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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AQ/T 7009-2013

        發布時間:2022-09-28 09:22人氣:

        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定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88)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機械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培珍、付培元、王朝富、侯永民、陳霖、董長松、陳忠德、徐遠榮、蔣宗鼐、劉占杰、范新建、任鳳臣、許敏。


        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的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機械制造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以及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咨詢、服務和評審。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576工業鍋爐水質


        GB 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3787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4674 磨削機械安全規程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GB 5226.1 機械電氣安全 機械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 5972 起重機 鋼絲繩 保養、維護、安裝、檢驗和報廢


        GB 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GB 644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GB 7144 氣瓶顏色標志


        GB 7231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


        GB 7588 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


        GB/T 8196機械安全 防護裝置 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


        GB13495消防安全標志


        GB 13955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


        GB 16754 機械安全 急停 設計原則


        GB 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T 19671 機械安全 雙手控制裝置 功能狀況及設計原則


        GB 23821 機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觸及危險區的安全距離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29 壓縮空氣站設計規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


        GB 50034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5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60 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


        GB 50074 石油庫設計規范


        GB 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6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69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GB 50195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


        GB 50217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GB50205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GBJ 22 廠礦道路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2.1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AQ 3009 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AQ/T 9006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CJJ 34城鎮供熱管網設計規范


        JB 5319.2 有軌巷道堆垛起重機 安全規范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機械制造企業 Mechanical engineering enterprise


        依法設立,生產、經營、修理設備設施和零部件的企業,即按照GB/T4754標準,機械制造企業主要包括:金屬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等9大類、69個中類、233個小類的企業。本標準中簡稱企業。


        3.2


        安全生產標準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機、物、環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3.3


        安全承諾safety commitment


        由企業公開做出的、代表了全體員工在關注安全和追求安全績效方面所具有的穩定意愿及實踐行動的明確表示。


        3.4


        職業性危害因素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


        在職業活動中產生的可直接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因素,按其性質分為物理性危害因素、化學性危害因素和生物性危害因素。


        3.5


        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3.6


        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


        3.7


        聯鎖機構 interlocking device


        在幾個開關電器或部件之間,為保證開關電器或其部件按規定的次序動作或防止誤動作而設計的機械連接機構。


        3.8


        防火間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著火建筑的輻射熱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筑,且便于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3.9


        安全栓 safety pin


        在機器進行模具調整或維修時,放在上下模具或工作部件底面與工作臺板之間,用以防止工作部件意外移動而出現危險的一種支柱。


        3.10


        能量鎖定裝置 energy locking device


        采取套特定的工具(包括鑰匙、鎖、紅色標簽等)對能量控制系統進行鎖定,確保關閉、切斷設備設施的動力或能量。


        3.11


        自有專用機械設備 Own special machinery equipment


        企業(或機械制造中小類行業的企業)所特有的,本標準4.2中未涵蓋的,且安全風險較大的專用機械設備設施。


        3.12


        匯流排 bus


        用氣瓶組集中供氣,通過管道輸送至使用崗位的裝置。


        3.13


        防火墻 fire stopping


        為封閉火區而砌筑的隔墻。


        3.14


        TN系統 TN system


        電源系統有一點直接接地,負載設備的外露導電部分通過保護導體連接到此接地點的系統。


        3.15


        衛生防護距離 health protection distance


        衛生防護距離,系指產生有害因素的部門(車間或工段)的邊界至居住區邊界的最小距離。


        3.16


        定置管理fixed location management


        定置管理是對生產現場中的人、物、場所三者之間的關系進行科學地分析研究,使之達到最佳結合狀態的一門科學管理方法。


        3.17


        安全績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4、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


        4.1 基礎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目標管理


        4.1.1.1 企業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結合企業發展的實際,制訂明確的、公開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諾,其內容應包括:


        ——防止人身傷害與職業病、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績效的承諾;


        ——遵守與其職業安全健康危險源有關的適用法律、法規要求及應遵守其他要求的承諾。


        并確保安全承諾:


        ——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提供必需的資源;


        ——傳達到所有從業人員,并得到有效的貫徹和實施;


        ——與企業安全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相一致;


        ——定期進行評審。


        4.1.1.2 企業應根據安全承諾,制訂職業安全健康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4.1.1.3 企業應針對其內部各有關職能和層次,建立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目標應可測量、可操作,并應考慮:


        ——與安全承諾、職業安全健康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一致;


        ——危險源和風險;


        ——財務、運行和經營要求,以及相關方(含從業人員)的意見;


        ——可選擇的技術方案。


        安全生產目標應逐級分解,落實到企業內基層生產經營單位。


        4.1.1.4 企業應依據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可行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目標的完成。并定期對目標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或修訂。


        企業應確保實現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投入,并列入企業資金使用計劃。


        4.1.1.5 企業應建立目標,采取多種形式逐步形成全體從業人員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企業安全文化。


        4.1.2 危險源管理


        4.1.2.1 企業應具有形成文件的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方法或企業標準,以實現有效的持續改進。


        4.1.2.2 企業應組織不同層面的從業人員參與辨識各類危險源。


        危險源的辨識范圍,應包括企業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基礎設備設施和材料,過程、裝置、運行程序和工作組織的設計,以及所有行政管轄區域。


        4.1.2.3 企業應對辨識的危險源進行系統地風險評價,依據風險評價結果,對危險源及其風險進行分級管理。


        提供風險的確認、風險分級和確定的控制措施應形成文件。凡依據GB 18218和相關法規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按照國家法定程序進行評估和申報。


        4.1.2.4 企業應根據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危險源控制措施的確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消除;


        ——替代;


        ——工程控制措施;


        ——標志、警告和(或)管理控制措施;


        ——個體防護。


        4.1.2.5 企業應定期對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和確定的控制措施進行評審和更新,保存記錄,并建立危險源、重大危險源檔案。


        企業應將危險源、重大危險源及其控制措施告知相關人員(包括受其影響的相關方)。


        4.1.3 安全生產責任制


        4.1.3.1 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設立與本企業相符的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1.3.2 企業應按照“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各職能部門、生產單位和所有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職責的描述應具體、界定清晰并能考核。


        4.1.3.3 企業應采取措施,嚴格考核,確保各部門安全負責人及所有從業人員熟悉并認真履行本部門、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


        4.1.3.4 企業應確保工會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能,收集、解決及反饋從業人員關注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


        4.1.3.5 企業的安全生產職責應定期評審,并根據實際變化情況予以更新。


        4.1.4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企業標準


        4.1.4.1 企業應建立有效途徑,及時獲取適用于其生產經營活動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建立檔案,并傳達到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中。


        4.1.4.2 企業應根據其風險和作業性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企業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企業標準至少應包括:


        ——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制度;


        ——安全檢查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傷亡事故管理制度;


        ——班組安全管理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三同時”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保障管理制度;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含職業危害告知、申報、職業健康監護等);


        ——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含特種設備、職業病防護設施及設備設施的保養和檢修等);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護制度;


        ——危險源和應急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審批和電氣臨時線審批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4.1.4.3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企業標準的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且層次清晰,控制有效。


        4.1.4.4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企業標準發布前應經授權人批準,作出適當標識,確保其充分性和適宜性。


        對有效版本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企業標準應發放到相關崗位和從業人員中,并嚴格執行。


        4.1.4.5 應定期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企業標準進行評審,必要時予以修訂或更新,并保存評審記錄。


        4.1.5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1.5.1 企業應依據國家和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以及崗位識別的危險源,制定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工藝安全作業指導書。


        4.1.5.2 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工藝安全作業指導書應包括:適用崗位范圍、崗位主要危險源、崗位職責、工藝安全作業程序和方法(包括控制要點)、以及緊急情況的現場處置方案等內容。


        4.1.5.3 企業的從業人員應能得到有效的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工藝安全作業指導書文本,熟悉其內容,并能嚴格執行。


        4.1.5.4 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工藝安全作業指導書應經授權人批準,并定期進行評審或修訂。


        4.1.6 機構與人員


        4.1.6.1 企業應建立公司(廠)、車間(職能部門、作業部)以及班組三級安全生產管理網。


        企業決策層、管理層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至少每季度應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分析安全生產的現狀、研究并制訂階段性安全生產對策。各車間(職能部門、作業部)和班組均應明確安全負責人,并嚴格履行其安全職責。


        4.1.6.2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并結合其生產特點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確保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獨立履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


        4.1.6.3 企業應按照其從業人員的2‰(及以上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相關的培訓,具備必要的知識和能力,并取得培訓合格證。


        4.1.6.4 企業工會應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依法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4.1.7 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4.1.7.1 企業應識別、分析培訓需求,制訂培訓計劃,編制培訓大綱。培訓計劃應充分考慮: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危險源辨識及其風險評價的結果;


        ——技術發展和工藝、設備變更的需要;


        ——從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相關方的要求。


        4.1.7.2 企業應按培訓計劃實施有效的培訓,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包括:


        ——新從業人員進廠“三級”安全培訓:新從業人員應進行公司(廠)、車間(職能部門、分廠)、班組三級安全生產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農民工或勞務工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特種作業人員(或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復訓:特種作業人員(或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滿足其崗位要求的基本條件,應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的安全培訓,具備本工種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取得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并按期進行復訓和復審;


        ——企業負責人培訓:職能部門、車間(分廠)主要負責人應接受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并按期進行再培訓;


        ——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安全管理人員應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的安全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試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并按期進行再培訓;


        ——班組長培訓:班組長每年應接受安全培訓,具備班組安全管理知識和本班組相適應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轉崗和復工培訓應滿足下列要求:


        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職能部門、分廠)和班組的二級轉崗安全培訓;

        從業人員因病假、產假、待崗等原因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職能部門、分廠)和班組的二級復工安全培訓;

        從業人員因工傷休工,傷愈復工重新上崗時,應當接受車間(職能部門、分廠)和班組的二級傷愈復工安全培訓。

        ——“四新”培訓:企業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職業健康培訓:凡接觸職業性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管理人員和有關技術人員均應接受相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具備相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


        ——全員教育培訓:企業每年應對所有從業人員(含農民工或勞務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增強安全意識,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性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


        4.1.7.3 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內容應滿足相關法規和能力的需求,應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要保存所有培訓紀錄,并建立培訓檔案。


        4.1.8 建設項目的安全和職業健康“三同時”管理


        4.1.8.1 企業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依據現行法規標準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專門論證,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項目,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安全專篇和職業危害防治專篇。


        上述過程應通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審批或備案。


        4.1.8.2 設計單位和相關部門應嚴格依據可行性研究、安全預評價和職業危害預評價的要求進行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同步設計。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進行評估和審核。


        4.1.8.3 企業應對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實施過程進行監控,督促施工、監理和設備及材料采購供應等單位嚴格依據設計文件組織實施。


        4.1.8.4 企業在進行項目驗收前,應對相關的安全特性和職業性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和檢驗,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專項驗收。


        上述過程應通過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審批或備案。


        4.1.8.5 按照國家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項目,企業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項目竣工時,企業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備案。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4.1.8.6 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4.1.9 相關方安全管理


        4.1.9.1 企業應確定具有資質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在其商務活動中簽訂并保存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和安全管理要求。


        供應商和承包商在企業現場從事各種活動時,應遵守企業的安全生產要求,制訂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企業應對供應商和承包商在其現場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1.9.2 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進行發包或出租時,應嚴格審查承包(承租)方的資質和安全技術條件,作業現場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簽訂并保存安全協議。


        4.1.9.3 企業對在其區域內活動的短期、臨時從業人員均應進行安全培訓,規定其安全操作規程,告知作業場所的危險源及其控制方法,并進行監督管理。


        4.1.9.4 企業應建立現場實習、參觀及其他外來人員的安全管理規定,告知作業場所的危險源及其控制方法,并進行監督管理。


        企業對現場實習的在校學生應與其管理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職責和管理要點。


        4.1.10 班組安全管理


        4.1.10.1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標準班組記錄臺帳,并明確班組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


        4.1.10.2 安全生產標準班組的基本條件


        4.1.10.2.1 已建立健全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并嚴格執行。


        4.1.10.2.2 從業人員應熟悉本崗位相關的危險源及其控制措施,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工藝安全作業指導書。


        4.1.10.2.3 開展了定期的安全檢查,排查事故隱患并對查出的隱患實施了有效的糾正和預防措施,或進行了逐級報告。


        4.1.10.2.4 每月至少開展兩次安全活動。


        4.1.10.2.5 對新從業人員進廠,以及員工轉崗和復工、全員等均按照規定進行了安全教育培訓。


        4.1.10.3 企業應定期對安全生產標準班組進行驗收和考核,并保存驗收和考核記錄。


        4.1.11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4.1.11.1 企業應通過危險源辨識及其風險評價,確定勞動防護用品的需求計劃和發放標準,發放標準應滿足崗位風險控制要求和法規、標準要求。


