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防塵防毒分技術委員會(TC288/SC7)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哈爾濱理工大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佟瑞鵬、陳婭、董艷、高平、李陽、張磊、李繼征、劉亞飛、鄭毛景。
箱包制造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箱包制造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個體防護和職業健康監護。
本標準適用于通過模壓、真空成型、縫制、粘縫結合等工藝,采用天然革、人造革、合成革、化纖布、帆布和其他合成材料制成的箱包生產過程中職業病危害的預防與控制,也適用于相關部門對箱包制造企業生產過程中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監督。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T 1165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GB/T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5603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
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
GB 19340 鞋和箱包用膠粘劑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 188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Z/T 195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箱包 bags and cases
衣箱、手提包及類似容器,包括塑紡面制箱包、皮革制箱包和其他面料制箱包。
3.2
裁料 material cutting
將箱包制造過程中所需的各種原料按設計制造要求裁剪成合適尺寸的過程。
3.3
片削 piece shaving
將產品的零、部件按工藝要求使邊緣片削成一定規格,從而適合下道工序加工要求的過程。
3.4
膠粘 gluing
把面料與箱體或襯料通過黏合劑黏合成一體的過程。
3.5
縫制 sewing
將分散的零部件裝配成完整的產品(主要以機器縫合為主)的過程。
3.6
烘干 drying
箱包組裝完畢,在高溫條件下,進行一段時間的風干。
4 總則
4.1 箱包制造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應持續改進,不斷降低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使其符合GBZ 2.1、GBZ 2.2的要求。箱包制造作業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濃度限值見附錄A。
4.2 箱包制造企業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中,凡產生粉塵、毒物、噪聲、高溫等職業病危害的生產過程和設備,應設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且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3 箱包制造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應符合GB/T 12801的要求。
5 廠區規劃
5.1 布局
5.1.1 廠區布置應適當劃分主要生產車間區、原料成品儲存區、輔助設施區、管理區、生活區等,并將性質相同、功能相近、聯系密切、對環境要求相近的建(構)筑物布置在相對集中的區域內。
5.1.2 箱包制造企業生產區內應將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布置,避免散發的有毒物質交叉污染。在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車間與其他車間及生活區之間宜設衛生防護綠化帶。
5.1.3 產生塵毒等職業有害因素的工序或工作區(間)若在同一建筑物內,應集中在靠近夏季最大頻率風向下風側的外墻布置,應與其他工序或工作區(間)可靠地隔開。
5.1.4 對于多層廠房,產生有害物質的場所應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層。如不得不布置在下層時,應采取安裝有效通風、防毒設備設施等措施,以防止對上層作業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5.1.5 噪聲與振動危害較顯著的生產設備宜單獨布置,布置于多層廠房時,宜將其布置在底層,并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5.2 建(構)筑物
5.2.1 使用、產生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其墻壁、頂棚和地面等內部結構和表面,應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宜加設保護層以便清洗。
5.2.2 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清掃。經常有積液的地面應做防水處理并設置坡向排水系統。
5.2.3 作業場所照明設計應符合GB 50034的要求。
5.3 輔助用室
箱包制造企業宜根據生產特點、按實際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則設置輔助用室,包括車間衛生用室(婦女衛生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業、工種或崗位設置的洗衣室)、生活區(休息室、就餐場所、廁所),其設計衛生標準應符合GBZ 1的要求。
6 生產工藝
6.1 基本要求
散發有毒物質的物料應儲存在專門的場所、庫房中,其貯存條件、貯存方式、貯存限量應符合 GB 15603、GB 17916 的規定。
6.2 膠粘
6.2.1 箱包制造企業應購買和使用符合GB 19340-2003標準3.4款要求的膠粘劑,并應在膠粘劑外包裝上標明有害物質含量及涉及安全健康的使用方法。自行調制的膠粘劑也應符合上述要求,使接觸膠粘劑的勞動者都能獲知其危害及防護方法。
6.2.2 膠粘劑的調制應在單獨房間內進行,調制間應設有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調制膠粘劑攪拌機上方應設有局部抽風裝置。
6.2.3 使用膠粘劑的工作場所,膠粘劑的存放量不得超過一個班次的用量。
6.2.4 膠粘劑等易揮發物料在開啟使用后應密封保存。
7 工程防護措施
7.1 箱包制造企業應根據工藝特點和有害物質的特性,對產生塵毒的設備采取局部排風措施,降低作業場所塵、毒濃度,使作業場所空氣中塵毒的濃度符合 GBZ 2.1 的要求。當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風,或采用局部排風后仍達不到衛生標準要求時,可采用全面通風。見附錄B。
7.2 局部機械排風系統各類型排風罩應符合 GB/T 16758 的要求。
7.3 裁料機、片削機、縫紉機等產生噪聲和振動的設備宜采用消聲、吸聲、隔聲和減振等噪聲與振動控制措施。
7.4 涂膠作業場所宜設置有毒氣體報警裝置。當裝置報警后,立即采取加大通風等處理措施。
7.5 箱包制造企業應在產生噪聲、高溫、粉塵及化學有害因素的作業崗位,按照GB 2894、GBZ 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8 管理措施
8.1 箱包制造企業應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8.2 箱包制造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等。
8.3 箱包制造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8.4 箱包制造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復崗前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職業衛生培訓,對在崗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勞動者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8.5 箱包制造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8.6 箱包制造企業應定期維護、檢修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7 箱包制造企業應當設專人負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每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檢測結果應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勞動者公布,對不符合要求的作業場所及時整改。
8.8 箱包制造企業應針對可能發生的職業中毒及其他事故,按AQ/T 9002 的要求制定應急預案,并及時更新,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應急演練。
9 個體防護
9.1 箱包制造企業應按GB/T 11651、GBZ/T 195 的要求為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9.2 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
9.3 個體防護用品應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清洗,當到達使用有效期或失效時應及時更換。
10 職業健康監護
10.1 箱包制造企業應按照GBZ 188的要求定期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的應急健康檢查。
10.2 箱包制造企業不應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0.3 箱包制造企業應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10.4 對于已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應及時進行治療。勞動者患有職業病而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應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全文預覽:箱包制造企業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規范(AQT 425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