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成都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成都市應急管理局、成都市城市安全與應急管理研究院、成都市標準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瓊、楊信林、張迪、廖學燕、卓紅、馮云、姚武英、倪維、時婷、肖仁杰、馮軍、張洋洋、蔡瀟霄、鄧歆怡、李林葉、文萌川、王可貴。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
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成都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排查治理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隱患排查、隱患治理、治理效果驗收、信息化管理、檔案管理、持續改進。
本文件適用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T 23694—2013 風險管理 術語
GB 35181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GB/T 45001—2020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DB5101/T 18 成都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工作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風險
不確定性的影響。
注 1:影響是指對預期的偏離——正面的或負面的。
注 2:不確定性是指對事件及其后果或可能性缺乏甚至部分缺乏相關信息、理解或知識的狀態。
注 3:通常,風險以潛在“事件”(見 GB/T 23694—2013,3.5.1.3)和“后果”(見 GB/T 23694—2013,3.6.1.3),或兩者的組合來描述其特性。
注 4:通常,風險以某事件(包括情況的變化)的后果及其發生的“可能性”(見 GB/T 23694—2013,3.6.1.1)的組
合來表述。
[來源:GB/T 45001—2020,3.20,有修改]
3.2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控措施失效或者弱化后的缺陷(漏洞),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上的缺陷和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3.3
隱患排查
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對制定的風險管控措施及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或核查的活動。
3.4
隱患治理
完善或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的活動或過程。
3.5
風險管控措施
對風險采取的預防和應急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
3.6
剩余風險
對風險采取管控措施之后仍然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風險,包括未識別的風險、殘余的風險、次生和衍
生的風險。
[來源:GB/T 23694—2013,4.8.1.6,有修改]
4 基本要求
4.1 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在依據 DB5101/T 18 開展風險辨識及管控的基礎上,應針對風險管控的齊全性、有效性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風險辨識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有效融合。
4.2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保證隱患能夠及時發現、得到有效治理,并形成閉環管理。
4.3 生產經營單位應將較大及以上風險的管控措施檢查或核查,作為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點。
4.4 生產經營單位應明確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和工作任務,組織全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5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適宜的隱患排查清單。
4.6 生產經營單位應將隱患及治理的相關信息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或采取一定的方式進行公示。
4.7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排查出的隱患、治理以及驗收等情況進行登記,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參見附錄 A。
4.8 生產經營單位應將隱患排查治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
4.9 生產經營單位應保障隱患排查治理的經費投入。
4.10 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好隱患排查、治理、核銷全過程的檔案管理。
5 工作流程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見圖1。
6 隱患排查
6.1 制定排查計劃
生產經營單位應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管控的基礎上開展隱患排查工作,每年年初應制定年度隱患排查工作計劃,明確隱患排查的內容、方式、頻次和任務分工等。
6.2 確定排查重點
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風險辨識不全,存在未被辨識出的風險源及其他風險。如未識別出等于或超過 GB 18218 臨界量的危險化學品;未識別出人員密度大于 0.5 人/m2建筑場所的坡道、樓梯、扶梯、出入口處
等人員聚集區域;
——風險評估分級不準,尤其是風險等級評定偏低的風險。如未將跨度 36 m 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 60 m 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涉及《工貿行業重點可燃性粉塵目錄
(2015 版)》中爆炸危險性級別為高的粉塵,且涉塵作業人數超過 9 人等識別為重大風險的;
——風險點(源)未采取管控措施,處于失管狀態;
——風險管控措施不足,方式單一、有效性不足;
——風險管控工程技術措施失效,如關閉、停用、損壞或出現其他故障;
——風險管控管理措施虛設,如安全生產責任、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未有效落實,未按規章制度或計劃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未正確佩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等;