        4.1.11.2 勞動防護用品供應商應具有相應的資質,其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應符合國家、行業的相關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特定的安全標志。


        4.1.11.3 企業應按照發放標準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并確保從業人員正確使用和穿戴勞動防護用品。


        4.1.12 應急管理


        4.1.12.1 企業應根據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并考慮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確定潛在緊急情況和應急響應目標。


        4.1.12.2 企業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AQ/T 9002的規定,結合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應急預案應通過評審或論證后進行備案。


        應急預案應發放至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中,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應熟悉應急預案的內容。


        4.1.12.3 企業應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并應確保應急物資及裝備的完好、有效,配備應急裝備時,應考慮外部可以支援的應急能力。


        4.1.13.4企業應對實際的緊急情況作出響應,確保能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及時進行報告。


        4.1.13.5 企業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企業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并對應急預案演練進行評估。企業制定的應急預案應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并保存記錄。


        4.1.13 安全檢查


        4.1.13.1 企業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并確保安全檢查覆蓋其所有的作業場所、設備設施、人員和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4.1.13.2 安全檢查應包括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專業檢查和綜合檢查:


        ——日常檢查:設備操作者、班組長、車間安全員及其他人員每天應對作業環境、設備設施、從業人員的作業行為等進行日常檢查;


        ——定期檢查:公司(廠)安全管理人員、車間(分廠)負責人及其他人員每周(每月)應對作業環境、設備設施、從業人員的作業行為、危險源的控制情況等進行定期檢查;


        ——專業檢查:公司(廠)安全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專業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應定期對特種設備、消防、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場所、職業病防護設施、相關方等安全狀況進行專業檢查;


        ——綜合檢查: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他人員定期應對所屬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隱患整改情況,以及安全和職業健康管理等進行綜合檢查。


        各類安全檢查應制定安全檢查表,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檢查內容和方法。所有安全檢查均應保存記錄。


        4.1.13.3 企業應確保對安全檢查和排查事故隱患中所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及時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并跟蹤驗證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實際效果;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應制訂治理方案。企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企業應在事故隱患整改時實行“五定”(定措施、定責任、定資金、定時間、定預案)。


        企業應積極配合行政監管執法檢查。


        4.1.13.4 作業現場無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現象。


        4.1.14 事故管理


        4.1.14.1 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4.1.14.2 企業的工傷、火災、交通等各類事故的實際發生數量應低于其年度計劃中的控制指標值。


        4.1.14.3 應對各類事故及時報告(最遲不超過一小時),發生事故后應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和處理,事故調查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和GB 6441和GB 6442的相關規定,確保查明事故的原因,調查報告應提出事故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4.1.14.4 定期應對事故、事件的發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尋找事故、事件發生的規律和趨勢,采取相應的對策和預防措施。


        4.1.14.5 企業應對所有相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整理,并歸檔保存。


        4.2 基礎設施安全條件的基本要求


        4.2.1 金屬切削機床


        4.2.1.1防護罩、蓋、欄應完備可靠,其安全距離、剛度、強度及穩定性均應符合GB/T 8196、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1.2各種防止夾具、卡具和刀具松動或脫落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4.2.1.3各類行程限位裝置、過載保護裝置、電氣與機械聯鎖裝置、緊急制動裝置、聲光報警裝置、自動保護裝置應完好、可靠;操作手柄、顯示屏和指示儀表應靈敏、準確;附屬裝置應齊全。


        4.2.1.4 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及安裝方式應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1.5局部照明或移動照明應采用安全電壓,線路無老化,絕緣無破損。


        4.2.1.6電氣設備的絕緣、屏護、防護距離應符合GB 5226.1的相關規定;電器箱、柜與線路應符合本標準4.2.38.4的規定,周邊0.8m范圍內無障礙物,柜門開啟應靈活。


        4.2.1.7設備上未加防護罩的旋轉部位的楔、銷、鍵不應突出表面3mm,且無毛刺或棱角。


        4.2.1.8每臺設備應配備清除切屑的專用工具。


        4.2.1.9 除符合上述通用規定外,鉆床、磨床、車床、插床、電火花加工機床、鋸床、銑床、加工中心、數控機床等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鉆床:鉆頭部位應有可靠的防護罩,周邊應設置操作者能觸及的急停按鈕。


        ——磨床:砂輪選用、安裝、防護、調試等應符合GB 4674的相關規定,旋轉時無明顯跳動。


        ——車床:加工棒料、圓管,且長度超過機床尾部時應設置防護罩(欄),當超過部分的長度大于或等于300mm時,應設置有效的支撐架等防彎裝置,并應加防護欄或擋板,且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插床:限位開關應確?;瑝K在上、下極限位置準確停止,配重裝置應合理牢固,且防護有效。


        ——電火花加工機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閃點應在70℃以上,且應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液位應與工作電流相匹配。


        ——鋸床:鋸條外露部分應設置防護罩或采取安全距離進行隔離。


        ——銑床:外露的旋轉部位及運動滑枕的端部應設置可靠的防護罩;不準在機床運行狀態下對刀、調整或測量零件;工作臺上不準擺放未固定的物品。


        ——加工中心:加工區域周邊應設置固定或可調式防護裝置,換刀區域、工件進出的聯鎖裝置或緊固裝置應牢固、可靠,任何安全裝置動作,均切斷所有動力回路。


        ——數控機床:加工區域應設置可靠的防護罩,其活動門應與運動軸驅動電機聯鎖;調整刀具或零件時應采用手動;訪問程序數據或可編程功能應由授權人執行,這些功能應閉鎖,可采用密碼或鑰匙開關。


        4.2.2 沖、剪、壓機械


        4.2.2.1離合器動作應靈敏、可靠,且無連沖;剛性離合器的轉鍵、鍵柄和直鍵無裂紋或無松動;牽引電磁鐵觸頭無粘連,中間繼電器觸點應接觸可靠,無連車現象。


        4.2.2.2制動器性能可靠,且與離合器聯鎖,并能確保制動器和離合器動作協調、準確。


        4.2.2.3急停裝置應符合GB 16754的相關規定,大型沖壓機械一般應設置在人手可迅速觸及且不會產生誤動作的部位。


        4.2.2.4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的設備外露旋轉部件均應設置齊全、可靠的防護罩,其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2.5外露在工作臺外部的腳踏開關、腳踏桿均應設置合理、可靠的防護罩。


        4.2.2.6電氣設備的絕緣、屏護、防護間距應符合GB 5226.1的相關規定;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及安裝方式應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2.7壓力機、封閉式沖壓線及折彎機均應配置一種以上的安全保護裝置,且可靠、有效。多人操作的壓力機應為每位操作者配備雙手操作裝置,其安裝、使用的基本要求應符合GB/T 19671的相關規定。


        4.2.2.8 壓力機應配置模具調整或維修時使用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栓等),該裝置應與主傳動電機或滑塊行程的控制系統聯鎖。


        4.2.2.9 工業梯臺應符合本標準4.2.23的規定,其開口處應與設備聯鎖。


        4.2.2.10 剪板機等壓料腳應平整,危險部位應設置可靠的防護裝置。出料區應封閉,柵欄應牢固、可靠,柵欄門應與主機聯鎖。


        4.2.3 起重機械


        4.2.3.1 安全管理和資料應滿足以下要求:


        ——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應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選用的產品應與工況、環境相適應;


        ——產品合格證書、自檢報告、安裝資料等齊全;


        ——應注冊登記,并按周期進行檢驗;


        ——日常點檢、定期自檢和日常維護保養等記錄齊全。


        4.2.3.2 金屬結構件和軌道


        4.2.3.2.1 主要受力構件(如主梁、主支撐腿、主副吊臂、標準節、吊具橫梁等)無明顯變形。


        4.2.3.2.2 金屬結構件的連接焊縫無明顯焊接缺陷,螺栓和銷軸等連接處無松動、無缺件、無損傷。


        4.2.3.2.3 大車、小車軌道無松動。


        4.2.3.3 鋼絲繩的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使用長度和固定狀態應符合GB/T 5972的規定。


        4.2.3.4 滑輪應轉動靈活,其防護罩應完好;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的直徑應匹配,其輪槽不均勻磨損不得大于3mm,輪槽壁厚磨損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輪槽底部直徑磨損不得大于鋼絲繩直徑的50%,并不得有裂紋。


        4.2.3.5 吊鉤等取物裝置


        4.2.3.5.1 無裂紋。


        4.2.3.5.2 危險斷面磨損量不得大于原尺寸的10%。


        4.2.3.5.3 開口度不得超過原尺寸的15%。


        4.2.3.5.4 扭轉變形不得超過10°。


        4.2.3.5.5 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不得產生塑性變形。


        4.2.3.5.6 應設置防脫鉤裝置,且有效。


        4.2.3.5.7 吊鉤(含直柄吊鉤尾部的退刀槽)、液態金屬吊鉤橫梁的吊耳和板鉤心軸、盛鋼(鐵)液體的吊包耳軸(含焊縫)、集裝箱吊具轉軸及搭鉤等應定期進行無損探傷,探傷檢查周期一般為6個月至12個月。


        4.2.3.6 制動器


        4.2.3.6.1 運行可靠,制動力矩調整合適。


        4.2.3.6.2 液壓制動器不得漏油。


        4.2.3.6.3 吊運熾熱金屬液體、易燃易爆危險品或發生溜鉤可造成重大損失的起重機械,起升(下降)機構應裝設兩套制動器。


        4.2.3.7 各類行程限位、重量限制器開關、聯鎖保護裝置及其他保護裝置應完好、可靠。1t及以上起重機械應加裝重量限制器。1t以下起重機械應加裝防止電動葫蘆脫軌的裝置。


        4.2.3.8 急停裝置、緩沖器和終端止擋器等停車保護裝置完好、可靠。急停裝置不得自動復位,且裝設在司機操作方便的部位。


        4.2.3.9 便攜式(含地面操作、遙控)按鈕盤的控制電源應采用安全電壓,且功能齊全、有效。無線遙控裝置應由專人保管,非操作人員不得啟動按鈕。便攜式地面操作按鈕盤的按鈕自動復位(急停開關除外),控制電纜支承繩應完整有效。


        4.2.3.10 各種信號裝置與照明設施應完好有效。


        4.2.3.11 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及安裝方式應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電氣裝置應配備完好;防爆起重機上的安全保護裝置、電氣元件、照明器材等應符合防爆要求。


        4.2.3.12 各類防護罩、蓋完整可靠;工業梯臺應符合本標準4.2.23的相關規定。


        4.2.3.13 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防雨罩、夾軌器或錨定裝置應安全可靠;起升高度大于50m且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應安裝風速儀。


        4.2.3.14 安全標志與消防器材


        4.2.3.14.1 明顯部位應標注額定起重量、檢驗合格證和設備編號等標識。


        4.2.3.14.2 危險部位標志應齊全、清晰,并符合GB 2894的規定。


        4.2.3.14.3 運動部件與建筑物、設施、輸電線的安全距離符合相關標準,室外高于30m的起重機械頂端或者兩臂端應設置紅色障礙燈。


        4.2.3.14.4 司機室應確保視野清晰,并配有滅火器和絕緣地板,各操作裝置標識完好、醒目。


        4.2.3.14.5 司機室的固定連接應牢固可靠;露天作業的司機室應設置防風、防雨、防曬等裝置,高溫、鑄造作業的司機室應密封并加裝空調。


        4.2.3.15 吊索具


        4.2.3.15.1 自制吊索具的設計、制作、檢驗等技術資料均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且有質量保證措施,并報本企業主管部門審批。


        4.2.3.15.2 購置吊具與索具應是具備安全認可資質廠家的合格產品。


        4.2.3.15.3 使用單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日常保養、維修、檢查和檢驗,吊具與索具應定置擺放,且有明顯的載荷標識;所有資料應存檔。


        4.2.3.16 鐵路起重機、高空作業車、升降機等專項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齊全、有效。有軌巷道堆垛起重機的限速防墜、過載保護、松繩保護、貨叉伸縮行程限位器等專項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應符合JB 5319.2的相關規定。


        4.2.4 電梯


        4.2.4.1安全管理和資料應滿足以下要求:


        ——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保養應由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


        ——產品合格證書、自檢報告、安裝資料等齊全;


        ——應注冊登記,并按周期進行檢驗,轎廂內粘貼檢驗合格證。


        4.2.4.2 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限位器、報警裝置以及門的聯鎖裝置、安全保護裝置應完整,且靈敏可靠。


        4.2.4.3 曳引機應工作正常,油量適當,曳引繩與補償繩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使用長度和固定狀態應符合GB 7588的相關規定,制動器應運行可靠。


        4.2.4.4 轎廂結構牢固可靠、運行平穩,轎門關閉時無撞擊,轎廂內應設有與外界聯系的通訊設施和應急照明設施,轎廂門開啟靈敏,防夾人的安全裝置完好有效,間隙符合要求。


