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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

        發布時間:2022-02-25 17:25人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全市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省、市關于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的規范性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承擔本單位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要求,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制定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開展教育培訓,實施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強化設施設備、作業環境和作業條件安全管理,有序開展應急管理和事故處置。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持續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全面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依法需要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許可資質,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續具備安全生產許可條件。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落實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并實施;

        (六)組織開展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

        (七)至少每季度督促、檢查一次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檢查及處理情況應如實做好記錄;

        (八)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九)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和定期檢測、評價及職業健康檢查,履行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各項工作職責;

        (十)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十一)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救援,配合事故調查;

        (十二)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開展有關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

        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和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施工、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的,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設置安全總監。

        安全總監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專職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 50 人的,配備至少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至少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

        (三)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不應少于3人,其中注冊安全工程師應按照不低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的比例配備,并不少于1名。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不應少于2人,其中注冊安全工程師應按照不低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并不少于1名。

        生產經營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未配備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其相關主體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工作職責應以正式文件確認。

        生產經營單位應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保障其工作條件。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應不低于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為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放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變更,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屬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有關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管理目標并實施考核工作;

        (二)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并持續改進;

        (三)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計劃,明確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并實施監督檢查;

        (四)參與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或監督相關部門實施;

        (五)組織制訂或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參與審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相關技術規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八)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發現的各類安全風險、事故隱患和其他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如實記錄并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督促落實整改措施;情況緊急的,責令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負責人予以處理;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九)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登記建檔,并跟蹤督促落實相關安全管理和整治措施;

        (十)組織落實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檢查,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正確佩戴和使用;

        (十一)參加審查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項目設計計劃;組織實施或參與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驗收等工作;

        (十二)指導本單位與承包、承租、協作等相關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督促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十三)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承擔傷亡事故、職業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并提出防范措施;

        (十四)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產的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總監的意見:

        (一)安全投入計劃;

        (二)建設項目計劃;

        (三)重大設備、設施更新計劃;

        (四)重大生產工藝流程改變計劃;

        (五)生產經營布局調整措施;

        (六)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包或出租計劃等。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要強化技術負責人技術決策和指揮權。技術管理機構要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實施計劃和方案,并檢查、督促落實;參加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其他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章  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涵蓋全體人員、全部工作崗位、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責任內容等事項。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結果作為從業人員獎懲、職務晉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全范圍、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安全風險辨識、分級管控和告知制度;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六)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八)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十一)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十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三)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除前款規定之外,生產經營活動涉及特種作業、危險作業或者使用危險設備、特種設備、檢測和監測儀器設備、危險物品、重點危險工藝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從業人員的崗位安全風險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免除或減輕其對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章 安全生產投入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項用于下列工作: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施、設備以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更換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有關職業健康防護用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評價和職業健康、檢測、監測、公告等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文化建設支出;

        (七)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保險政策、工作獎勵和崗位津貼制度等支出;

        (八)購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服務支出;

        (九)從業人員職業病體檢、診斷、鑒定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支出;

        (十)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工作預備金以及其他與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強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計入生產經營單位的成本。 

        第五章  教育培訓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進行考核。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一年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的有關從業人員,應當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使用勞務人員等第三方派遣的,應納入與本單位作業人員的統一管理和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職業危害防護技能、安全風險辨識和管控方法、隱患排查治理標準或排查清單;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七)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八)安全生產其它有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培訓不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不少于12學時;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崗前培訓不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不少于8小時;換崗的、離崗6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接受崗前安全培訓;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的,應當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

        (二)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三)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人員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用的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換崗、離崗一年以上復工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第二十四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和考核結果的情況。    

        第六章  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風險辨識管理制度,定期對本單位安全風險進行全面、系統的辨識。安全風險辨識范圍應覆蓋本單位的所有生產經營活動及場所,應對安全風險辨識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整理和歸檔。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風險評估管理制度,明確安全風險評估的目的、范圍、頻次、準則和工作程序,選擇合適的安全風險評估方法,定期對所辨識出的存在安全風險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場所等進行評估。

        生產經營單位應開展較大危險因素辨識與防范工作,確定和控制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較大危險因素,并登記建檔,進行公示,納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落實到崗位操作規程中。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每3年應委托具備規定資質條件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評價。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選擇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控制措施、個體防護措施等,對安全風險進行控制;根據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生產經營狀況等,確定相應的安全風險等級,對其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實施安全風險差異化動態管理,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風險控制措施;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關從業人員,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風險,掌握、落實應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產業園區、商業性辦公樓宇的業主、實際控制人、實際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機構,應當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消防設施、防雷裝置、電氣設施、充電樁、電梯、自動扶梯、食品加工、玻璃幕墻、大型廣告牌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發現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設置警戒標志,向從業人員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事故應急預案。事故隱患消除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驗收。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非本單位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或者無法及時消除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登錄《成都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動態監管系統》,按照相關要求填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分析;存在職業病危害的應當登錄《成都市職業衛生預控服務系統》,填報相關內容。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建檔、備案,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根據危險程度對重大危險源實施分級管理。及時接入《成都市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實現實時動態監測預警。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的安全措施、應急措施的實施情況;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應當及時報告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章 設施設備與作業環境和作業條件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對高溫高壓和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等高風險設備以及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運行、巡檢、維修、保養的專項安全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施以及檢測與監測儀器設備,定期檢驗、檢測、檢查維護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劃,實行作業場所定置管理,保持作業環境整潔并符合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崗位安全風險相適應的、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要求的個體防護裝備與用品,并監督、指導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條件等進行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和確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危險作業應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監督、指導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違規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及其四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配備消防、照明等應急器材和設施,粘貼或者拴掛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中文安全標簽,并根據生產經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核定的人數控制人員進入。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設備大修、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建筑物或構筑物拆除、油罐清洗或者危險場所動火、有限空間、爆破、吊裝、高處作業以及涉及重大危險源、?;饭艿?、臨近高壓輸電線路等危險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執行危險作業許可制度,嚴格危險作業審批;

        (二)確認現場作業條件、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身體狀況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三)檢查現場需配備檢驗、檢測和應急救援器材;

        (四)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向作業人員說明現場危險因素、作業安全要求及應急措施。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告知其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協議不得約定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不承擔安全生產責任的內容。

        第八章   應急管理與事故處理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和落實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開展經常性的應急演練和人員避險自救培訓,提升現場應急處置能力。

        產業園區、商業性樓宇的業主、實際控制人、實際經營者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機構,應當對管理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設施設備故障等突發性事件建立應急預案。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四十二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四十四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條件的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與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聯合建立兼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或者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告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可能對周邊單位和人員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第一時間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及時疏散。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對事故受傷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送往醫療機構救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妥善處理事故善后事宜,安撫傷者及死者家屬,減少社會負面影響,應當積極配合相關政府及部門、單位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執行政府部門的處理決定,及時全面落實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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