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實行標準對照表
評估指標 | 評 估 依 據 | 標 準 |
截流措施 | 1)各個環境風險單元設防滲漏、防腐蝕、防淋溶、防流失措施,設防初期雨水、泄漏物、受污染的消防水(溢)流入雨水和清凈下水系統的導流圍擋收集措施(如防火堤、圍堰等),且相關措施符合設計規范;且 2)裝置圍堰與罐區防火堤(圍堰)外設排水切換閥,正常情況下通向雨水系統的閥門關閉,通向事故存液池、應急事故水池、清凈下水排放緩沖池或污水處理系統的閥門打開;且 3)前述措施日常管理及維護良好,有專人負責閥門切換,保證初期雨水、泄漏物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入污水系統。 | 1)《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6.2.3 采樣、溢流、檢修、事故放料以及設備管道放凈口排出的料液或機泵廢水,應設置收集系統。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2005) 3.2.7(第二款)當儲罐泄漏物有可能污染地下水或附近環境時,堤內地面應采取防滲漏措施。 3.2.8 防火堤內排水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堤內應設置集水設施。連接集水設施的雨水排放管道應從防火堤內設計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并應設置安全可靠的截油排水裝置。 2 在年降雨量不大于200mm或降雨在24h內可滲完,且不存在環境污染的可能時,可不設雨水排除設施。 3.3.7油罐組內應設置集水設施,并設置可控制開閉的排水設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5.2.28 凡在開停工、檢修過程中,可能有可燃液體泄漏、漫流的設備區周圍應設置不低于150mm的圍堰和導液設施。 6.2.17 (第5款)在防火堤內雨水溝穿堤處應采取防止可燃液體流出堤外的措施(可以采用安裝有切斷閥的排水井,也可采用排水阻油器等)。 2)《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與控制技術要求》(Q/SY1190-2013) 5.3.1裝置圍堰 5.3.1.1凡在開停工、檢修、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含有對水環境有污染的物料、碳四及以上液化烴泄漏、漫流的裝置單元區周圍,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圍堰及配套排水設施。 5.3.1.2應根據圍堰內可能泄漏液體的特性,在圍堰內設置集水溝槽、排水口或者在圍堰邊上設置排水閘板等作為配套排水設施。宜在集水溝槽、排水口下游設置水封井。 |
截流措施 | 1)各個環境風險單元設防滲漏、防腐蝕、防淋溶、防流失措施,設防初期雨水、泄漏物、受污染的消防水(溢)流入雨水和清凈下水系統的導流圍擋收集措施(如防火堤、圍堰等),且相關措施符合設計規范;且 2)裝置圍堰與罐區防火堤(圍堰)外設排水切換閥,正常情況下通向雨水系統的閥門關閉,通向事故存液池、應急事故水池、清凈下水排放緩沖池或污水處理系統的閥門打開;且 3)前述措施日常管理及維護良好,有專人負責閥門切換,保證初期雨水、泄漏物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入污水系統。 | 5.3.2 罐組防火堤 罐組防火堤、隔堤應符合GB50160中對防火堤、隔堤規定及以下要求: a)應結合當地水文地質條件及儲存物料特性,按審批要求或相關規范采取防滲措施,并宜坡向四周,可設置排水溝槽。必要時排水口下游應設置水封井。 b)罐區排水設施實施清污分流的,防火堤外應設置切換閥門,正常情況下雨排水系統閥門關閉。 c)物料罐區污染排水切換到污水系統,必要時在污水排放系統前設隔油池并設清油設施;液化烴、可揮發性液體類罐區污染排水就地預處理、回收后,排入污水系統。雨排水切換到雨排水系統。切換閥門宜在地面操作。 7.1.2 油品裝卸臺的污染雨水應排入生產污水管線。 7.1.3 生產污水管線系統應保證不發生向地下或其他管道系統泄漏。 7.1.6罐區防火堤內的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時,應在堤外采取防止油品流出罐組的切斷設施。 7.2 雨排水管道 7.2.1 裝置區、罐區未受污染雨水由切換閥門切換到雨排水系統。 7.2.2工廠所有生產污水、循環水排污水、機泵冷卻水、直接冷卻水、檢修沖洗水等不得排入雨排水系統。 7.2.3廠區雨排水應設置管道系統有組織排入外部水體,事故狀態下由切換閥門切到事故緩沖設施。必要時在切換閥門前的檢查井還應設置沉泥槽。 7.2.4 雨排水管道與生產污水管道、生活污水管道要確保不發生串漏。 3)《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與控制技術要求》(Q/SY1190-2013) 7.7.4 管線上的事故切換閥宜在地面操作,應設遠程控制、手動雙用閥閘,并應保證事故狀態下可操作。 |