        4.2.4.5 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及安裝方式應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電氣部分的絕緣電阻值應符合GB 7588的相關規定。


        4.2.4.6 機房


        4.2.4.6.1 機房內應通風、屏護良好,且清潔、無雜物;并應配置合適的消防設施、固定照明和電源插座。


        4.2.4.6.2 房門應上鎖,通向機房、滑輪間和底坑的通道應暢通,且應有永久性照明。


        4.2.4.6.3 控制柜(屏)的前面和需要檢查、修理等人員操作的部件前面應留有不小于0.6m×0.5m的空間;曳引機、限速器等旋轉部位應安裝防護罩。


        4.2.4.6.4 對額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電梯,機房內鋼絲繩與樓板孔洞每邊間隙均應為20~40mm。對額定速度大于2.5m/s的電梯,運行中的鋼絲繩與樓板不應有摩擦的可能。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應筑有高50mm以上的臺階。


        4.2.4.6.5 機房中每臺電梯應單獨裝設主電源開關,并有易于識別(應與曳引機和控制柜相對應)的標志。該開關位置應能從機房入口處迅速開啟或關閉。


        4.2.4.7 升降機出入門及井巷口的防護欄應與動力回路聯鎖,且完好、可靠。


        4.2.5 廠內機動車輛(含工程機械)


        4.2.5.1 安全管理和資料應滿足以下要求:


        ——產品合格證書、自檢報告等資料齊全;


        ——應注冊登記,并按周期進行檢驗;


        ——日常點檢、定期自檢和日常維護保養等記錄齊全。


        4.2.5.2 車身整潔,所有部件及防護裝置應齊全、完整。


        4.2.5.3 動力系統應運轉平穩,無異常聲音;點火、燃料、潤滑、冷卻系統性能應良好;連接管道應無漏水、漏油。


        4.2.5.4 電氣系統應完好;大燈、轉向、制動燈應完好并有牢固可靠的保護罩;電器儀表應配置齊全,性能可靠;喇叭應靈敏,音量適中;連接電氣線路應無漏電。


        4.2.5.5 傳動系統應運轉平穩,離合器分離徹底,接合平穩,不打滑、無異響;變速器的自鎖、互鎖應可靠,且不跳檔、不亂檔。


        4.2.5.6 行駛系統應連接緊固,車架和前后橋不應變形或產生裂紋;輪胎磨損不應超過標準規定的磨損量,且胎面無損傷。


        4.2.5.7 轉向機構應輕便靈活可靠,行駛中不應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等。


        4.2.5.8 制動系統應安全可靠,無跑偏現象,制動距離滿足安全行駛的要求;電瓶車的制動聯鎖裝置應齊全、可靠,制動時聯鎖開關應切斷行車電源。


        4.2.6 木工機械(含可發性聚苯乙烯加工機械)


        4.2.6.1 危險性大、行程較長或行程有特定要求的設備應設置限位裝置或聯鎖開關,并確保其完好、靈敏、可靠。


        4.2.6.2外露的旋轉部位應安裝防護罩或蓋,并確保其完好、有效,其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6.3緊固件、連接件和鎖緊裝置應完整、可靠。


        4.2.6.4鋸條接頭不應多于3個,且無裂紋;砂輪應符合本標準4.2.11的相關規定。


        4.2.6.5電氣設備的絕緣、屏護、防護間距應符合GB 5226.1的相關規定;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及安裝方式應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刂齐娖鲬O置防止木塵進入的密閉措施。加工可發性聚苯乙烯泡沫材料時,設備應有防靜電裝置。


        4.2.6.6 安全防護裝置應配置齊全,且安全、可靠。


        4.2.6.7 除符合上述通用規定外,平刨床、跑車及銑床等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平刨床的工作臺應符合如下要求:


        后工作臺的垂直調整限制到刀軸切削圓直徑以下1.1mm;

        設置有前工作臺垂直調整裝置的設備,應在整個調整范圍上保持與后工作臺臺面的平行,其深度不超過8mm;

        無論工作臺調整到任何高度,工作臺唇板與切削圓之間的徑向距離為3mm±2mm;

        工作臺或工作臺唇板有開槽的,槽寬度不得超過6mm,長度不得超過15mm,齒的寬度至少為6mm。在頂部齒的厚度最小值為1.5mm,在槽的根部至少為5mm。

        —— 跑車帶鋸機應設置有效的護欄。


        —— 立刨(銑床)應有防止手進入危險區的送料裝置。


        4.2.7 注塑機


        4.2.7.1防護罩、蓋、欄的安裝應牢固,無明顯的銹蝕或變形,且與動力回路聯鎖。


        4.2.7.2操作平臺結構合理,應無嚴重脫焊、變形、腐蝕和斷開、裂紋等缺陷,并符合本標準4.2.23的有關規定。


        4.2.7.3電氣設備的絕緣、屏護、防護間距應符合GB 5226.1的相關規定;電控箱、柜與線路應符合本標準4.2.38.4的相關規定;控制臺各參數顯示功能應完好;急停裝置、聯鎖裝置、操作按鈕應標示清晰、靈敏可靠,并有故障報警裝置,任何急停裝置動作均應切斷所有動力回路;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及安裝方式應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7.4液壓及冷卻管路應連接可靠,油(水)箱及管路無漏油、漏水,控制系統開關應齊全,動作可靠。


        4.2.7.5模具及其緊固螺栓應齊全,無松動、無裂紋、無變形,且編號清晰。


        4.2.7.6自動取料、落料裝置應標識清楚、動作靈敏可靠,機械手活動區域應設置防護欄、屏護,并與動力回路聯鎖。


        4.2.7.7 作業區應有良好的通風,防止有害物質聚集。


        4.2.8 工業機器人(含機械手)


        4.2.8.1 安全管理和資料應滿足以下要求:


        ——設備本體、輔助設施及安全防護裝置等資料齊全;


        ——應確保其編程、操作、維修人員均參加有效的安全培訓,并具備相應的工作能力。


        4.2.8.2 作業區域應設置警示標志和封閉的防護欄,必備的檢修門和開口部位應設置安全銷、安全鎖和光電保護等安全防護裝置。


        4.2.8.3 各種行程限位、聯鎖裝置、抗干擾屏蔽及急停裝置應靈敏、可靠,任何安全裝置動作均切斷動力回路;急停裝置應符合GB 16754的相關規定,并不得自動復位。


        4.2.8.4 液壓管路或氣壓管路應連接可靠,無老化或泄露;控制按鈕配置齊全、動作準確。


        4.2.8.5 執行機構應定位準確、抓取牢固;自動鎖緊裝置應靈敏、可靠。


        4.2.8.6 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及安裝方式應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電氣線路標識清晰;保護回路應齊全、可靠,且能防止意外或偶然的誤操作。


        4.2.8.7 當調整、檢查、維修進入危險區域時,設備應具備防止意外啟動的功能。


        4.2.9 裝配線(含部件分裝線、焊裝線)


        4.2.9.1輸送機械的防護罩(網)應完好,無變形和破損;人行通道上方應裝設護網(板)。


        4.2.9.2大型部件翻轉機構的鎖緊、限位裝置應牢固可靠;回轉區域應有醒目的安全標識和報警裝置,周圍1.5m處應設置防護欄。


        4.2.9.3起重機械的聯鎖、限位,以及行程限制器、緩沖器等防護裝置應齊全、有效;制動器應平穩、可靠;急停按鈕應配置齊全、可靠。


        4.2.9.4吊索具應符合本標準4.2.3.3和4.2.3.5的相關規定。


        4.2.9.5控制臺、操作工位以及裝配線適當距離(不宜超過20M)間應設置急停裝置,且不得自動復位;開線、停線或急停時應有明顯的聲光報警信號。


        4.2.9.6風動工具應定置擺放,且符合本標準4.2.10的相關規定。


        4.2.9.7一、二類電動工具應配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其本體應符合本標準4.2.42的相關規定。


        4.2.9.8運轉小車應定位準確、夾持牢固;料架(箱、斗)應結構合理、牢固,放置應平穩。


        4.2.9.9 人員需要跨越輸送線的地段應設置通行過橋,通行過橋的平臺、踏板應防滑,其結構應符合本標準4.2.23的相關規定。


        4.2.9.10 地溝入口處應設置蓋板或防護欄,且完好、無變形;溝內應無障礙物,并應配置應急照明燈,且不允許積水、積油。


        4.2.9.11 各種焊接機械防護罩、防火花飛濺設施應齊全、可靠;儀表及按鈕應清晰、完好;電氣線路應符合本標準4.2.36的相關規定;電焊設備應符合本標準4.2.41的相關規定,且定期檢測。


        4.2.9.12 焊裝作業場所應設置有效、可靠的煙塵防治設施。


        4.2.9.13 機械手作業區應為全封閉作業環境,周圍設置防護欄,并配置可靠的聯鎖裝置。


        4.2.10 風動工具


        4.2.10.1砂輪的裝夾應牢靠,無松動;卡盤與砂輪的接觸面應平整、均勻,壓緊螺母或螺栓無滑扣,且有防松措施。


        4.2.10.2使用風動工具應配備完好無損的風罩和防護罩,并嚴禁拆卸。


        4.2.10.3開關和進氣閥應靈活可靠,密封良好,并能準確控制正反轉和停止,關閉后不允許漏氣。


        4.2.10.4各種形式的防松脫裝置應完好,可靠。


        4.2.10.5輸氣管道及軟管不應泄漏、老化或腐蝕。


        4.2.11 砂輪機


        4.2.11.1 安裝地點


        4.2.11.1.1 單臺設備可安裝在人員較少的地方,且在靠近人員方向設置防護網;多臺設備應安裝在專用的砂輪機房內。


        4.2.11.1.2 有腐蝕性氣體,易燃易爆場所以及精密機床的上風側不應安裝砂輪機。


        4.2.11.1.3 確保操作者在砂輪兩側有足夠的作業空間。


        4.2.11.2 砂輪機防護罩的強度、開口角度及與砂輪之間的間隙應符合GB 4674的相關規定。


        4.2.11.3 擋屑板應有足夠的強度且可調,與砂輪圓周表面的間隙應小于或等于6mm。


        4.2.11.4 砂輪應無裂紋、無破損;禁止使用受潮、受凍、超過使用期的砂輪。


        4.2.11.5 托架應有足夠的面積和強度,并安裝牢固,托架應根據砂輪磨損及時調整,其與砂輪的間隙應小于或等于3mm。


        4.2.11.6 法蘭盤的直徑大小、強度以及砂輪與法蘭盤之間的軟墊應符合GB 4674的相關要求。


        4.2.11.7 砂輪機運行應平穩可靠,砂輪磨損量不應超過GB 4674的相關規定。


        4.2.11.8 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工作面照度應大于或等于300(lx)。


        4.2.12 射線探傷設備


        4.2.12.1 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工作許可登記證、定期檢測報告、個人輻射量監測檢驗報告、個人健康檔案等資料、記錄應齊全、有效;


        ——相關工作人員應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操作人員、檢修人員、試驗人員)進入工業探傷輻射工作場所時,應佩戴報警式劑量計;


        ——建立完善有效的安全防護管理規章制度、事故應急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4.2.12.2 探傷室的門、窗、電纜溝、鉛板等防輻射措施完好,X射線探傷室屏蔽墻外30cm處空氣比釋動能率應小于2.5μGy·h-1??刂剖覒渲帽O視屏。


        4.2.12.3 各種報警、信號、通訊及警示標志應完好、靈敏、準確、及時;照射室的閉鎖或門機聯鎖裝置應可靠。


        4.2.12.4 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12.5 被檢測物應放置牢固,且不影響探傷設備的運行、操作。


        4.2.12.6 移動式或攜帶式X射線裝置,控制器與X射線管頭或高壓發生器的連接電纜不得短于20m;并應將作業時被檢物體周圍的空氣比釋動能率大于15μGy·h-1的范圍內劃定為控制區,工作人員應在控制區邊界外作業,所有人員嚴禁進入控制區內。


        4.2.13 自有專用機械設備


        4.2.13.1 企業應建立專用機械設備臺帳,并保存以下內容的檔案資料:


        ——完整的設計、審批的相關資料;


        ——出廠技術資料、安裝使用說明書;


        ——驗收資料和相應的檢測、試驗報告;


        ——其他技術資料。


        4.2.13.2 企業應編制每種專用機械設備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工藝安全技術作業指導書。


        4.2.13.3 企業應對專用機械設備進行了風險分析和評價,并制定了安全標準化考評表,其考評項目應包括以下內容(無此內容除外):


        ——各運動部位的限位裝置應靈敏、可靠,并與動力機構聯鎖。信號警示裝置應可靠;


        ——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設備外露的旋轉部件均應設置齊全、可靠的防護罩或防護網;


