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為促進安全評價工作的發展,規范安全評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對有關安全評價的管理、程序、內容等基本要求做出了規定。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浙江省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富、王浩、陳江、陰建康、任建國、陳兵、陳立元、王雷。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驗收評價的程序、內容等基本要求,以及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編制格式。
本標準適用于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或工業園區建設完成后進行的安全驗收評價。
各行業或領域可根據《安全評價通則》和本標準規定的原則制定實施細則。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 安全驗收評價程序
安全驗收評價程序分為:前期準備;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劃分評價單元;選擇評價方法,定性、定量評價;提出安全風險管理對策措施及建議;做出安全驗收評價結論;編制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
安全驗收評價程序見附錄B。
4安全驗收評價內容
安全驗收評價包括: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與分析;符合性評價和危險危害程度的評價;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安全驗收評價結論等內容。
安全驗收評價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評價:評價對象前期(安全預評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中安全衛生專篇等)對安全生產保障等內容的實施情況和相關對策實施建議的落實情況;評價對象的安全對策實施的具體設計、安裝施工情況有效保障程度;評價對象的安全對策措施在試投產中的合理有效性和安全措施的實際運行情況;評價對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的建立與實際開展和演練有效性。
4.1前期準備工作包括:明確評價對象及其評價范圍;組建評價組;收集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安全預評價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工程監理報告、工業園區規劃設計文件,各項安全設施、設備、裝置檢測報告、交工報告、現場勘察記錄、檢測記錄、查驗特種設備使用、特殊作業、從業等許可證明,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報告、安全管理制度臺帳、各級各類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落實情況等實地調查收集到的基礎資料。
安全驗收評價參考資料目錄參見見附錄A。
4.2參考安全預評價報告,根據周邊環境、平立面布局、生產工藝流程、輔助生產設施、公用工程、作業環境、場所特點或功能分布,分析并列出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存在的部位、重大危險源的分布、監控情況。
4.3劃分評價單元應符合科學、合理的原則。
評價單元可按以下內容劃分: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符合性;設施、設備、裝置及工藝方面的安全性;物料、產品安全性能;公用工程、輔助設施配套性;周邊環境適應性和應急救援有效性;人員管理和安全培訓方面充分性等。
評價單元的劃分應能夠保證安全驗收評價的順利實施。
4.4依據建設項目或工業園區建設的實際情況選擇適用的評價方法。
4.4.1符合性評價
檢查各類安全生產相關證照是否齊全,審查、確認建設項目、工業園區建設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的要求,檢查安全設施、設備、裝置是否已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檢查安全預評價中各項安全對策措施建議的落實情況,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檢查是否建立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4.2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的預測
采用科學、合理、適用的評價方法對建設項目、工業園區實際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引發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進行預測性評價。
4.5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根據評價結果,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的要求,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安全對策措施建議應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性。
4.6安全驗收評價結論
安全驗收評價結論應包括:符合性評價的綜合結果;評價對象運行后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危險危害程度;明確給出評價對象是否具備安全驗收的條件。
對達不到安全驗收要求的評價對象,明確提出整改措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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