事故排水收集措施 | 1)按相關設計規范設置應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凈下水排放緩沖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設施,并根據下游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和易發生極端天氣情況,設置事故排水收集設施的容量;且 2)事故存液池、應急事故水池、清凈下水排放緩沖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設施位置合理,能自流式或確保事故狀態下順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夠的事故排水緩沖容量;且 3)設抽水設施,并與污水管線連接,能將所收集物送至廠區內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 1)《石油化工污水處理設計規范》(GB50747-2012) 3.1.1 設計水量應包括生產污水量、生活污水量、污染雨水量和未預見污水量。各種污水量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生產污水量應按各裝置(單元)連續小時排水量與間斷小時排水量綜合確定; 2 生活污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014的有關規定執行; 3 污染雨水儲存設施的容積宜按污染區面積與降雨深度的乘積計算,可按下式計算:V=Fh/1000 式中:V——污染雨水儲存容積(m3);h——降雨深度,宜取15mm~30mm(對全國十幾個城市的暴雨強度分析,經5min初期雨水的沖洗,受污染的區域基本都已沖洗干凈。5min降雨深度大都在15mm~30mm之間);F——污染區面積(m2)。 4 污染雨水量應按一次降雨污染雨水儲存容積和污染雨水折算成連續流量的時間計算確定,可按下式計算:Qr=V/t 式中:Qr——污染雨水量(m3/h);t——污染雨水折算成連續流量的時間(h),可按48h~96h選取。 5 未預見污水量應按各工藝裝置(單元)連續小時排水量的10%~20%選?。òㄊ鹿逝芩?、滲漏水)。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6.1.8/6.6.1 化工建設項目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 6.6.2對排入應急事故水池的廢水應進行必要的監測,并應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1 能夠回用的應回用; 2 對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標準的廢水,可直接排放; 3 對不符合排放標準,但符合污水處理站進水要求的廢水,應限流進入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4 對不符合污水處理站進水要求的廢水,應采取處理措施或外送處理。 6.6.3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設備容量、事故時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急事故廢水最大計算量-裝置或罐區圍堤內凈空容量-事故廢水管道容量。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設備容量、事故時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應急事故廢水的最大量的計算為: 1 最大一個容量的設備或貯罐物料量; 2在裝置區或貯罐區一旦發生火災爆炸時的消防用水量,包括撲滅火災所需用水量和保護鄰近設備或貯罐(最少3個)的噴淋水量; 3當地的最大降雨量。 計算應急事故廢水量時,裝置區或貯罐區事故不作同時發生考慮,取其中的最大值)。 |
事故排水收集措施 | 1)按相關設計規范設置應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凈下水排放緩沖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設施,并根據下游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和易發生極端天氣情況,設置事故排水收集設施的容量;且 2)事故存液池、應急事故水池、清凈下水排放緩沖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設施位置合理,能自流式或確保事故狀態下順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夠的事故排水緩沖容量;且 3)設抽水設施,并與污水管線連接,能將所收集物送至廠區內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 6.6.4 應急事故水池宜采取地下式(地下式水池有利于收集各類事故排水,以防止應急用水到處漫流)。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6.2.12防火堤及隔堤內的有效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罐組內1個最大儲罐的容積,當浮頂、內浮頂罐組不能滿足此要求時,應設置事故存液池儲存剩余部分,但罐組防火堤內的有效容積不應小于罐組內1個最大儲罐容積的一半(事故存液池正常情況下是空的,而石油化工企業的事故僅考慮一處,所以全廠的浮頂罐、內浮頂罐組可共用一個事故存液池); 2 隔堤內有效容積不應小于隔堤內1個最大儲罐容積的10%。 《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與控制技術要求》(Q/SY1190-2013) 5.4.2 中間事故緩沖設施 5.4.2.1 中間事故緩沖設施容積按附錄B確定,其中設計消防歷時按6h~8h計算。 5.4.2.2 中間事故緩沖設施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防滲、防腐、防凍、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5.4.2.3 中間事故緩沖設施應設抽水設施(電氣按防爆標準選用),并與污水管線連接,按系統排送能力選用適當流量的抽水設施。