        ——電氣設備的絕緣、屏護、間距,以及PE線應符合的相關規定;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應按照規定進行注冊登記,并應定期檢驗,且符合相關規定;


        ——使用危險化學品、油類及產生有機粉塵、可燃蒸汽、氣霧場所的電氣設備及通風應符合防爆要求;


        ——使用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氣、煤粉作燃料時,其點火保護和熄火保護應靈敏、可靠;


        ——登高梯臺應符合相關規定;


        ——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技術要點等。


        4.2.13.4 企業制定的專用機械設備安全標準化考評內容應滿足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標準的要求。


        4.2.13.5 企業應按照專用機械設備安全標準化考評表進行了自評,并保存自評記錄。


        4.2.14 鍛造機械


        4.2.14.1 錘頭部件


        4.2.14.1.1 錘頭安裝應堅固,無松動,凡使用銷、楔處不得設有墊片。


        4.2.14.1.2 固定用的銷、楔應無松動,且突出部分應小于15mm。


        4.2.14.1.3 錘缸的頂部應設有可靠的錘桿緩沖裝置。


        4.2.14.1.4 錘頭應無裂紋、無破損。


        4.2.14.1.5 螺旋傳動機應設置可靠的緩沖裝置。


        4.2.14.2 砧座應位于基礎的中心,上、下砧應對正,其平行度應小于1/300;使用銷、楔處不得設有墊片。


        4.2.14.3 操縱機構


        4.2.14.3.1 操縱手柄、踏桿、按鈕、制動器手(腳)柄(桿)應靈活、完好;制動器應可靠。


        4.2.14.3.2 應設有防止設備意外誤動作的裝置;踏桿上應設有防護罩;按鈕應標識清晰、動作準確。


        4.2.14.4 運動部件


        4.2.14.4.1 電動機的連接部位不得松動。


        4.2.14.4.2 摩擦盤、飛輪、導軌壓條等部位的緊固件不得松動,且設有防止運動件脫落或誤操作的裝置。


        4.2.14.4.3 運動部件應標明其運動方向,單向旋轉的零部件應有轉向的指示標識。


        4.2.14.5 安全防護裝置


        4.2.14.5.1 限位器、緊急制動器、溢流閥、安全閥、保險杠等安全裝置應齊全、有效;


        4.2.14.5.2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設備外露的旋轉部件均應設置齊全、可靠的防護罩或防護網,其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14.5.3 檢修平臺應符合本標準4.2.23的相關規定;


        4.2.14.5.4 在設備維修或模具進行調整時,應設置防止工作部件意外移動的保險裝置或能量鎖定裝置,且應與動力回路聯鎖。


        4.2.14.6 附屬的氣瓶、儲氣罐等儲能裝置應符合本標準4.2.26、4.2.27的相關規定。


        4.2.14.7 操作機、夾鉗、剁刀等設備或工具,受力部位應無裂紋,受打擊部位的硬度不應高于HRC30。


        4.2.14.8 設備基礎應牢固、可靠,其結合面應緊密,且應采取減震措施;周邊留足夠的操作空間。


        4.2.14.9 電氣設備的絕緣、屏護、防護間距應符合GB 5226.1的相關規定;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15 鑄造機械


        4.2.15.1 設備結構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及穩定性,基礎應堅實;工業梯臺應符合本標準4.2.23的相關規定。


        4.2.15.2 管路


        4.2.15.2.1 管路應有良好的密封性能,無漏油、漏氣、漏水。


        4.2.15.2.2 連接軟管應耐油,無老化;并不得靠近熱源,且能避免重物擠壓。


        4.2.15.2.3 氣動系統中的廢氣排放不得將灰塵、沙粒等吹向操作者和工作臺面。


        4.2.15.3 安全防護裝置


        4.2.15.3.1 設備外露旋轉、沖壓部件的防護罩除應具備防護功能外,還應具有防止粉塵或有害氣體擴散的功能。防護罩應牢固、可靠,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15.3.2 可拆卸的安全防護裝置應與動力回路聯鎖,且應靈敏、可靠。


        4.2.15.3.3 設備檢修時,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識或能量鎖定裝置。


        4.2.15.4 控制系統


        4.2.15.4.1 控制系統的設置應便于操作和維修;儀表、指示燈、操作按鈕均應標識準確、清晰,動作靈敏可靠。


        4.2.15.4.2 控制和操作的轉換開關應安裝在閉鎖的柜(箱)中。


        4.2.15.4.3 生產線的控制臺、操作崗位和適當間距位置(一般不宜超過20m)應設置急停裝置,且手動復位;停線或急停時應有明顯的聲光報警信號。


        4.2.15.4.4 兩個或兩個以上操作者共同操作的設備,應對每個操作者配置雙手控制裝置,其安裝、使用應符合GB/T 19671的相關規定。


        4.2.15.4.5 夾緊裝置的泄壓聯鎖裝置應靈敏、可靠。


        4.2.15.5 凡產生塵毒危害的設備應配置防塵、防毒設施,并確保其完好、有效;防塵、防毒設施應與動力回路聯鎖。


        4.2.15.6 電氣設備的絕緣、屏護、防護間距應符合GB 5226.1的相關規定;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15.7 壓鑄機、制芯機、混砂機、拋(噴)丸機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壓鑄機:


        模具區域應采用可移動保護裝置,以避免運動引起的傷害;

        合型機構應配置移動式保護裝置,該裝置應通過兩個機械限位開關與控制系統相耦合;

        防護裝置應與控制系統聯鎖,在防護裝置未進入正確位置時,壓鑄機不能啟動合型動作;

        附屬的氣瓶、儲氣罐等儲能裝置應符合本標準4.2.26、4.2.27的相關規定。

        ——制芯機:


        芯盒加熱棒應長短適中,線頭連接整潔,且安全可靠;

        夾緊或合模閉鎖裝置應設有能保證被夾工裝完全關閉密合后才能執行下一操作程序的聯鎖裝置或控制裝置。

        ——混砂機:


        防護罩應有足夠的強度,檢修門應與動力回路聯鎖,且靈敏、可靠;

        應設置專用取樣門,其開口大小能確保手不得伸入混砂機內。

        ——拋(噴)丸機:


        凡可能發生鋼丸外噴的危險工作區應設置安全隔離區或保護屏,門應與動力回路聯鎖;

        高速旋轉的零部件應進行靜平衡或動平衡檢驗,并符合產品安全的規定;

        噴丸控制開關應牢固地安裝在噴丸軟管或噴槍上,其電壓為安全電壓。

        4.2.16 鑄造熔煉爐


        4.2.16.1 爐體及其附屬設施


        4.2.16.1.1 電弧爐應符合:


        ——爐殼、爐蓋、爐襯、出鋼槽、爐門等應完好、牢固;


        ——爐體、熱絕緣爐襯應完整,且無破損;


        ——爐蓋提升、旋轉機構和電極升降機構應靈活可靠,限位裝置靈敏、可靠;


        ——傾爐限制器、爐頂限制器、爐體的橋架限位開關應靈敏可靠;


        ——水冷系統無泄漏、無堵塞。


        4.2.16.1.2 沖天爐應符合:


        ——爐底及其支撐裝置應牢固可靠;


        ——爐體、熱絕緣爐襯應完整,且無破損;


        ——修爐時應配置防物料墜落的裝置;


        ——加料平臺要比加料口低1.5m,平臺結構應符合本標準4.2.23的相關規定,并能耐高溫腐蝕,且防滑,平臺不得存放雜物;


        ——送風系統應完整、有效。


        4.2.16.1.3 感應爐應符合:


        ——爐蓋、感應器、坩堝、爐架等部件應齊全完整;


        ——敞開的上料口低于操作面700mm以下時,周圍應設置防護欄;


        ——傳動裝置應靈敏可靠;


        ——水冷系統應保持暢通,無堵塞、無泄漏。


        4.2.16.2 升降及起吊裝置


        4.2.16.2.1 金屬結構件應牢固,并能承受高溫作業環境。


        4.2.16.2.2 應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且與動力回路聯鎖。


        4.2.16.2.3 鋼絲繩應符合本標準4.2.3.3的規定,并能承受高溫作業環境。


        4.2.16.3 澆包及澆注機


        4.2.16.3.1 金屬結構件應牢固可靠,無銹蝕,連結部位應轉動靈活。


        4.2.16.3.2 機械式澆包和澆注機的行走機構和升降器應確保澆包靈活移動或升降,并配有兩套可靠的制動裝置。軌道終端設置的限位裝置應靈敏、可靠。


        4.2.16.3.3 安全保險裝置應齊全、可靠,并能滿足強度和剛性的要求。


        4.2.16.4 爐坑


        4.2.16.4.1 爐底、爐坑及周邊嚴禁積油、積水。


        4.2.16.4.2 爐坑周邊應設置護欄或防護蓋板,護欄及防護蓋板應滿足強度和剛性的要求,且防滑。


        4.2.16.5 安全防護裝置


        4.2.16.5.1 安全防護罩或網、保險裝置、信號裝置、安全標識應齊全、完好。


        4.2.16.5.2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的設備外露旋轉部件均應設置齊全、可靠的防護罩,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16.6 各種儀器儀表、指示信號、操作開關等應配置齊全,并清晰、靈敏、可靠。


        4.2.16.7 凡產生塵毒危害的設備應配置防塵、防毒設施,并確保其完好、有效;防塵、防毒設備設施應與動力回路聯鎖;且無二次污染。


        4.2.16.8 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17 工業爐窯


        4.2.17.1 爐門及其附屬設施


        4.2.17.1.1 爐門升降機構應完好,外露傳動部分應設置防護罩。


        4.2.17.1.2 水冷卻爐門的管道應保持暢通,不泄漏;并設有防凍措施;出水管路上嚴禁安裝閥門。


        4.2.17.1.3 爐門應設置上下限位裝置,并確保進出爐時切斷電源。


        4.2.17.1.4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設備外露的旋轉部件均應設置齊全、可靠的防護罩或防護網,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17.1.5 爐門、移動的爐底、加熱電源均應設置聯鎖裝置,且運行可靠。


        4.2.17.2 爐窯上使用的鋼絲繩、滑輪應完好,并符合本標準4.2.3.3、4.2.3.4的規定。


        4.2.17.3 爐體金屬結構件應完整、牢固,無腐蝕或破損;耐火材料應能承受高溫、腐蝕、摩擦和化學侵蝕,砌體的墻面、窯頂和底部應保持完整,無破損。


        4.2.17.4 電氣設備的絕緣、屏護、防護間距應符合GB 5226.1的相關規定;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17.5 燃氣爐、燃油爐、鹽浴爐、箱式電阻爐、氣體滲碳爐除符合上述通用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燃氣爐氣閥應完好,無松動、無泄漏,燃燒器運行正常。在火焰熄滅時能迅速切斷燃料供給并報警,煙道應安裝防爆門。


        ——燃油爐油管、風管及加熱器應無裂紋、無泄漏,并確保油壓(量)以及風壓(量)相匹配。


        ——鹽浴爐測溫儀表、儀器應靈敏可靠、指示正確,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高溫鹽浴爐應設置排風裝置。


        ——箱式電阻爐測溫儀表、儀器應靈敏可靠、指示正確,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電阻絲應完好、無斷裂。


        ——氣體滲碳爐爐蓋升降機構應靈敏,風扇轉動平穩;冷卻水管、輸油管道應暢通、無滲漏;排氣管、漏油器應暢通;氨氣瓶嚴禁靠近熱源、電源或在強日光下曝曬?,F場應配置防止意外事故的氧氣呼吸器。


        4.2.18 酸、堿、油槽及電鍍槽


        4.2.18.1 槽體


        4.2.18.1.1 槽體應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4.2.18.1.2 槽體應無裂紋、變形、滲漏。


        4.2.18.1.3 電鍍槽及其襯里的材料應耐腐蝕、耐高溫。


        4.2.18.1.4 帶襯里的鋼槽應設置檢漏裝置,防止襯里損壞后導致槽液腐蝕槽體。


        4.2.18.2 導電桿應能滿足電鍍所需的電流和承受的重量,且便于清洗銅排;導電座與槽體之間、槽體與地面之間都應設有可靠的絕緣層。


        4.2.18.3 槽體應高于操作者站立面700mm以上,當低于700mm時,應設置防護欄,防護欄應符合本標準4.2.23的相關規定。


        4.2.18.4 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槽體周邊應設置通風裝置,并確保吸風口處的風速為7m/s~10m/s。


        4.2.18.5 排水管道應根據排放液體的化學性質和溫度選擇合適的材質,且不得腐蝕、變形。


        4.2.18.6 電氣設備的絕緣、屏護、防護間距應符合GB 5226.1的相關規定;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用石英玻璃管加熱時應有保護措施。


