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監督管理辦法
各市(州)安全監管局:
根據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指南(試行)的通知》(應急〔2018〕19 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結合《四川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川安監〔2016〕96 號)試行的情況,我局專門組織制定了《四川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監督管理辦法》(附件 1),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通知》要求,省安全監管局將對涉及環氧化合物、過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學品生產裝置的企業開展評估診斷分級(企業名單見附件 2);2017 年已經完成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的企業,在 2018 年年底前不需重新進行分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聯系人:任丹,聯系電話:028—86631476,電子郵箱:1069638628@qq.com。
附件:
1.《四川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監督管理辦法》
2. 涉及環氧化合物、過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名單
四川省安全監管局
2018 年 9 月 30 日
四川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
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管理,提升安全監管效能,有效遏制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指南(試行)的通知》(應急〔2018〕19 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 關于印發四川省標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川安委〔2017〕11 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在《四川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川安監〔2016〕96 號)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帶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風險分級監督管理是指將企業按照風險大小進行分級,針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實施有針對性的、差異化的監督管理,建立風險分級管控的安全生產監管模式。
第四條 按照企業安全風險等級由高到低依次對應為紅色(D 級)、橙色(C 級)、黃色(B 級)、藍色(A 級),并對應安全風險等級分布電子圖的“紅、橙、黃、藍”四色。
第五條 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監督管理實行分級指導、屬地監管、按標評估(企業自評與監管部門復核相結合)、動態管理、定期重新評估的原則。
第二章 分級標準
第六條 依據企業固有危險性、周邊環境及設備設施條件、安全管理水平等,將企業安全風險由高到低依次劃分為紅色(D級)、橙色(C 級)、黃色(B 級)、藍色(A 級)四個等級,安全風險分級實行評估診斷制。
(1)紅色(D 級)企業
安全生產硬件設施符合安全許可的最低標準。建有安全生產許可所必須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執行力不強,缺乏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意識和能力,一些安全隱患問題特別是“三違”問題屢查屢犯,設備設施可靠性低等。紅色(D 級)企業分級評估分為60 分以下。
(2)橙色(C 級)企業
安全生產硬件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有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基礎。已建立或基本建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但標準化管理體系相關制度針對性不強、未有效運行或效果有限,安全風險辨識與管控、安全隱患自查自糾能力較弱,需要通過外部安全監管力量檢查督促才能發現安全隱患和進行落實整改。橙色(C級)企業分級評估分在 60(含)—75 分。
(3)黃色(B 級)企業
安全生產硬件設施較好,有較好的安全生產管理基礎。已建立完整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并能在實際安全生產管理中得到運行,具有安全風險辨識與管控、安全隱患治理的意識和能力,安全風險辨識與管控、安全隱患排查自診的制度管理體系和執行能力有待進一步完善和提高。黃色(B 級)企業分級評估分在 75(含)-90 分。
(4)藍色(A 級)企業
安全生產硬件設施好,安全生產管理基礎扎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已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并在實際安全生產管理中切實運行,特別是具備安全風險辨識與管控、安全隱患自診并及時治理的能力。藍色(A 級)企業分級評估分為 90 分(含)以上。
第七條 特殊情況下的安全風險分級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直接判定為紅色(D 級):
(1)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和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的;
(2)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的;
(3)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證件上崗或者未達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4)存在《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廳管三〔2017〕121 號)規定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且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5)三年內發生過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或者三年內發生 2 起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近一年內發生 2 起以上亡人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第三章 組織與分級程序
第八條 省安全監管局指導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分級工作,負責制、修訂《四川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監督管理辦法》和《四川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表》(見附表 1),負責對中央在川所屬省級公司(分公司)、省屬企業以及涉及環氧化合物、過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學品生產裝置的企業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對各市(州)安全監管局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情況進行抽查復核,按照本辦法對本轄區內企業開展監督抽查。
第九條 各市(州)安全監管局負責對中央在川和省屬企業的市級公司(分公司)、市(州)屬和市(州)管企業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指導轄區各縣(市、區)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工作并進行抽查復核,按照本辦法對本轄區內企業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縣(市、區)安全監管局負責監督指導本地區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工作,負責除省、市(州)安全監管局評估診斷分級以外企業的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按照本辦法對本轄區內企業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表》自行開展評估診斷分級工作,并書面向管轄安全監管局報告自評內容與結果。
第十二條 各級安全監管局組織有關單位或專家,根據企業上報自評內容與結果,應在 30 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辦法完成復核工作,并評估診斷其安全風險等級,如與企業自評診斷分級結果不符時,應及時與企業進行溝通,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后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評估診斷結果。
第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區)安全監管局每 3 年向上一級安全監管局至少上報一次本轄區內企業的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結果(見附表 2)。
第十四條 省安全監管局對各地區上報的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并于次年 1 月底前內向社會公告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情況。
第十五條 新設立或改建、擴建的企業,應當自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取得許可后 3 個月內,納入風險分級監督管理;停工復產企業應在復產后 3 個月內,納入安全風險分級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已納入安全風險分級監督管理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退出分級監督管理。
(1)依法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或者被注銷登記的;
(2)依法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解散的;
(3)依法被通告注銷相關安全許可證的;
(4)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取締的;
(5)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或轉產退出生產經營活動滿 3 個月,并按規定對生產裝置、存儲設施采取清洗、置換、吹掃等安全措施,不再存有危險化學品的。
第四章 分級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省安全監管局根據國家及本省安全監管工作總體情況和需要,適時修訂本辦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開展一次。按照分級結果,各級安全監管局要進一步完善和動態更新轄區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布“一張圖一張表”(安全風險分布電子圖和明細表)。
第十八條 企業的生產工藝、安全生產條件及安全管理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在 3 個月內,主動向管轄安全監管局提出申請,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結果,結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監管監察執法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安監總政法〔2018〕5 號)要求,對轄區各風險等級企業采取有針對性的、差異化的安全監管措施,提高監管效能。突出強化對紅色(D 級)及橙色(C 級)等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監管,加大日常執法檢查頻次,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嚴格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考核。通過日常檢查、重點督查、安全許可等多種手段,推動高風險企業開展安全技術改造和工藝設備更新,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技術和裝備。
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各類危險化學品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持續強化安全生產工作,不斷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和安全風險管控能力,有效降低安全風險,把風險挺在隱患的前面,把隱患挺在事故的前面,嚴防安全事故發生,堅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季節特點、轄區危險化學品企業的行業特點、安全監管工作重點,結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結果、不同等級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執法計劃,并按計劃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執法工作。鼓勵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第三方服務或聘請專家開展監督檢查。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針對不同風險等級企業的年度監督檢查數量頻次應當遵循以下規定:D 級企業數量應當不低于年度監督檢查執法計劃的 40%;C 級企業數量應當不低于年度監督檢查執法計劃的30%;B 級企業數量應當不低于年度監督檢查執法計劃的 20%;A級企業數量應當不低于年度監督檢查執法計劃的 10%。第二十一條 企業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得以提高安全風險等級代替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風險等級降低是指由紅色(D 級)向藍色(A 級)降低(即安全風險等級由高降低),提高是指由藍色(A 級)向紅色(D 級)升高(即安全風險等級由低升高)。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危險化學
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川安監〔2016〕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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