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規范和指導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的程序和方法。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實施后,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不再執行《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 號)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8 年 2 月 5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的程序和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進行環境風險分級。適用對象為涉及生產、加工、使用、存儲或釋放附錄A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的企業。事業單位可參照本標準進行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
本標準不適用于軍事設施、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城鎮燃氣管道、核設施與加工放射性物質的單位,不適用于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或搬運(如港口裝卸)的載具或單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218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30000.2-GB 30000.29 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GB 50483 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 50351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GB 50747 石油化工污水處理設計規范
SH 3015 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范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突發環境事件 environmental accident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3.2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 environmental accident risk
指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3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 environmental accident risk substance
指具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擴散等特性,在意外釋放條件下可能對企業外部人群和環境造成傷害、污染的化學物質。簡稱為“風險物質”。
3.4 風險物質的臨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of risk substance
指根據物質毒性、環境危害性以及易擴散特性,對某種或某類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規定的數量。
3.5 環境風險單元 environmental risk unit
指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風險物質的一個(套)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企業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米的幾個(套)裝置、設施或場所。
3.6 環境風險受體 environmental risk receptor
指在突發環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業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會價值或生態環境功能的單位或區域等。
3.7 清凈廢水 slightly polluted wastewater
指未受污染或受較輕微污染以及水溫稍有升高,不經處理即符合排放標準的廢水。
3.8 事故廢水 wastewater by accident
指事故狀態下排出的含有泄漏物,以及施救過程中產生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廢水、清凈廢水、雨水或消防水等。
4 分級程序
根據企業生產、使用、存儲和釋放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數量與其臨界量的比值(Q),評估生產工藝過程與環境風險控制水平(M)以及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E)的評估分析結果,分別評估企業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和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將企業突發大氣或水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劃分為一般環境風險、較大環境風險和重大環境風險三級,分別用藍色、黃色和紅色標識。同時涉及突發大氣和水環境事件風險的企業,以等級高者確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企業下設位置毗鄰的多個獨立廠區,可按廠區分別評估風險等級,以等級高者確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并進行表征,也可分別表征為企業(某廠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企業下設位置距離較遠的多個獨立廠區,分別評估確定各廠區風險等級,表征為企業(某廠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程序見圖1。
5 風險物質識別
依據企業涉及的各類化學物質種類和數量進行風險物質識別。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見附錄 A。
6 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分級
6.1 計算涉氣風險物質數量與臨界量比值(Q)
涉氣風險物質包括附錄 A 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部分全部風險物質以及第八部分中除 NH3-N 濃度≥2000mg/L 的廢液、CODCr 濃度≥10000mg/L 的有機廢液之外的氣態和可揮發造成突發大氣環境事件的固態、液態風險物質。
判斷企業生產原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催化劑、輔助生產物料、燃料、“三廢”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氣環境風險物質(混合或稀釋的風險物質按其組分比例折算成純物質),計算涉氣風險物質在廠界內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動態變化,則按年度內最大存在量計算)
與其在附錄 A 中臨界量的比值 Q:
(1)當企業只涉及一種風險物質時,該物質的數量與其臨界量比值,即為 Q。
(2)當企業存在多種風險物質時,則按式(1)計算:
式中:w1, w2, ..., wn——每種風險物質的存在量,t;
W1, W2, ..., Wn——每種風險物質的臨界量,t。
按照數值大小,將 Q 劃分為 4 個水平:
(1)Q<1,以 Q0 表示,企業直接評為一般環境風險等級;
(2)1≤Q<10,以 Q1 表示;
(3)10≤Q<100,以 Q2 表示;
(4)Q≥100,以 Q3 表示。
6.2 生產工藝過程與大氣環境風險控制水平(M)評估
采用評分法對企業生產工藝過程、大氣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及突發大氣環境事件發生情況進行評估,將各項指標分值累加,確定企業生產工藝過程與大氣環境風險控制水平(M)。
6.2.1 生產工藝過程含有風險工藝和設備情況
對企業生產工藝過程含有風險工藝和設備情況的評估按照工藝單元進行,具有多套工藝單元的企業,對每套工藝單元分別評分并求和,該指標分值最高為30分。
全文下載: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