        4.2.18.7 作業現場應配置可清洗面部的應急處理裝置,該裝置應定期維護、檢修,確保靈敏、可靠。


        4.2.19 職業病防護設施和環保設施


        4.2.19.1 系統中各級凈化(處理)設備的凈化(處理)效率應大于該設備設計參數的90%。


        4.2.19.2 系統中各設備及其部件應齊全、完好,無腐蝕;各種管道上的閘板、閥門應靈活、可靠,連接處無泄漏。


        4.2.19.3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設備外露的旋轉部件均應設置齊全、可靠的防護罩或防護網,其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池、溝應設有防護欄、蓋板,并設有明顯的安全標識。


        4.2.19.4 系統結構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及穩定性,基礎應堅實;工業梯臺應符合本標準4.2.23的相關規定。


        4.2.19.5 電氣設備的絕緣、屏護、防護間距應符合GB 5226.1的相關規定;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19.6 系統內附屬的壓力容器應符合本標準4.2.26的相關規定。


        4.2.19.7 除塵、廢氣凈化系統和廢水處理系統除符合上述通用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除塵、廢氣凈化系統:


        吸塵罩(吸氣罩)布置應合理,其金屬結構件應完整、無腐蝕,表面油漆無脫落;

        凈化設施的尾部處理不應產生二次污染;除塵器的清灰系統應運行正常;

        靜電除塵器的檢修門應密封良好,并與動力回路聯鎖,其漏風率應小于5%;

        易產生爆炸危險的廢氣凈化系統應設置防爆裝置,且應完好、可靠。

        ——廢水處理系統的安全規定為:


        凈化池應定期清理,沉淀物沉積高度不大于池深的10%;

        污水處理劑等化學品應擺放整齊,無泄漏;

        污泥應定期排至指定地點存放或處置。

        4.2.20 中央空調系統


        4.2.20.1 安全裝置


        4.2.20.1.1 壓力表應指示靈敏、刻度清晰、鉛封完整,且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2.20.1.2 壓力繼電器應靈敏可靠,并在系統超出正常工作壓力范圍時,電觸頭能切斷動力回路,使壓縮機停止運行。


        4.2.20.1.3 溫度計應指示清晰、可靠。


        4.2.20.1.4 安全閥應鉛封完好,動作靈敏、可靠,定期校驗;介質應排放至安全的地方。


        4.2.20.1.5 液位計應清晰、可靠,當發生意外泄露時,其閥內的鋼球應能阻止容器內的介質大量外流。


        4.2.20.2 輸送管線


        4.2.20.2.1 管道彎曲角度應準確,彎曲處的表面應無皺紋和裂紋,其橫斷面應無明顯的橢圓。


        4.2.20.2.2 輸送管道的連接除與設備、閥門等處可采用法蘭或螺紋連接外,其余部分均應采取焊接,且無未焊透、咬邊、裂紋等缺陷。采用燃氣加熱器的空調系統,煙道應安裝防爆門。


        4.2.20.2.3 輸送管線上的閥門應靈活可靠、密封良好;管道應無破裂、泄漏、堵塞。


        4.2.20.2.4 蒸發器、冷凝器、吸收器中的傳熱管結垢厚度不應超過1mm,并不允許有雜物堵塞。


        4.2.20.3 防護罩和防護欄


        4.2.20.3.1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設備外露的旋轉部件均應設置齊全、可靠的防護罩或防護網,其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20.3.2 工業梯臺應符合本標準4.2.23的相關規定。


        4.2.20.4 系統內附屬的壓力容器應符合本標準4.2.26的相關規定。


        4.2.20.5 運行參數的監視和控制


        4.2.20.5.1 溴化鋰吸收式制冷機的氣密性真空度下降量一晝夜不應超過66.7Pa。


        4.2.20.5.2 溴化鋰溶液的PH值應在9.0~10.5范圍之內,鉻酸鋰含量不應低于0.1%,且無銹蝕。


        4.2.20.5.3 冷媒水和冷卻水的壓力值應為0.4M Pa,壓差的調整值為0.12~0.14 M Pa,當壓力值小于調整值時,應能報警。


        4.2.20.6 操作系統內各種儀表、指示器、按鈕等應設置合理,顯示正確;帶自動控制裝置的電箱門及機房應上鎖。


        4.2.20.7 電氣安全


        4.2.20.7.1 電氣設備的絕緣、屏護、防護間距應符合GB 5226.1的相關規定;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20.7.2 系統內應設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4.2.20.7.3 對于采用電加熱器的空調系統,在運行時應保證電加熱器與系統送風機聯鎖。


        4.2.20.7.4 檢查或維修設備及其輔助設施時,應使用安全電壓的照明。


        4.2.21 炊事機械


        4.2.21.1 傳動部位


        4.2.21.1.1 傳動部位的皮帶輪、齒輪、鏈輪與鏈條、聯軸器等均應設置可靠的防護罩、防護蓋或防護欄。


        4.2.21.1.2 防護罩、蓋、欄的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21.2 帶有攪拌操作的容器


        4.2.21.2.1 容器蓋的材料應具有一定的強度,且符合食品安全的材質要求。


        4.2.21.2.2 容器蓋應設計合理,便于開啟,宜采用翻轉式。


        4.2.21.2.3 容器蓋與容器應封閉良好,如不能自行蓋嚴的應設鎖卡裝置。


        4.2.21.2.4 容器蓋與容器應配備蓋機聯鎖裝置,聯鎖開關應固定在容器本體上,并確保啟蓋后即能切斷動力回路。


        4.2.21.3 帶有碾、絞、壓、擠、切傷的部位


        4.2.21.3.1 絞肉機應配備送料的輔助工具,嚴禁用手推料。


        4.2.21.3.2 絞肉機的加料口或托盤所使用的材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并與加料口固定連接。


        4.2.21.3.3 壓面機軋輥應便于裝拆,調整靈活,定位可靠。


        4.2.21.3.4 壓面機加料處應配備專用刮面板,嚴禁用手推、刮面粉。


        4.2.21.4 設備的電源控制開關應單機設置,嚴禁多臺設備共用一個控制開關,設置的位置應方便作業人員操作;對于受煙塵、水等因素影響較大的控制開關應有防護裝置,并配置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4.2.21.5 電源引線應穿管敷設,受條件限制時,應敷設在無泡浸、無高溫和無壓砸的沿墻壁面,線路不應有接頭;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22 輸送機械


        4.2.22.1 凡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設備外露的旋轉部件均應設置齊全、可靠的防護罩或防護網,其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22.2 急停裝置


        4.2.22.2.1 機械化運輸線上每隔20m長度范圍內應至少設置一個急停開關;皮帶輸送機的人行一側,應設置全程的拉繩急停開關。


        4.2.22.2.2 操作工位、升降段或轉彎處應設置急停開關。


        4.2.22.2.3 急停開關不應自動恢復,應采取手動復位;并符合GB 16754的相關規定。


        4.2.22.3 保險裝置


        4.2.22.3.1 皮帶輸送機在兩邊應設置防跑偏擋輪,并運轉靈活,銷軸無竄動。


        4.2.22.3.2 驅動裝置中應設置過載保護裝置,且運行可靠。


        4.2.22.3.3 鏈式輸送機上坡、下坡處應設置止退器或捕捉器,并運行可靠。


        4.2.22.3.4 垂直升降機應設置上升、下降限位裝置及止擋器,并設有防護欄,其門應設置聯鎖裝置。


        4.2.22.4 通道、梯臺和防護網(欄)


        4.2.22.4.1 輸送機械下方的通道凈空高度應大于2m。


        4.2.22.4.2 輸送機械上坡、下坡段或下面有人員通過的部位,應在輸送機械的下面設置堅固的防護網(板);輸送機械穿越樓層而出現孔口時應設護欄,在人員能接近的重錘張緊裝置下方應設立防護柵(欄)。


        4.2.22.4.3 人員需經??缭捷斔蜋C械的部位應設置人行過道(橋)。


        4.2.22.4.4 工業梯臺應符合本標準4.2.23相關規定;防護護網(欄)的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22.5 啟動和停止裝置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或警示信號。


        4.2.22.6 電氣設備的絕緣、屏護、防護間距應符合GB 5226.1的相關規定;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23 工業梯臺


        4.2.23.1 金屬結構件的焊接應符合GB50205的相關規定;且無變形、腐蝕、裂紋等缺陷;其載荷應符合下列值:


        ——固定式鋼直梯踏棍載荷在其中點承受1kN垂直集中活載荷時,允許撓度不大于踏棍長度的1/250;每對梯子支撐及其連接件應能承受3kN的垂直載荷及0.5kN的拉出載荷;


        ——固定式鋼斜梯應能承受5倍預定活載荷標準值,并不小于施加任何點的4.4kN集中載荷;鋼斜梯水平投影面上的均布活載荷標準值應不小于3.5kN/m2;


        ——鋼平臺區域內應能承受不小于3kN/m2均勻分布活載荷。


        4.2.23.2 固定式鋼斜梯踏板及鋼平臺鋪板應采用花紋鋼板或經防滑處理的鋼板制作。


        4.2.23.3 結構要求


        4.2.23.3.1 鋼直梯的結構要求為:


        ——所有的踏棍垂直間距應相等,相鄰踏棍垂直間距應為225mm~300mm,梯子下端的第一級踏棍距基準面距離應不大于400mm,頂部踏棍與到達面的步行表面應處于同一水平面;


        ——梯梁間踏棍供踩踏表面的內側凈寬度應為400mm~600mm,在同一攀登高度上該寬度應相同。由于工作面所限,攀登高度在5m以下時,梯子內側凈寬度可小于400mm,但應不小于300mm;


        ——高于起程面2200mm~3000mm處應設置安全護籠,其籠箍內徑應在650mm~800mm之間;水平籠箍垂直間距應不大于1500mm,立桿間距應不大于300mm,均勻分布,護籠各構件形成的最大空隙應不大于0.4m2;


        ——護籠頂部在平臺或梯子頂部進、出平面之上的高度應不小于1050mm,并有進、出平臺的措施或進出口。


        ——單段梯高宜不大于10m,攀登高度大于10m時宜采用多段梯,梯段水平交錯布置,并設梯間平臺。


        4.2.23.3.2 鋼斜梯的結構要求為:


        ——鋼斜梯內側凈寬度:單向通行宜為600mm,經常單向通行及偶爾雙向通行宜為800mm,經常雙向通行宜為1000mm;


        ——踏板的前后深度應不小于80mm,相鄰兩踏板的前后方向重疊應在10mm~35mm之間;踏板間距宜為225mm~255mm;


        ——由突緣前端到上方障礙物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2000mm;


        ——梯寬不大于1100mm兩側封閉的斜梯,應至少一側有扶手,且設在下梯方向的右側;梯寬大于1100mm但不大于2200mm的斜梯,無論是否封閉,均應在兩側安裝扶手;梯子扶手中心線應與梯子的傾角線平行,梯子扶手的高度由踏板突緣到扶手的上表面垂直測量應不小于860mm,不大干960mm;支撐扶手的立柱應從第一級踏板開始設置,間距不宜大于1000mm。


        4.2.23.3.3 鋼平臺的結構要求為:


        ——通行平臺的無障礙寬度應不小于750mm,單人偶爾通行平臺的寬度可適當減小,但應不小于450mm;梯間平臺(休息平臺)的寬度應不小于梯子的寬度;


        ——平臺地面到上方障礙物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2000mm;


        ——踢腳板頂部在平臺地面之上高度應不小于100mm,其底部距地面應不大于10mm;


        ——當平臺距基準面高度小于2m時,防護欄桿高度應不低于900mm;距基準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時,防護欄桿高度應不低于1050mm;距基準面高度大于20m時,防護欄桿高度應不低于1200mm;


        ——防護欄桿端部應設置立柱,立柱間距應不大于1000mm;在扶手與踢腳板之間應至少設置一道中間欄桿,其與上、下方構件的空隙間距應不大于500mm。


        4.2.23.3.4 活動人字梯鉸鏈完好無變形,兩梯之間梁柱中部應有限制拉線,撐鎖固定裝置牢固;梯子與地面接觸部位應設置防滑裝置。


        4.2.23.3.5 竹梯構件不得有連續裂損2個竹節或不連續裂損3個竹節;梯子與地面接觸部位應設置防滑裝置。


        4.2.24 移動平臺


        4.2.24.1 操作平臺


        4.2.24.1.1 結構件安全系數應滿足如下規定:


        ——升降臺承載構件(不包括脆性材料)的安全系數應大于2;


        ——脆性材料(如鑄鐵等)制成的升降臺承載構件的安全系數應大于5;


