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應急管理局
關于印發《成都市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
分類分級執法工作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應急局:
為貫徹落實《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四川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全省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健全完善全市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體系,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效能,市應急局制定了《成都市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工作試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成都市應急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成都市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工作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成都市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體系,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應急〔2021〕23號)《四川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全省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管執法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川安辦〔2021〕18號),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本辦法所指生產經營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含化工、醫藥)、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輕工、機械、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企業。
本辦法不影響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職責。法律法規對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堅持科學分類、合理分級、動態管理的原則,科學劃分企業的安全生產類型和風險等次,合理分配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法事權,實現一個企業對應一個層級的執法主體,構建上下聯動、緊密協同的分類分級執法工作機制,避免多層多頭重復執法,降低企業負擔,提高安全生產執法效能。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分類
第四條 根據規模大小、行業類別、生產工藝、固有風險特性、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績效等因素,將企業劃分為重點企業和一般企業兩個類型,并在類型劃分基礎上由低至高確定企業A、B、C、D等4個風險等次。
第五條 重點企業包括:
1. 納入安全生產許可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及涉及化學反應或使用有機溶劑提?。ㄝ腿。┑尼t藥化工企業;
2.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
3.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場或者排土場邊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礦山,高壓高含硫石油天然氣勘探開采的非煤礦山;
4. 金屬冶煉企業;
5. 涉爆粉塵企業;
6. 液氨儲存(使用)量超過2噸的涉氨制冷(氣)企業;
7. 造紙、醬腌菜和存在附屬污水處理系統的涉有限空間作業企業;
8. 近三年內發生過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企業;
9. 發現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且尚未消除的企業;
10. 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的企業;
11.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確定納入重點執法的企業。
第六條 重點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為一般企業。
第七條 重點企業A、B、C、D四個風險等次劃分條件如下:
1.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為D等,涉及化學反應或使用有機溶劑提?。ㄝ腿。┑尼t藥化工企業為C等;其它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指南(試行)》判定,藍色為A等、黃色為B等、橙色為C等、紅色為D等;
2.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判定,一級為A等、二級為B等、三級C等、未達標為D等;
3. 非煤礦山企業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級判定,一級為A等、二級為B等、三級C等、未達標為D等。其中,石油天然氣鉆探、高壓高含硫石油天然氣開采、井工開采的非煤礦山和采場或者排土場邊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礦山均為D等;
4. 存在煤氣發生裝置、高溫熔融金屬吊運裝置或二氧化硫、氯氣、砷化氫、氟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工作場所的金屬冶煉企業為D等,其它金屬冶煉企業為C等;
5. 粉塵涉爆企業內粉塵涉爆場所單班作業人數10人(不含)以下的為C等,10人(含)以上的為D等;
6. 涉氨制冷(氣)企業內涉氨制冷(氣)作業、使用場所作業人數10人(不含)以下為C等,10人(含)以上為D等;
7. 造紙、醬腌菜和存在附屬污水處理系統的涉有限空間作業企業,存在有限空間作業需求的有限空間場所、設備數量3個(含)以上,或具有有限空間作業崗位職責的人員數量10人(含)以上的為D等,其他為C等;
8. 根據本條1—7項判定為A、B、C等的企業,近三年內發生1起(含)以上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為D等,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順序提升一個等次;
9. 不屬于本條1—7項判定條件內的企業,近一年內發生1起(含)以上較大或2起(含)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企業為D等;其他在近三年內發生生產安全亡人事故的為C等;
10. 發現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且尚未消除的企業為D等;
11. 納入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的企業為D等。
同時符合本條多項判定條件的企業,按所涉最高風險等次確定。
第八條 一般企業根據其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劃分風險等次。
按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等評審為一級的為A等,二級為B等,三級為C等;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分別按照《成都市小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和《成都市微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審達標的為C等;
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為D等。
第九條 發現存在以下情況的企業,應及時調整其類型和風險等次:
1. 一年內受到2次以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的重點企業或一般企業,順序提升一個風險等次;
