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權是勞動者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是保護勞動者健康,實現職業危害防護的有效途徑。用人單位做好職業衛生告知工作對職業病的發生起著積極的預防作用。職業衛生告知主要包括:合同職業危害告知、公告欄職業危害告知、危險崗位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設備危害告知等。
1、合同職業危害告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衛生防護條件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合同中注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在實際工作中,有的企業明知原料或生產環境是有毒有害的,但是為了多賺錢,害怕工人因此而提高勞動待遇,不告知或欺騙工人說是無毒無害的。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不提供應有的防護設施,不為勞動者配備個人防護用品,使勞動者在無防護的條件下作業,當知道勞動者患病后將其解雇。因此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或工作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及后果、衛生防護條件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保護勞動者健康。
2、原材料和設備危害告知
“生產、經營、進口及使用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質等原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原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或者放射性警示標志”?,F存的問題是有的企業對于生產、經營、進口及使用化學品、含放射性物質等原材料和設備,沒有提供中文說明書,使工人無法了解其產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也沒有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有的進口原材料雖有外文說明書,但是沒有中文的,工人看不懂;有的本來有中文說明書,但是企業老板認為工人了解原材料配料成分、比例會泄露商業秘密,就撕去說明書,或用代號代替名稱;也有的純粹就是因為原材料毒性較大,為了不想讓工人知道,就用代號或無毒化學品名稱代替。如1996年發生的震驚全國的深圳輝開電子廠76人正己烷中毒事故就是企業沒有如實把正己烷的毒性及其危害告訴職工,出現中毒事故。
3、作業場所危害告知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標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緊急救治措施”。
對于在崗作業人員來說,作業場所設置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起到告知和提醒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4、公告欄職業危害告知
“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自從《職業病防治法》頒布以來,我市的一些用人單位加大了對職業衛生的管理義務,制定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對作業人員進行定期體檢,減少了盲目操作,使職業病的發病率明顯降低。