        ——工作臺承受最大載重量,通過鋼索或鏈條,或者兩者并用的系統送遞升降動力時,鋼索、鏈條的安全系數應大于8。


        4.2.24.1.2 主要受力構件的焊縫應符合GB50205的相關規定;且無變形、腐蝕、裂紋等缺陷。


        4.2.24.2升降臺在升降過程中自然偏擺量應不大于0.5%的最大起升高度。


        4.2.24.3 升降臺應設置防止支腿回縮裝置,在工作臺承受最大載重量停留15min時,支腿的回縮量應不大于3mm。


        4.2.24.4 工作臺升降的安全保護


        4.2.24.4.1 在動力油路等出現故障時,應設置防止工作臺失控下降的安全裝置(允許有控下降)。


        4.2.24.4.2 若工作臺能在水平面內旋轉,當旋轉至某一角度后應設置鎖定裝置將工作臺鎖??;在行駛狀態時應確保工作臺不旋轉。


        4.2.24.4.3 工作臺上升至最大起升高度時,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應自動切斷工作臺上升動力源。


        4.2.24.5 升降車和行駛速度大于4km/h的自行式升降臺應設置報警裝置。


        4.2.24.6 工作臺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00mm的保護欄桿或其他保護設施,欄桿應承受1000N靜集中載荷;工作臺表面應防滑;當升降臺動力源切斷時應設置緊急下降的裝置。


        4.2.24.7 操作按鈕設置合理,顯示準確、清晰。


        4.2.25 鍋爐與輔機


        4.2.25.1 資料應滿足下列要求:


        ——出廠、安裝資料齊全;


        ——應注冊登記,并按周期進行檢驗;


        ——運行記錄齊全、完整。


        4.2.25.2 安全附件


        4.2.25.2.1 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額定供熱量大于30×104 kcal/h的熱水鍋爐和蒸發量大于0.5t/h蒸汽鍋爐應至少安裝兩只安全閥;其余熱水鍋爐和蒸汽鍋爐應至少安裝1只安全閥;


        ——每年檢驗一次,鉛封完好,運行時每周進行一次手動排氣試驗,每月進行一次自動排氣試驗,并做好運行記錄;


        ——杠桿式安全閥應設有防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位的導架;彈簧式安全閥應設有提升把手和防止隨意擰動調整緊固裝置;靜重式安全閥應設有防止重片飛出的裝置。


        4.2.25.2.2 水位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額定蒸發量大于0.5t/h的鍋爐應至少安裝二只獨立的水位表;


        ——應有最低和最高極限水位標志線,水位清晰可見;


        ——排放水管應排至安全的地方,玻璃管式水位表應設置防護罩;


        ——水位表的照明燈應采用安全電壓,布線應設有隔熱措施;


        ——水控汽閥無泄漏。


        4.2.25.2.3 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精度不低于2.5級,量程宜為工作壓力的1.5~3倍,表盤直徑不小于100㎜,刻度盤上標有最高工作壓力紅線;


        ——每6個月校驗一次;壓力表旋轉式三通旋塞應靈活、無泄漏。


        4.2.25.2.4 排污閥應靈活、無泄漏,污水應排放至安全地點。


        4.2.25.2.5 爐水取樣冷卻器冷卻效果明顯,且確保冷熱水管路暢通。


        4.2.25.3 保護裝置


        4.2.25.3.1 蒸發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鍋爐應裝設高低水位報警器和高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


        4.2.25.3.2 蒸發量大于或等于6t/h的鍋爐應裝設超壓報警器。


        4.2.25.3.3 熱水鍋爐應裝設超溫報警器及聯鎖裝置。


        4.2.25.3.4 燃油、燃氣、燃煤(粉)的鍋爐應安裝可靠的點火聯鎖保護和熄火聯鎖保護裝置,燃氣鍋爐煙道應設有防爆門。


        4.2.25.4 每臺鍋爐應配置兩套給水設備,并保持給水系統暢通。


        4.2.25.5 本體應無嚴重漏風、漏煙、漏汽、漏油現象;爐墻無裂紋、爐拱無松垮、隔煙墻無煙氣短路。


        4.2.25.6 水處理


        4.2.25.6.1 蒸發量小于2t/h的鍋爐宜采用爐內加藥處理,加藥裝置應完好;且有加藥記錄,pH值測試記錄。


        4.2.25.6.2 蒸發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鍋爐應采取爐外水處理,鹽泵、鹽池、水處理系統應運行正常,給水和爐水的化驗記錄齊全。


        4.2.25.6.3 經處理后的水質應能達到GB/T 1576的指標要求,水垢厚度應小于1.5㎜。


        4.2.25.7 輔機


        4.2.25.7.1 鼓風機、引風機、除渣機、除塵器、水泵等應齊全、完好,無破損、無泄漏;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設備外露的旋轉部件均應設置齊全、可靠的防護罩,其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25.7.2 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25.7.3 粉煤間、輸煤廊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皮帶輸煤機人行側應設有全程的拉繩急停開關;加煤機上限位裝置應靈敏、可靠。


        4.2.25.7.4 管道漆色及保溫應準確、完好,且無泄漏。


        4.2.25.8 熱力站


        4.2.25.8.1 當熱水供應系統換熱器熱水出口上裝有閥門時,應在每臺換熱器上設安全閥;當每臺換熱器出口管不設閥門時,應在生活熱水總管閥門前設安全閥。


        4.2.25.8.2 蒸汽熱力站應根據負菏的需要設置分汽缸,蒸汽主管和分支管上應裝設閥門。當各種負荷需要不同的參數時,應分別設置分支管、減壓減溫裝置和獨立安全閥。


        4.2.25.8.3 熱力站的熱力管網、中繼泵站、供配電及照明均應符合CJJ 34的相關規定。


        4.2.26 壓力容器


        4.2.26.1 資料應滿足下列要求:


        ——出廠、安裝資料齊全;


        ——應注冊登記,并按周期進行檢驗,注冊登記證號應印制在本體上;


        ——運行記錄齊全、完整。


        4.2.26.2 本體


        4.2.26.2.1 接口部位的焊縫、法蘭等部件應無變形、無腐蝕、無裂紋、無過熱及泄漏,油漆應完好。


        4.2.26.2.2 連接管元件應無異常振動,無磨擦、無松動。


        4.2.26.2.3 支座支撐應牢固,連接處無松動、無移位、無沉降、無傾斜、無裂紋等。


        4.2.26.3 安全附件


        4.2.26.3.1 泄壓裝置、顯示裝置、自動報警裝置、聯鎖裝置應完好;檢驗、調試、更換記錄齊全,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2.26.3.2 壓力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指示靈敏、刻度清晰,鉛封完整,裝設點應方便觀察;


        ——量程為容器工作壓力的1.5~3倍,其精度不低于2.5級,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表盤上應標示出最高工作壓力紅線。


        4.2.26.3.3 安全閥應符合下列規定:


        ——鉛封完好,且動作靈敏;


        ——安裝在安全閥下方的截止閥應常開,并加鉛封。


        4.2.26.3.4 爆破片應符合下列規定:


        ——符合容器壓力、溫度參數的要求;單獨爆破片作為瀉壓裝置時,爆破片與容器間的截止閥應常開,并加鉛封;


        ——爆破片與安全閥串聯使用的,爆破片在動作時不允許產生碎片;


        ——對于盛裝易燃介質、毒性介質的壓力容器,安全閥或爆破片的排放口應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并進行妥善處理。


        4.2.26.3.5 液位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有最高、最低液位標志;


        ——玻璃管式液位計設有防護罩;


        ——用于易燃或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液位計上應裝有防泄漏的保護裝置。


        4.2.26.4 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門、蓋聯鎖裝置應具有以下功能:


        ——快開門達到預定關閉位置時方能升壓運行;


        ——當容器內部的壓力完全釋放后,聯鎖裝置脫開后方能開啟門、蓋;


        ——具有上述動作的同步報警功能。


        4.2.26.5 運行時應無超壓、超溫、超載,且無異常振動、響動。


        4.2.26.6 疏水器應保持暢通,并對周圍環境無污染。


        4.2.27 工業氣瓶


        4.2.27.1 檢驗周期應符合:


        ——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應每二年檢驗一次;


        ——盛裝一般氣體的氣瓶應每三年檢驗一次;


        ——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應每五年檢驗一次;


        ——低溫絕熱氣瓶應每三年檢驗一次。


        4.2.27.2 氣瓶本體


        4.2.27.1.1 瓶體漆色、字樣應清晰,且符合GB 7144的規定。


        4.2.27.1.2 瓶體外觀應無缺陷,無機械性損傷,無嚴重腐蝕、灼痕。


        4.2.27.1.3 瓶帽、瓶閥、防震圈、爆破片、易熔合金塞等安全附件應齊全、完好。


        4.2.27.3 氣瓶儲存


        4.2.27.3.1 氣瓶應儲存于專用庫房內,并有足夠的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


        4.2.27.3.2 存放可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的庫房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其門窗的開向以及電器線路應符合防爆要求;庫房外應設置禁火標志;消防器材的配備應符合GB 50140的規定。


        4.2.27.3.3 可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不允許同庫存放。


        4.2.27.3.4 空、實瓶應分開存放,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應分開存放,并設置防傾倒措施。


        4.2.27.3.5 應采取隔熱、防曬、防火等措施。


        4.2.27.4 氣瓶使用


        4.2.27.4.1 溶解氣體氣瓶不允許臥放使用。


        4.2.27.4.2 氣瓶內氣體不得耗盡,應留有不小于0.05Mpa的余壓。


        4.2.27.4.3 工作現場的氣瓶,同一地點存放量不得超過20瓶;超過20瓶則應建二級氣瓶庫。


        4.2.27.4.4 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源。


        4.2.27.4.5 不得采用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4.2.27.4.6 氣瓶減壓器的壓力表應定期校驗,乙炔瓶工作時應安裝回火防止器。


        4.2.28 空壓機(站、水冷卻系統)


        4.2.28.1 安全裝置


        4.2.28.1.1 壓力表應指示靈敏、刻度清晰、鉛封完整,表盤上應有最高工作壓力警示線,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2.28.1.2 溫度計應刻度清晰,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2.28.1.3 安全閥應鉛封完好,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2.28.1.4 液位計(油標)標識應清晰、準確,并設有最低、最高油位標記。


        4.2.28.2 保護裝置


        4.2.28.2.1 工作壓力達到額定壓力時,超壓保護裝置應能自動切換為無負荷狀態。


        4.2.28.2.2 驅動功率大于15kw的空壓機,超溫保護裝置應能使每級排氣溫度超過允許值時自動切斷動力回路。


        4.2.28.3 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設備外露的旋轉部件均應設置齊全、可靠的防護罩,其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28.4 螺桿式空壓機的門、蓋應確保運行時不得開啟或拆卸。


        活塞式空壓機與儲罐間的止回閥、冷卻器、油水分離器、排空管應完好、有效。


        4.2.28.5 電氣安全


        4.2.28.5.1 電柜、同步電機的屏護柵欄應齊全、可靠。


        4.2.28.5.2 有高壓控制的空壓站,絕緣鞋、絕緣手套等高壓用具應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4.2.28.5.3 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28.6 冷卻水系統


        4.2.28.6.1 冷卻塔風扇的防雷設施應可靠,并與PE線連接。


        4.2.28.6.2 冷卻水池四周防護欄應符合本標準4.2.23的相關規定。


        4.2.28.6.3 加壓水泵聯軸節應設有防護罩,電機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28.6.4 泵站、空壓站房內不得積水、積油;冷卻水管不得漏水。


        4.2.27.7 空壓站(房)布局、設施、作業環境應符合GB 50029的相關規定。


        4.2.29 工業管道


        4.2.29.1 工業管道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進行注冊登記,并按檢驗周期進行檢驗;


        ——技術資料應有管道總平面布置圖及長度尺寸、導除靜電平面布置圖、導除靜電和防雷接地電阻測試記錄、安裝和驗收資料。


        4.2.29.2 架空敷設或外露的管道應有與輸送介質相一致的識別色,其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介質流向和安全標識應符合GB 7231的相關規定。


        4.2.29.3 管道本體


        4.2.29.3.1 輸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管道無泄露;一般管道的泄露點每1000m不應超過三個點。


        4.2.29.3.2 地下、半地下敷設的管道應采取防腐蝕措施;地下敷設的管道應在地面設置走向標識。


        4.2.29.3.3 輸送助燃、易燃、易爆介質的管道,凡少于5枚螺釘連接的法蘭應接跨接線,每200m長度應安裝導除靜電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定期監測,并保持記錄。


        4.2.29.3.4 熱力管道保溫層應完好,無破損。


        4.2.29.4 管道支撐和吊架


        4.2.29.4.1 架空管道支撐、吊架應牢固、齊全。


        4.2.29.4.2 架空管道下方如有車輛通行時,應懸掛限高標志。


        4.2.30 油庫及加油站


        4.2.30.1 企業應保存下列資料:油罐設計資料、導除靜電接地布置圖及驗收和定期測試記錄、防雷設計及定期檢測報告、消防審批及驗收資料。


        4.2.30.2 油庫布置


        4.2.30.2.1 安全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油庫、加油站的工藝設施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符合GB 50074的相關規定;