——剩余風險是否可接受。
6.3 編制排查清單
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實際,編制適宜的綜合性、專項性、日常性、季節性、節假日前、復工復產、事故類比等相關隱患排查清單,參見附錄B。
6.4 確定排查方式及要求
6.4.1 綜合性隱患排查
應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教育培訓和操作規程等的建立與落實情況為重點,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
6.4.2 專項性隱患排查
應以電氣、消防、特種設備及其他關鍵設備、廠房結構、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粉塵涉爆等重點區域為重點,根據生產活動的需要適時組織開展排查,且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
6.4.3 日常性隱患排查
應以班組、崗位員工交接班和班中巡回等檢查方式,每日對設備、電氣、消防、儀表等裝置或作業環境、三違行為等進行排查和巡查。
6.4.4 季節性隱患排查
應根據季節性特征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在季節轉換時開展針對性的排查。
6.4.5 節假日前隱患排查
應在節假日職工放假、停工停產前,對節假日期間值班值守、相關設施設備關閉停用、重點場所管控、風險源管控措施運行以及應急準備等進行排查。
6.4.6 復工復產隱患排查
應在生產設備長期停產后重新啟動、工藝變更及設備檢維修后復產,以及節假日或意外停工停產后恢復生產作業前,對復工復產方案、人員安排、重點作業場所、環境狀況、風險源管控措施運行情況等進行排查。
6.4.7 重點作業場所及環境狀況事故類比隱患排查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機械傷害等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類似風險的應進行事故類比隱患排查。
6.4.8 專業診斷性排查
生產經營單位可委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開展隱患排查,包括粉塵防爆、有限空間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領域的排查。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等高危行業宜每年開展一次專業診斷性隱患排查。
6.4.9 針對性隱患排查
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進行針對性隱患排查:
——頒布實施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原有適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修訂的;
——組織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調整的;
——生產經營單位基礎信息及安全信息發生變化;
——裝置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參數發生重大改變;
——停工復工、試生產(運行)、重要設備檢維修等非正常工況;
——風險程度變化后,需要調整風險控制措施的;
——外部安全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發生事故或對事故、事件有新的認識;
——同行業或可能涉及的同類型事故發生后;
——辨識出新的風險,制定新的管控措施;
——行業管理部門有專項工作部署;
——未遂事件、緊急情況或應急預案演練結果反饋的問題或缺陷;
——氣候條件發生大的變化或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
6.4.10 排查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實際,選擇適宜的隱患排查方式開展隱患排查。
6.5 組織排查清單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隱患排查前,應結合排查清單和排查方式,組織相關擬參與排查的人員進行針對性培訓,明確排查內容、重點、方式方法及要求等。
6.6 組織實施排查
參加隱患排查的相關人員應對照排查清單的內容逐項進行核對、檢查,采集相關文字、圖像信息,并簽字確認。
6.7 確定隱患分類
6.7.1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排查出的隱患進行分類,可分為作業現場類隱患和基礎管理類隱患。
6.7.2 作業現場類隱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問題或缺陷,參見附錄 C:
——生產工藝及設備設施;
——場所環境;
——從業人員操作行為;
——消防及應急設施;
——供配電設施;
——職業健康防護;
——現場其他方面。
6.7.3 基礎管理類隱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問題或缺陷,參見附錄 D:
——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照;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教育培訓;
——安全生產投入;
——應急管理;
——職業健康基礎管理;
——相關方安全管理;
——重大危險源管理;
——隱患排查治理;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其他基礎管理。
6.8 確定隱患分級
6.8.1 基本要求
應綜合風險等級、風險管控效果、隱患治理難度、治理時間、可能導致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確定排查出的隱患為重大隱患或者一般隱患。
6.8.2 重大隱患
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以下情形可判定為重大隱患:
——涉及《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及 GB35181 等相關內容;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生產設施、職業病防治設施未依法進行設計及施工;
——較大風險及重大風險工程技術措施失效、缺失的情況;
——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設備及主要安全設施存在的隱患;
——區(市)縣及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掛牌督辦或認定的其它隱患。
6.8.3 一般隱患
除重大隱患以外的隱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發現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較大風險及重大風險管理措施及應急措施失效、缺失的情況;
——低風險及一般風險管控措施失效、缺失的情況。
資料下載: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_DB5101/T 1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