2. 獲得本年度省、市、區(市)縣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稱號、獲得安全文化建設示范單位稱號并處于有效期內、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處于合同有效期內的一般企業,順序降低累計一個風險等次;
3. 存在本辦法第五條8、9、10項和第七條8、9、10、11項所涉情況的企業;
4.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也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企業風險等次。
第三章 安全生產執法職責分級
第十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市以下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執法:
1. 中央駐蓉企業三級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省屬駐蓉企業二級單位(分公司、子公司)、市屬企業總部;
2.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生產、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以及構成一、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不含工貿和液化石油氣重大危險源企業)的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
3.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
4. 年開采量50萬噸以上的非煤礦山露天開采企業;
5. 根據本辦法第七條判定為C、D等次的大型金屬冶煉企業;
6. 根據本辦法第七條判定為C、D等次的大型粉塵涉爆企業;
7. 根據本辦法第七條判定為C、D等次的大型涉氨制冷(氣)企業;
8. 根據本辦法第七條判定為C、D等次的大型涉有限空間作業的企業;
9. 根據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確定納入市級安全生產執法職責范圍的其它企業。
第十一條 區(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對以下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執法:
1. 省、市應急管理部門執法職責范圍以外的中央、省屬、市屬企業駐本地下屬單位;
2. 轄區內市級重點監管執法以外的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構成三、四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以及其他醫藥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
3. 省、市應急管理部門執法職責范圍以外的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
第四章 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安全生產執法職責,全面摸排梳理本地重點企業和一般企業底數,準確劃分企業風險等次,科學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統籌年度計劃執法、專項執法等各類安全生產執法,對風險等次較高的重點企業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覆蓋”執法檢查,及時開展一般企業“雙隨機”執法抽查,實現差異化精準執法。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屬地安全監管職責,積極配合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轄區企業的執法活動。已納入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執法職責范圍內的企業,下級應急管理部門不再單獨進行執法。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委托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受托單位不可再行委托。
第十三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級承擔安全生產執法職責的重點企業和一般企業名錄庫,于每年1月底前進行調整,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征求意見后于當年3月底前公布。
根據本辦法第九條對企業類型和風險等次進行調整的,應及時變更重點企業和一般企業名錄庫并公布。
第十四條 重點企業在全覆蓋檢查基礎上,根據風險等次按以下要求進行差異化執法檢查:
1. 對風險等次為D的重點企業,在1個執法年度內進行3次以上的全覆蓋執法檢查;
2. 對風險等次為C的重點企業,在1個執法年度內進行2次以上全覆蓋執法;
3. 對風險等次為B的重點企業,在1個執法年度內進行1次以上全覆蓋執法;
4. 對風險等次為A的重點企業,在2個執法年度內分批進行1次全覆蓋執法檢查。
第十五條 一般企業以“雙隨機”執法抽查為主,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科學測算本地抽查比例基準,并根據風險等次確定執法抽查比例:
1. 對風險等次為D的大、中、小型一般企業抽查比例,按本地抽查比例基準確定;
2. 對風險等次為C的大、中、小型一般企業抽查比例,按本地抽查比例基準減少20%確定;
3. 對風險等次為B的大、中、小型一般企業抽查比例,按本地抽查比例基準減少35%確定;
4. 對風險等次為A的大、中、小型一般企業抽查比例,按本地抽查比例基準減少50%確定;
5. 對微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由區(市)縣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工作實際單獨確定比例基準;
6. 對風險等次為D的微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抽查比例,按該比例基準確定;
7. 對風險等次為C的微型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抽查比例,按該比例基準減少50%確定。
第十六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各級黨委政府安排部署所開展的臨時性重點任務,以及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等開展的執法檢查,不受執法計劃、執法時間和對象限制。
第十七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違法案件上下之間、部門之間、區域之間線索通報、案件協辦、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實現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聯動響應,提升綜合執法效能。
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不屬于應急管理業務領域或本級執法權限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辦理。
市應急管理部門對執法職責范圍內的企業安全生產違法案件處理情況,應當通報屬地區(市)縣應急管理部門。
區(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對執法職責范圍內的中央、省屬、市屬駐本地企業安全生產違法案件處理情況,應當抄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區(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委托開發區、鎮(街道)以及其他執法隊伍實施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職能的,應制定本地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辦法。
安全生產執法職責已劃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區(市)縣,屬地區(市)縣應急管理部門應協調當地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落實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職責。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