        ——電氣線路、架空線不應跨越油庫、加油站,其平行距離應為電桿高的1.5倍;


        ——當安全間距小于上述規定時,油庫、加油站與其相鄰一側應設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燒實體圍墻。


        4.2.30.2.2 消防通道應設置雙向車道,并保證車輛可環行或留有車輛調頭的場地,路面不應采用瀝青路面。


        4.2.30.2.3 油庫應具備良好的自然通風,若自然通風不足時應設有機械通風。


        4.2.30.2.4 地上油罐區四周應設高度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內腳底至罐壁凈距離應大于2m;防火堤排水口應設有水封井,下水通過水封井向庫外管網排放。


        4.2.30.3 工藝及設施


        4.2.30.3.1 采用臥式罐應有足夠的強度,并設有良好的防腐和導除靜電措施。


        4.2.30.3.2 汽油罐、柴油罐應埋地安裝,嚴禁安裝在室內或地下室內。


        4.2.30.3.3 加油站的油罐宜設有高液位報警功能的液位計。


        4.2.30.3.4 玻璃管式、板式液位計應有最高液位警示標識。


        4.2.30.3.5 油車卸油時應采用導除靜電耐油軟管,或單獨安裝接地裝置。


        4.2.30.4 油罐通氣管


        4.2.30.4.1 汽油罐與柴油罐的通氣管應分開設置。


        4.2.30.4.2 通氣管口管徑和高度應符合要求。


        4.2.30.4.3 通氣管沿建筑物敷設時管口應高于建筑物頂1.5m以上。


        4.2.30.4.4 通氣管口應安裝阻火器,當采用卸油氣回收系統時,汽油通氣管口應設置機械式呼吸閥。


        4.2.30.4.5 呼吸閥、阻火器外觀應定期檢查,并保存記錄。


        4.2.30.5 防雷、防靜電接地


        4.2.30.5.1 防雷接地裝置應符合GB 500057的相關規定,并滿足下列要求:


        ——鋼油罐應作防雷接地,其接地點不得少于兩處,接地點沿油罐周長布置,其間距應小于30m;當罐頂裝有避雷針或利用罐體作接閃器時,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當油罐僅作防感應雷擊時,接地電阻應小于30Ω;


        ——裝有阻火器的地上固定鋼油罐,當頂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時可不裝引下線,當頂板厚度小于4mm時應裝避雷針;


        ——浮頂油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兩根截面積不小于25mm2的軟絞線作電氣連接。


        ——地上非金屬罐應裝設獨立避雷針(線)。油罐的金屬附件和罐體外露金屬件應作電氣連接并接地;


        ——地下油罐通氣管、呼吸閥、量油孔等金屬附件應作電氣連接;


        ——獨立避雷針的接地裝置與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應分開。


        4.2.30.5.2 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輸油鋼管上的法蘭少于5枚連接螺絲的應接跨接線,跨接線可采用銅、鋁片或銅絲編接軟線,壓接緊固;


        ——儲存甲、乙、丙類油品的儲罐,應做防靜電接地,鋼油罐的防感應雷擊接地裝置可兼作防靜電接地裝置;


        ——甲、乙、丙類油品的油罐車和罐裝設備,應作防靜電接地,裝桶現場應設置油罐車與油桶跨接的防靜電接地裝置;


        ——架空、地溝敷設的管道始、末端分支處,以及直線段的每隔200m~300m處,應設置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架空管道還應設置防感應雷擊措施,其接地電阻應小于30Ω。


        4.2.30.6 庫房(區)防爆


        4.2.30.6.1 油庫及產生爆炸性氣體場所內電器設施、線路、開關均應按防爆要求安裝。


        4.2.30.6.2 油庫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門、窗應向外開放,設高、低窗進行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時,應設置機械通風。


        4.2.30.6.3 庫房外有值班室與其相毗鄰的,兩者間為防火墻隔開。當墻體無孔、洞、門窗相連時,值班室內電氣設施可不采用防爆型。


        4.2.30.6.4 庫房內采用鑲入壁式照明燈具,并能可靠隔離時,可不采用防爆型。


        4.2.30.6.5 油庫內使用的開桶、抽油工具,應使用不產生火星的材料制作。


        4.2.30.7 消防設施


        4.2.30.7.1 庫內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 50140的相關規定。


        4.2.30.7.2 滅火器材應定位存放,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滅火器材存放點設有編號、責任人;庫房外滅火的砂、鏟、桶應齊全。


        4.2.30.7.3 消防通道應暢通,無占道堵塞現象,并留有消防車可調頭的回車道。


        4.2.30.7.4 廠區消防栓保護范圍內的水槍、水帶、扳手等附件應配備齊全。


        4.2.30.7.5 庫內應備有燃油車輛進入庫區配戴的滅火罩;嚴禁電動車進入庫區。


        4.2.30.7.6 庫內應按儲存的油品種類配置相應的報警裝置。


        4.2.30.7.7 庫外應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應設有儲存油品名稱、特性、數量及滅火方法的標識牌。


        4.2.31 助燃、可燃氣體匯流排


        4.2.31.1 企業應保存下列資料:匯流排設計資料、材質證明、導除靜電接地裝置圖及檢測記錄等。


        4.2.31.2 匯流排間


        4.2.31.2.1 與有明火作業的間距應大于30m。


        4.2.31.2.2 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門、窗向外開啟;門、窗、孔洞不得與產生明火的區域連通。


        4.2.31.2.3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應設置泄壓設施,其泄壓面積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4.2.31.2.4 照明、動力線路、電器設備應選用防爆型。


        4.2.31.2.5 應有良好的通風措施,出風口不得朝向明火產生的區域;凡可燃氣體匯流排間內應配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


        4.2.31.2.6 管道導除靜電措施應符合本標準4.2.29.3.3的規定。


        4.2.31.3 氣瓶


        4.2.31.3.1 應設有防傾倒裝置。


        4.2.31.3.2 氣瓶連接處應安裝減壓裝置,壓力表應定期校驗。


        4.2.31.3.3 氣瓶本體應符合本標準4.2.26的相關規定。


        4.2.31.4 匯流排出口應設有止逆閥;乙炔匯流排出口和用戶崗位均應安裝回火防止器,其管道和附件應使用含銅、銀少于70%的合金制作,且無泄露。


        4.2.31.5 匯流排室外應有嚴禁煙火的安全標志,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 50140的相關規定;匯流排的末端和用氣設備總閥門前、后處應安裝放散管。


        4.2.32 制氣轉供站


        4.2.32.1 資料應滿足下列規定:


        ——儲罐設計資料、產品合格證、壓力容器注冊和定期檢驗記錄;


        ——安裝質量證明書;


        ——導除靜電接地系統圖及測試記錄;


        ——防雷系統圖及測試報告等。


        4.2.32.2 站房耐火等級應達到一、二級的要求,站房的門窗應向外開啟。


        4.2.32.3 站房的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建筑物的防雷設施應符合GB 50057的相關規定,并應定期對接地電阻進行檢測。


        4.2.32.4 管道應符合本標準4.2.29的相關規定,其末端、用戶設備前均應設置放散管,其高度應超過廠房天窗4m,并在防雷保護范圍內。


        4.2.32.5 安全泄放裝置和壓力表


        4.2.32.5.1 安全泄放裝置(或安全閥)、壓力表應定期校驗,標記齊全。


        4.2.32.5.2 安全閥排放管應將氣體引向無明火或無易燃易爆物質的地方排放。


        4.2.32.5.3 安全閥下方安裝截止閥時,截止閥應常開,并設有鉛封或其它防止誤操作的措施。


        4.2.32.6 加壓泵、風機和水泵


        4.2.32.6.1 應符合輸送氣體介質的防爆要求。


        4.2.32.6.2 傳動系統應設置防護罩。


        4.2.32.6.3 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32.6.4 加壓泵和鼓風機應與主動力回路聯鎖,信號裝置齊全、可全靠。


        4.2.32.7 站房應在室外消防栓保護范圍內;滅火器材的配置應符合GB 50140的相關規定,并定期檢驗;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


        4.2.32.8 液化石油氣站、氧氣站、煤氣站、各類轉供調壓站


        4.2.32.8.1 液化石油氣站應符合以下規定:


        ——充裝秤每三個月校驗一次,且應采取導除靜電和防止地面產生火花的措施;


        ——充裝槍扎頭應靈活、嚴密,膠管應有導除靜電的措施;


        ——儲罐噴淋系統的水壓應大于0.2MPa,管道無堵塞,噴淋水能均勻分布在罐體表面(含液位計、閥門等重要部件);


        ——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的相關規定,其間距內不得存放可燃易燃、有毒有害物質,站內不得種植油脂類樹木和雜草;


        ——防火堤、水封井應符合本標準4.2.30.2.4的規定;


        ——站內消防水池的儲備量應按火災連續6h所需最大用水量計算。


        4.2.32.8.2 氧氣站應符合以下規定:


        ——灌瓶間、實瓶庫、匯流排間、儲氣囊間的窗戶宜避免陽光照射;瓶庫應為單層建筑,地面應平整并不得產生火花;氣瓶應設有防傾倒裝置;


        ——氧氣凈化間、儲氣囊間、氫氣瓶間的電器應符合AQ 3009的相關規定;


        ——液氧罐體、氧氣管道應有導除靜電接地裝置,廠區管道分岔、支管道每隔80m~100m處、進出車間建筑物等應設有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壓縮機的排氣口、空分系統應有定期清理積炭,并保存記錄;


        ——儲氣囊壓力自動調節系統應能可靠防止超壓運行;


        ——水浴蒸發器水位應不低于最低水位線;水溫應保持在40℃以上;液氧水浴蒸發器系統應設置低溫報警及液氧泵停車的聯鎖裝置,蒸發器的氧氣出口溫度應不低于0℃;


        ——與氧氣接觸的工具應嚴禁沾染油污;


        ——氣瓶充裝的超壓報警裝置應定期校驗;充裝使用的密封材料應不產生火花和非燃物質。


        4.2.32.8.3 煤氣站應符合以下要求:


        ——廠房應與其它廠房分開布置,與民用建筑距離應大于25m;設計產量小于6000m3/h的煤氣站可與用戶車間毗鄰,但應設防火墻;煤氣站皮帶間、操作間、排送機房應采用半敞開結構,廠房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


        ——煤氣發生爐的看火孔、加煤機、煤斗、排送機、雙聯豎管、洗滌塔等應無泄露;


        ——煤氣發生爐的空氣進口管道應設置控制閥和水封止逆閥,運行時高水位應液流正常;


        ——煤氣站、低壓總管末端應設防爆閥;


        ——煤氣發生爐雙聯豎管,洗滌塔低壓總管末端、排送機進出口、高壓總管末端、總閥的前后、用戶進口處、用戶末端均應設有放散管,其高度應高于氣窗4m,距地面不低于10m;


        ——煤氣發生爐爐底水封、最大閥水封、灰盤水封、半凈總管隔離水封、雙聯豎管隔離水封應保持暢通和液流正常;


        ——煤氣站的信號應符合GB 50195的相關規定;


        ——當空氣總管壓力升到設計值時,應能自動啟動排送機,當降到允許值時,應自動停止煤氣排送機的運行;當空氣鼓風停機時,應能自動停止排送機運行;


        ——廠區煤氣管道的坡度應大于5‰,用戶煤氣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3‰,管道最低點應設排水器,排水器液流水位正常;


        ——應急救護儀器、化驗檢測設備應齊全,并定期維護保養。


        4.2.32.8.4 各類氣體轉供調壓站、計量站應符合本標準4.2.31.2、4.2.31.3、4.2.31.5的規定。


        4.2.33 涂裝作業


        4.2.33.1 涂漆前處理、噴漆、涂料配制等應與其他生產工序隔開布置;前處理間、噴涂間、二級油漆庫、調漆間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調漆(含有機溶劑)間應單獨設置,并與火災、爆炸危險區(1區)的安全距離應大于6m。噴丸設備應符合本標準4.2.15.7.4的規定。


        4.2.33.2 涂漆前處理、涂漆、噴粉作業場所應在利用自然通風的同時設置局部機械通風,必要時應采取全面強制通風。


        4.2.33.3涂裝前處理、涂裝作業應采用封閉作業方法并使作業空間保持微負壓,噴漆作業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系統,并對其定期校驗。