當污染物是液化烴、揮發性有毒液體時,須經處置達到允許標準后才能排入污水系統。 5.4.2.4中間事故緩沖設施應預留檢修孔和爬梯;宜設浮動式分離收集器、液位檢測儀、集液區,方便對分層污染物的處理和物料回收。 5.4.2.5中間事故緩沖設施火災危險類別按丙類進行平面布置;在事故狀態下按甲類進行運行管理。 5.4.2.6中間事故緩沖設施宜加蓋,蓋上根據可能進入物料的特性設不同高度排氣筒。 5.5 三級預防與控制體系 5.5.1 發生重大生產事故,一、二級預防與控制體系無法控制事故液時,排入末端事故緩沖設施。 5.5.2 末端事故緩沖設施容積按附錄B確定,其中設計消防歷時按6h~8h計算。水環境敏感程度較高及以上,末端事故緩沖設施容積應適當放大,設計消防歷時按8h~12h計算。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考慮極端天氣取值不受此標準限制,可適當放大。 5.5.3 若設置了中間事故緩沖設施,末端事故緩沖設施正常狀態下可作為其他污水處理設施的補充處 理手段使用,設施內附件按論證確定的技術要求執行,但要配置配套設施,確保事故狀態下事故液能順 利排入,同時不影響其他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5.5.4 末端事故緩沖設施的其他技術要求與5.4.2相同。 2)《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
事故排水收集措施 | 1)按相關設計規范設置應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凈下水排放緩沖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設施,并根據下游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和易發生極端天氣情況,設置事故排水收集設施的容量;且 2)事故存液池、應急事故水池、清凈下水排放緩沖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設施位置合理,能自流式或確保事故狀態下順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夠的事故排水緩沖容量;且 3)設抽水設施,并與污水管線連接,能將所收集物送至廠區內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組應設導液管(溝),使溢漏液體能順利地流出罐組并自流入存液池內;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離不應小于7m; 3 事故存液池和導液溝距明火地點不應小于30m; 4 事故存液池應有排水設施。 3)《石油化工污水處理設計規范》(GB50747-2012) 9 事故排水處理 9.0.1 事故排水中的物料應回收。 9.0.2 事故排水宜送污水處理場處理,當不能進入污水處理場時,應妥善處置。 9.0.3 能進行生物處理的事故排水,應限流進入污水生物處理系統。 9.0.4 事故排水的監測項目應根據物料種類確定。 9.0.5 處理事故排水時,應根據物料揮發性、毒性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7.3.1 含可燃液體的污水及被嚴重污染的雨水應排入生產污水管道,但可燃氣體的凝結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產污水管道: 1 與排水點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溫度超過40℃的水; 2 混合時產生化學反應能引起火災或爆炸的污水。 |
清凈下水系統防控措施 | 1)不涉及清凈下水;或 2)廠區內清凈下水均進入廢水處理系統;或清污分流,且清凈下水系統具有下述所有措施: ①具有收集受污染的清凈下水、初期雨水和消防水功能的清凈下水排放緩沖池(或雨水收集池),池內日常保持足夠的事故排水緩沖容量;池內設有提升設施,能將所集物送至廠區內污水處理設施處理;且 ②具有清凈下水系統(或排入雨水系統)的總排口監視及關閉設施,有專人負責在緊急情況下關閉清凈下水總排口,防止受污染的雨水、清凈下水、消防水和泄漏物進入外環境。 | 2)《石油化工污水處理設計規范》(GB50747-2012) 3.3.2 污水處理系統劃分應遵循清污分流、污污分治的原則。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6.2.4 所有生產裝置、作業場所的墻壁、地面等的沖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均應匯集入生產廢水系統并進行處理。 6.2.5 未受污染的雨水、地面沖洗水等,宜排入雨水系統。 《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SH 3015-2003) 4.2.2 工廠內未受污染的雨水、鍋爐排污水、脫鹽水站的酸堿中和水、清水池的放空和溢流應排入雨水或清凈廢水系統。 4.2.3 循環冷卻水系統的排污直接排入清凈廢水系統。當確定有污染時,應排入生產污水系統。 4.2.4 生產裝置區、罐區、裝卸油區內污染的雨水應排入生產污水系統或獨立的處理系統。 |
