盡量減少現場操作人員。
4.18.9 企業應定期跟蹤同類企業、同類裝置在本質更安全方面的最佳工程實踐,將行業的最佳工程實踐逐步應用。
4.18.10 企業應在生產裝置實施重大變更時,充分調研同行業、同類裝置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努力采用新的技術實現裝置的本質更安全。
4.19 安全文化建設
4.19.1企業應圍繞安全價值觀、安全文化載體、風險意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執行力、安全行為、團隊精神、學習型組織、卓越文化等要素建設安全文化,建立全員共同認可的安全理念。
4.19.2安全價值觀是安全文化建設的核心要素。企業應樹立正確的安全價值觀,營造無責備的安全文化氛圍,為員工建立及時上報和分享身邊不安全事件的渠道。
4.19.3企業應創建包括安全承諾、安全愿景目標、安全戰略、安全使命、安全精神、安全標識等內容的安全文化載體。
4.19.4企業應通過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執行、行為的規范持續提升全員風險意識,增強員工對作業過程和作業環境中可能存在的危害的敏感程度。
4.19.5企業應通過全員參與方式,持續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采取針對性措施保證各類規章制度有效執行。
4.19.6企業應完善異常工況下的決策授權機制,培養員工形成對安全問題及時發現、謹慎決策、快速響應的良好安全習慣。
4.19.7企業應建立并持續完善安全行為規范及約束機制,建立不安全行為清單,建立員工間相互提醒、相互監督的安全行為規范模式,持續減少直至杜絕不安全行為。
4.19.8企業應通過構建安全生產雙向溝通與交流機制強化安全生產團隊建設,培養員工與員工、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信氛圍,通過對員工的人文關懷增強歸屬感,保持隊伍穩定。
4.19.9企業應構建學習型組織,形成總結成功經驗、分析失敗教訓、持續學習的文化氛圍。應及時收集、分析、分享自身或其他企業的經驗教訓,定期組織對安全生產問題的全員交流研討,通過開展安全觀察與溝通、安全技能培訓、危害感知訓練等活動,培養企業在安全生產方面持續學習、不斷提高的能力。
4.19.10 企業應營造優秀的安全文化氛圍,努力實現從管事故向管事件轉變,從管事件向管隱患轉變,從管隱患向管風險轉變,追求零傷害、零隱患。
4.19.11 企業應定期通過員工訪談交流、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及時發現安全生產文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改進,通過量化考核評估,持續改進安全文化。
4.20 體系審核與持續改進
4.20.1 總體要求
4.20.1.1 企業應建立并組織實施化工過程安全審核程序,包括審核工作的主管部門、審核的目的、范圍、頻次、審核實施以及審核后的跟蹤、驗證等內容。
4.20.1.2 體系審核與持續改進應包含管理要素審核、管理體系評審、績效考核、外部審計等。
4.20.2 要素審核
4.20.2.1企業應明確各管理要素的責任部門,設定各管理要素的衡量指標,形成審核標準。要素主管部門每半年1次對各要素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核。
4.20.2.2 當企業內部或同行業發生安全事故事件后,管理原因中所涉及到的管理要素應及時進行審核。
4.20.3 體系評審
4.20.3.1 體系評審應關注企業所建立的安全管理體系的合規性、完整性、有效性、系統性。
4.20.3.2體系評審的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管理體系的評審工作,發現管理體系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改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議。
4.20.3.3 在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時組織進行評審:
a)組織機構、管理體系發生重大變化;
b)發生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件;
c)法律、法規及其它外部要求的變更。
4.20.3.4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依照體系評審結果和建議,不斷推動體系完善和改進。
4.20.4 績效考核
4.20.4.1 企業應建立衡量安全生產的績效指標和目標,將安全生產績效指標納入績效考核。
4.20.4.2 企業應建立安全管理各要素的過程性指標和目標并納入績效考核。
4.20.4.3 企業的安全生產績效應包括絕對指標和相對指標,絕對指標主要包括:傷亡人數、事故起數等;相對指標主要包括:死亡率、死亡事故率、損工傷亡率、損失工時率、總可記錄事故率等。
4.20.5 外部審計
4.20.5.1 企業應定期聘請第三方機構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的外部審計,原則上每5年1次,當企業發生嚴重事故或企業認為需要進行外部審計時應及時開展外部審計。
4.20.5.2 外部審計主要查找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中領導層、管理層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以及企業存在的深層次安全問題。
4.20.5.3 企業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配合外部審計工作,充分暴露企業安全管理中的根源性問題,并依照審計結果和建議,借助外部力量推動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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