        4.2.33.4 各種噴涂器具和進入噴涂室的設備、輔助裝置都應符合爆炸性氣體環境危險區域中使用的安全技術條件。


        4.2.33.5 電泳漆槽應做絕緣處理,且確保干燥條件下耐壓20kV,并定期測試。


        4.2.33.6 浸漆、淋涂、滾涂應設置通風裝置;淋涂的通風裝置與供漆泵動力機構聯鎖。


        4.2.33.7 烘干與固化


        4.2.33.7.1 烘干室及循環風管應有良好的保溫層,外壁溫度不應高于室溫15℃;烘干室與燃燒裝置間的連接管應采用非燃材料隔熱,外壁溫度不應超過70℃。


        4.2.33.7.2 烘干室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要求。


        4.2.33.7.3 裝有電器設備的烘干室其金屬外殼應有PE線,接地電阻值應符合要求。


        4.2.33.7.4 烘干室外部電器、導線應使用耐高溫的絕緣層;接線端子應設有防護罩。


        4.2.33.7.5 燃油、燃氣烘干室的窺視窗應能清晰監視火焰情況;熄火保護裝置應具備燃燒器熄火時自動切斷燃料供給的功能。


        4.2.33.7.6 烘干室應設置溫度自動控制報警裝置,并定期校驗。


        4.2.33.7.7 烘干室排氣管上應安裝防火閥,當烘干室內發生火災時,應能自動關閉閥門,同時使循環風機和排風機自動停止工作。


        4.2.33.8 防火防爆


        4.2.33.8.1 應對作業區域按照GB 50058、AQ 3009的相關規定劃分危險等級,并應分類分級采取防護對策。


        4.2.33.8.2 高度危險區域(1區、11區)應設置安全報警裝置,并與自動滅火裝置連鎖。


        4.2.33.8.3 中央空調的管道在進入火災危險場所前應設置防火閥。


        4.2.33.8.4 電氣設施應符合整體防爆要求;距通風系統排風口6m內的電氣設施應為防爆型。


        4.2.33.8.5 油漆二級庫、調漆間消防器材的配置應符合GB 50140的相關規定,并在室外消防栓的保護范圍內;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


        4.2.33.9 作業區域


        4.2.33.9.1 涂裝作業場所內的工藝管線、排風管道及調漆間易燃易爆物品儲存設備等均應設有可靠的防靜電接地裝置。當防靜電接地與其它用途的接地裝置共用時,其接地電阻值應以最低值確定。


        4.2.33.9.2 距操作者站立面2m以下設備外露的旋轉部位均應設置齊全、可靠的防護罩,其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


        4.2.33.9.3 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33.10 調漆間存放油漆、稀釋劑的數量應不超過當天用量,二級庫存放油漆、稀釋劑的數量應不超過三天的用量,現場存放油漆、稀釋劑的數量應不超過當班用量;開桶、攪拌、抽取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


        4.2.33.11 涂裝作業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二級油漆庫、調漆間應設有《安全技術說明書》。


        4.2.34 危險化學品庫


        4.2.34.1 庫房建筑物


        4.2.34.1.1 庫房耐火等級應不低于二級,門窗應向外開啟。


        4.2.34.1.2 庫房與明火間距應大于30m;電氣線路不得跨越庫房,平行間距應不小于電桿1.5倍。


        4.2.34.2 物品存放


        4.2.34.2.1 危險化學品應按其特性,分類、分區、分庫、分架、分批次存放。


        4.2.34.2.2 嚴禁爆炸性物質與其它任何物質同庫存放。


        4.2.34.2.3 嚴禁相互接觸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氧化著火的物質同庫存放。


        4.2.34.2.4 嚴禁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質同庫存放。


        4.2.34.2.5 嚴禁劇毒品與其它任何物質同庫存放。


        4.2.34.2.6 遇熱、遇火、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映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應存放在露天或有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


        4.2.34.2.7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不應與爆炸品、氧化劑、易燃品、自燃品、腐蝕品存放于同一庫房中。


        4.2.34.2.8 劇毒品應專柜存放,并嚴格執行“五雙”制,即:雙本帳、雙人管、雙把鎖、雙人領、雙人用。


        4.2.34.2.9 存放處及使用場所應有《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


        4.2.34.3 隔熱和通風


        4.2.34.3.1 庫房應采取高低窗的自然通風,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機械通風。


        4.2.34.3.2 門窗的玻璃應設置防止陽光直射的措施。


        4.2.34.3.3 庫房屋面宜架設隔熱層或增設噴淋降溫裝置。


        4.2.34.4 防爆和防靜電


        4.2.34.4.1 應根據存放物品的特性采取相應等級的防爆電器。


        4.2.34.4.2 庫內設備、工藝管道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34.4.3 所使用的工具應滿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4.2.34.5 消防


        4.2.34.5.1 滅火器的配置應符合GB 50140的相關規定;滅火器應定置存放,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滅火器存放點應設有編號、責任人;庫房外滅火的砂、鏟、桶應齊全。


        4.2.34.5.2消防通道應暢通,無占道堵塞現象,并留有消防車可調頭的回車道。廠區消防栓保護范圍內的水槍、水帶、扳手等附件應配備齊全。


        4.2.34.5.3 庫房外應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應設有儲存物品的名稱、特性、數量及滅火方法的標識牌。


        4.2.34.6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物和包裝容器應統一回收、統一處理。


        4.2.35 變配電系統


        4.2.35.1 資料應符合如下規定:


        ——“六圖”:高低壓變配電系統一次原理圖、高低壓變配電系統二次展開圖(包括繼電保護)、高低壓變配電站(所)設備布局及其安裝圖、廠區供電系統包括主干PE或PEN線平面布置圖(包括接地系統或裝置布局)、各車間或獨立單元供電系統圖、地下隱蔽工程圖;


        ——“四單”:主要電氣設備(包括繼電保護)電纜線路試驗合格報告單、安全用具及防護用品電氣試驗合格報告單、電氣設備出廠檢驗合格報告單或安裝交接性試驗報告單、接地裝置監測(檢測)數據報告單;


        ——“二票”:變配電站工作票、操作票;


        ——“八制”:交接班制、巡視檢查制、缺陷管理制、安全操作制、門禁制、電氣相關方管理制;電氣設備設施工具安全運行管理制、應急預案;


        ——其他應提供的基礎技術與管理信息資料(包括綜合自動控制系統)。


        4.2.35.2 環境條件


        4.2.35.2.1 安全技術防護措施應符合當地環境條件下的安全運行、安裝檢修、短路和過電壓或欠電壓、過電流(過載)和接地故障保護的安全要求,防護等級匹配,絕緣、屏護、間距可靠,標識清晰。


        4.2.35.2.2 變配電站不得設置在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廠房內或毗鄰處,不得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馂奈kU性為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應符合GB 50058的相關規定;不得設置在多塵、水霧、有腐蝕性氣體、地勢低洼或可能積水的場所;站房和室內電纜溝應防漏、防曬,且無積水痕跡。地下變配電室應符合相關要求。


        4.2.35.2.3 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場)。


        4.2.35.2.4 預防油品流散和通風應符合以下規定:


        ——總油量超過100kg油浸電力變壓器應安裝在獨立的變壓器間,下方設置儲存變壓器油的事故儲油池;必要時,設置擋油和排油設施。


        ——預裝式變電站及其干式變壓器應在專用房間內采取可靠的通風排煙和降溫散熱措施;多層或高層建筑物內宜選用干式氣體絕緣或非可燃性液體絕緣變壓器。


        4.2.35.2.5 站房門、窗及開孔應符合如下要求:


        ——門、窗向外開啟,并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且不宜直通含有酸、堿、蒸汽、粉塵和噪聲嚴重的場所;


        ——高壓室門應向低壓間開,相鄰配電室門應雙向開啟;


        ——門、窗及孔洞應設置防小動物侵入的金屬網,并遮陽、防雨雪。


        4.2.35.3 變壓器、發電機


        4.2.35.3.1 絕緣介質液位、壓力指示應清晰,且無泄漏,電能質量及相關額定參數符合運行規定。


        4.2.35.3.2 溫控裝置連接應正確,信號清晰,不超過其允許值。


        4.2.35.3.3 絕緣、接地故障保護等保護裝置應完好、可靠,有定檢資料。并應配置在異常情況下用于信號或跳閘的保護裝置,且完好、可靠,有定檢資料。


        備用發電機組與電力系統應設置可靠的聯鎖裝置。


        4.2.35.3.4 瓷瓶套管應清潔無積塵、無裂紋、無放電痕跡。


        4.2.35.3.5 室內應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風,設備運行時無異常聲響,高壓隔離刀閘斷路器手力操動開關應加鎖。


        4.2.35.3.6 變壓器外廓(防護外殼)與變壓器室門和墻壁應符合以下要求:


        ——干變(有IP2X及以上防護等級)外廓與門凈距:1000KVA以下應為0.6m,1250~2500KVA應為0.8m;干變之間距離應大于1m,并應滿足巡視維修的要求;


        ——配電裝置中電氣設備的網狀遮欄高度應大于1.7m,網孔應小于40×40mm,圍欄門應裝鎖。柵狀遮欄高度應大于1.2m,其最低欄桿至地面凈距應小于200mm。所有屏護遮攔裝置應安裝牢固,PE線連接可靠;


        ——危險部位(工況)應有遮欄與警示色標,或監視報警裝置。


        4.2.35.4 高低壓配電裝置、電容器


        4.2.35.4.1 配電裝置的布置應符合如下要求:


        ——裸露的帶電體上方不應敷設照明線路、動力線路、信號線路或其他管線;


        ——屏前通道上方裸導電體距地面高度低于2.5m、屏后低于2.3m時應設置遮護物,其他有危險電位的裸帶電體應設置遮護;


        ——室內所設置的遮護物或外罩的防護等級應按要求選擇,但至少不應低于GB 4208的IP2X級,低壓裸帶電體與遮護物凈距應大于100mm,板狀屏護應大于50mm,且安裝牢固、可靠。當采用遮護物和外罩有困難時,可采用阻擋物進行保護。


        4.2.35.4.2 所有瓷瓶、套管、絕緣子應清潔無裂紋,安裝牢固;母排應清潔整齊,間距合格;相序包括N排、PE排標識應明顯,漆色無變色或變焦現象;接點連接應良好,無燒損痕跡。


        4.2.35.4.3 各類電纜及高(低)壓進線、出線敷設除滿足設計規定還應符合如下要求:


        ——電纜絕緣應可靠,接頭(包括PE線)牢固,整齊清潔,電纜溝內干燥無雜物;


        ——高低壓電力電纜、強電、弱電控制電纜應按順序分層配置,并保持安全間距;


        ——電纜敷設時,彎曲部位應滿足如下要求:無鉛包和鋼鎧護套的橡皮絕緣電力電纜、聚氯乙烯絕緣電力電纜、控制電纜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為10倍的電纜外徑;有鋼鎧護套的橡皮絕緣電力電纜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為20倍的電纜外徑;交聯聚乙烯絕緣電力電纜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為15倍的電纜外徑。


        4.2.35.4.4 斷路器應在額定參數下可靠地接通、分斷和保護裝置。并符合:


        ——斷路器滅弧介質絕緣應可靠,無泄漏和變色,定期維護保養和試驗應合格;


        ——高壓開關成套裝置刀閘接觸應良好,聯鎖保護裝置可靠;


        ——當采用屋內氣體絕緣金屬封閉開關設備的配電裝置,在低位區應配置SF6泄漏報警儀及事故底部排風裝置。


        4.2.35.4.5 操動機構應能可靠地分合電路,合閘到位,脫扣裝置整定有效。雙電源供電或自發電應加裝聯鎖裝置。


        4.2.35.4.6 空氣開關刀閘滅弧罩應完整,觸頭平整。


        4.2.35.4.7 電力電容器應設置單獨的控制和保護裝置。充油電容器外殼應無異常變形,無滲漏。成套電容器柜單列布置時,正面與墻面距離應大于1.5m;雙列布置時,柜面之間距離應大于2m。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有良好的通風。


        4.2.35.4.8 變配電設備、裝置、構架體、外界或外露可導電部分的PE線應連接可靠,線徑截面積及安裝方法符合本標準4.2.39的相關規定。


        4.2.35.4.9 安全用具及防護用品應在檢驗周期內使用,并存放合理。


        4.2.35.4.10 室內、外配電裝置的最小安全凈距、通道與圍欄應符合如下要求:


        ——室外配電裝置的最小安全凈距:無遮欄裸導體至地面或至建筑物、構筑物頂部,10KV應為2700mm;35KV應為2900mm;110KV應為3500mm。電氣設備外絕緣體最低部位距地面小于2500mm時應設置固定遮欄,其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并設有警示牌。


        ——室外配電裝置場所宜設置高度不低于1500mm的圍欄。


        ——室內配電裝置的最小安全凈距:無遮欄裸導體至地(樓)面,10KV應為2500mm;35KV應為2600mm;110KV應為3250mm。電氣設備外絕緣體最低部位距地小于2300mm時,應設置固定遮欄,其安全距離應符合GB 23821的相關規定,并設有警示牌。


        全文下載: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AQ/T 7009-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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