雨水系統防控措施 | 廠區內雨水均進入廢水處理系統;或雨污分流,且雨排水系統具有下述所有措施: ①具有收集初期雨水的收集池或雨水監控池;池出水管上設置切斷閥,正常情況下閥門關閉,防止受污染的水外排;池內設有提升設施,能將所集物送至廠區內污水處理設施處理;且 ②具有雨水系統外排總排口(含泄洪渠)監視及關閉設施,有專人負責在緊急情況下關閉雨水排口(含與清凈下水共用一套排水系統情況),防止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進入外環境; ③如果有排洪溝,排洪溝不通過生產區和罐區,具有防止泄漏物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區域排洪溝的措施。 | ①②《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與控制技術要求》(Q/SY1190-2013) 5.4 二級預防與控制體系 5.4.1 控制要求 5.4.1.1 無法利用裝置圍堰、罐組防火堤控制事故液時,應關閉雨水系統的出口閥門、攔污壩上閘板,切斷防漫流設施與外界的通道,將事故液排入中間事故緩沖設施。 5.4.1.2 如果未設置中間事故緩沖設施,直接排入末端事故緩沖設施。 ③《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4.1.7當區域排洪溝通過廠區時: 1 不宜通過生產區; 2 應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區域排洪溝的措施。 4.2.4 液化烴罐組或可燃液體罐組不宜緊靠排洪溝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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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廢水系統防控措施 | 1)無生產廢水產生或外排;或 2)有廢水產生或外排時: ①受污染的循環冷卻水、雨水、消防水等排入生產污水系統或獨立處理系統;且 ②生產廢水排放前設監控池,能夠將不合格廢水送廢水處理設施重新處理;且 ③如企業受污染的清凈下水或雨水進入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則廢水處理系統應設置事故水緩沖設施; ④具有生產廢水總排口監視及關閉設施,有專人負責啟閉,確保泄漏物、受污染的消防水、不合格廢水不排出廠外。 | 2)①《事故狀態下水體污染的預防與控制技術要求》(Q/SY1190-2013) 7.1 排污管道 7.1.1 含對水環境有污染的物料 、污水和被污染雨水、事故消防排水,應排入生產污水管線 。但可燃氣體的凝結液、與排水點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溫度超過40℃、混合時發生化學反應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生產污水管線。含強揮發性有毒物質污水須處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線。罐組洗罐排水應單獨處理 ,不應直接排入生產污水管線。 7.1.2 油品裝卸站臺的污染雨水應排入生產污水管線。 7.1.3 生產污水管線系統應保證不發生向地下或其他管道系統泄漏。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5.2.27 裝置內地坪豎向和排污系統的設計應減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體在工藝設備附近的滯留時間和擴散范圍?;馂氖鹿薁顟B下,受污染的消防水應有效收集和排放。 ②《石油化工污水處理設計規范》(GB50747-2012) 5.12.1 污水處理場出水應設置監控池,當有穩定塘時可不設置監控池。 5.12.2 監控池的容積宜按1h~2h的設計水量確定(防止不合格污水外排,在2h內可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理措施)。 5.12.3 監控池應設置不合格污水返回再處理的設施。 12.0.8 污水總進口、監控池宜根據水質特征設置相應的在線分析儀表。 ③《石油化工污水處理設計規范》(GB50747-2012) 5.2.1 污水處理場應設置調節設施、均質設施及獨立的應急儲存設施。 5.2.3 污水處理場應急儲存設施的容積,煉油污染水可按8h~12h的設計水量確定,化工污水可按實際需要確定。(按處理事故時間計) ④《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4.1.5 石油化工企業應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廠外的措施。(如設置路堤道路、事故存液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雨水監控池、排水總出口設置切斷閘等設施,確保泄漏的可燃液體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廠外。) 7.3.10 接納消防廢水的排水系統應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統能力,并應設有防止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廠外的措施。(應急措施和手段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用事故池、排水監控池、利用現有的與外界隔開的池塘、河渠等進行排水監控、在排水管總出口處安裝切斷閥等方法來確保泄漏的物料或被污染的排水不會直接排出廠外。) |
毒性氣體泄漏緊急處置裝置 | 1)不涉及有毒有害氣體的;或 2)根據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有毒有害氣體(如硫化氫、氰化氫、氯化氫、光氣、氯氣、氨氣、苯等)的泄漏緊急處置措施。 | |
毒性氣體泄漏監控預警措施 | 1)不涉及有毒有害氣體的;或 2)根據實際情況,具有針對有毒有害氣體(如硫化氫、氰化氫、氯化氫、光氣、氯氣、氨氣、苯等)設置生產區域或廠界泄漏監控預警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