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等法律、 法規和 《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 保護環境, 防治污染, 促進制藥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 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提取類制藥工業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監測和監控要求。 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 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 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提取類制藥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 (含惡臭污染物)、 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 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 提取類制藥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 不再執行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 GB 8978 — 1996 ) 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 河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 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08 年 4 月 29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提取類制藥 (不含中藥) 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提取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對提取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 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與提取類制藥生產企業生產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不經過化學修飾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藥物、 以動植物提取為主的天然藥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藥物生產企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用化學合成、 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質的衍生物或類似物、 菌體及其提取物、 動物器官或組織及小動物制劑類藥物的生產企業。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 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 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 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污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污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排放廢水時, 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GB/ T 6920 — 1986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T 7478 — 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 T 7479 — 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 T 7481 — 1987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 T 7488 — 1987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 ( BOD 5 ) 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T 11893 — 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T 11894 — 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 T 11901 — 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T 11903 — 1989 水質 色度的測定
GB/ T 11914 — 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 T 13193 — 1991 水質 總有機碳 ( TOC ) 的測定 非色散紅外線吸收法
GB/ T 15441 — 1995 水質 急性毒性的測定 發光細菌法
GB/ T 16488 — 1996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HJ/ T 71 — 2001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T 195 — 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T 199 — 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 T 399 — 2007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提取類制藥
指運用物理的、 化學的、 生物化學的方法, 將生物體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種基本物質經過提取、 分離、 純化等手段制造藥物的過程。
3.2 現有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提取類制藥企業或生產設施。
3.3 新建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 改建和擴建提取類制藥工業建設項目。
3.4 排水量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 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 (含廠區生活污水、 冷卻廢水、 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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