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范和指導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保護環境,防止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于 2011 年首次發布,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調整、補充和規范了相關術語和定義;
——調整地下水流場和地下水位為調查內容;
——調整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分級判定依據;
——調整了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范圍的確定方法;
——修改簡化了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要求;
——強化并明確了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與對策的相關要求;
——刪除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專題文件編寫的要求;
——增加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章節;
——修訂了附錄,補充了附錄 A《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分類表》。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 610-2011)廢止。
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 B、附錄 C、附錄 D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環境影響評價司提出。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6 年 1 月 7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6 年 1 月 7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工作程序、內容、方法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對地下水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8 危險廢物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50027 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
GB 50141 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268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GB/T 50934 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
HJ 2.1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
HJ/T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面水環境
HJ 25.1 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
HJ 25.2 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338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
DZ/T 0290 地下水水質標準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 第 33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地下水 groundwater
地面以下飽和含水層中的重力水。
3.2
水文地質條件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
地下水埋藏和分布、含水介質和含水構造等條件的總稱。
3.3
包氣帶 vadose zone
地面與地下水面之間與大氣相通的,含有氣體的地帶。
3.4
飽水帶 saturated zone
地下水面以下,巖層的空隙全部被水充滿的地帶。
3.5
潛水 phreatic water
地面以下,第一個穩定隔水層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6
承壓水 confined water
充滿于上下兩個相對隔水層間的具有承壓性質的地下水。
3.7
地下水補給區 groundwater recharge zone
含水層出露或接近地表接受大氣降水和地表水等入滲補給的地區。
3.8
地下水排泄區 groundwater discharge zone
含水層的地下水向外部排泄的范圍。
3.9
地下水徑流區 groundwater runoff zone
含水層的地下水從補給區至排泄區的流經范圍。
3.10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進入輸水管網送到用戶的且具有一定供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不小于 1000 人)的現用、備用和規劃的地下水飲用水水源。
3.11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 distributed drinking water source
供水小于一定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小于 1000 人)的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
3.12
地下水環境現狀值 value of current groundwater quality
建設項目實施前的地下水環境質量監測值。
3.13
地下水污染對照值 control value of groundwater contamination
調查評價區內有歷史記錄的地下水水質指標統計值,或評價區內受人類活動影響程度較小的地下水水質指標統計值。
3.14
地下水污染 groundwater contamination
人為原因直接導致地下水化學、物理、生物性質改變,使地下水水質惡化的現象。
3.15
正常狀況 normal condition
建設項目的工藝設備和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均達到設計要求條件下的運行狀況。如防滲系統的防滲能力達到了設計要求,防滲系統完好,驗收合格。
3.16
非正常狀況 unnormal condition
建設項目的工藝設備或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因系統老化、腐蝕等原因不能正常運行或保護效果達不到設計要求時的運行狀況。
3.17
地下水環境保護目標 protected target of groundwater environment
潛水含水層和可能受建設項目影響且具有飲用水開發利用價值的含水層,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所界定的涉及地下水的環境敏感區。
4 總則
4.1 一般性原則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應對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運營期和服務期滿后對地下水水質可能造成的直接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保護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制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跟蹤監測計劃,為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保護提供科學依據。
根據建設項目對地下水環境影響的程度,結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將建設項目分為四類,詳見附錄 A。Ⅰ類、Ⅱ類、Ⅲ類建設項目的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應執行本標準,Ⅳ類建設項目不開展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
4.2 評價基本任務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應按本標準劃分的評價工作等級開展相應評價工作,基本任務包括:識別地下水環境影響,確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開展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完成地下水環境現狀監測與評價;預測和評價建設項目對地下水水質可能造成的直接影響,提出有針對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與對策,制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跟蹤監測計劃和應急預案。
4.3 工作程序
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可劃分為準備階段、現狀調查與評價階段、影響預測與評價階段和結論階段。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見圖 1。
4.4 各階段主要工作內容
4.4.1 準備階段
搜集和分析有關國家和地方地下水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相關規劃等資料;了解建設項目工程概況,進行初步工程分析,識別建設項目對地下水環境可能產生的直接影響;開展現場踏勘工作,識別地下水環境敏感程度;確定評價工作等級、評價范圍、評價重點。
4.4.2 現狀調查與評價階段
開展現場調查、勘探、地下水監測、取樣、分析、室內外試驗和室內資料分析等工作,進行現狀評價。
4.4.3 影響預測與評價階段
進行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依據國家、地方有關地下水環境的法規及標準,評價建設項目對地下水環境的直接影響。
4.4.4 結論階段
綜合分析各階段成果,提出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與防控措施,制定地下水環境影響跟蹤監測計劃,完成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
5 地下水環境影響識別
5.1 基本要求
5.1.1 地下水環境影響的識別應在初步工程分析和確定地下水環境保護目標的基礎上進行,根據建設項目建設期、運營期和服務期滿后三個階段的工程特征,識別其“正常狀況”和“非正常狀況”下的地下水環境影響。
5.1.2 對于隨著生產運行時間推移對地下水環境影響有可能加劇的建設項目,還應按運營期的變化特征分為初期、中期和后期分別進行環境影響識別。
5.2 識別方法
5.2.1 根據附錄 A,識別建設項目所屬的行業類別。
5.2.2 根據建設項目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特征,識別建設項目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程度。
5.3 識別內容
5.3.1 識別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裝置和設施(位置、規模、材質等)及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運營期、服務期滿后可能的地下水污染途徑。
5.3.2 識別建設項目可能導致地下水污染的特征因子。特征因子應根據建設項目污廢水成分(可參照 HJ/T 2.3)、液體物料成分、固廢浸出液成分等確定。
全文下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_HJ 6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